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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打假维权全攻略 ——从法律救济到实务操作指南

时间:2025-11-14 11:37:31来源:本刊编辑部 文字:陈秀山

  农资安全是粮食生产的“生命线”。假货之痛,不仅侵蚀农民辛勤劳作的成果,让农户承受购肥款、种子款的直接损失,更可能导致作物减产绝收、土地受损等难以挽回的后果,甚至威胁着国家粮食安全的根基。本文将通过典型案例解析、法律框架梳理、维权流程指引三大部分,构建一套农民朋友看得懂、用得上的维权行动指南。

真假农资的法律界定:哪些情形构成“假货”?

三类农资的法定标准

  三类农资的假劣情形均有明确法定标准,为农户识别问题农资、监管部门执法提供了清晰依据。

  针对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直接划定了假种子的认定范围,具体包括以非种子冒充种子、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以及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或完全没有标签这几类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判定为假种子。

  农药的假劣界定则依据2022年3月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假农药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假农药不仅包括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登记证不符、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情况,还涵盖了国家明令禁用的农药,以及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就擅自生产、进口的农药,这些情形均被明确纳入假农药范畴,从源头遏制不合格农药流入市场。

  化肥的质量标准则遵循《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伪劣化肥的认定条件。只要化肥存在有效成分含量不足、虚假标注养分含量,或是冒用他人肥料登记证号这三类问题中的任意一种,就会被认定为伪劣产品。通过明确的量化和行为标准,有效防止商家以次充好、欺骗农户现象的发生。

典型造假手段揭秘

  1.种子造假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间,李某柱明知父亲李某忠等人自行繁育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尚未通过国家审定,却仍将无任何标识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共计250余千克销售给被告人吕某。吕某在明知上述“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尚在试种阶段,且未取得检验证号及合格证的情况下,向四川省天全县仁义镇程某、杨某等89名农户销售约100余千克。上述89名农户种植“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后,遭遇了显著的减产,甚至部分田地颗粒无收。经检验,李某柱、吕某销售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的纯度仅为62%,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水稻种子纯度不低于96%的标准,被认定为劣质种子。

  2.农药掺假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间,丁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却仍将不合格农药除草剂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平。张某平明知其所购买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仍多次购买并在多个网络电商平台注册店铺,将所购农药销售给全国各地的不特定消费者。经检验,涉案农药中除草剂草甘膦的含量仅为5%左右,远低于所标注草甘膦含量为30%的质量指标,因此被认定为劣质农药。

  3.化肥冒充

  2023年2月,张某、被告人司某在明知从被告人焦某处购买的化肥包装袋标示为复合肥(标注氮磷钾≥18%),而实际却是氮肥的情况下,纠集被告人李某等十余人,先后在江西省永修县、奉新县、高安市等地以复合肥名义进行销售。通过免费宴请、赠送礼品等方式,宣称所售复合肥氮磷钾含量高,系优质高效肥料,诱导农户购买,销售金额共计177万余元。经检验,涉案化肥氮磷钾含量等均不符合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维权途径全解析:从田间到法庭的救济之路

行政投诉:快速响应的维权通道

  1.12316农业服务热线

  12316是全国统一的农业系统公益服务号码,旨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提供“三农”信息咨询服务。拨打时需提供以下信息:农资购买时间、地点、经营者名称;农资包装照片及说明书;付款凭证;受害作物现状。农业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3个月内完成调查。

  2.市场监管投诉(123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提交投诉。特别适用于以下情形:经营者拒绝退货退款;电商平台无法提供商家真实信息;农资存在欺诈性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农资投诉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司法保障

  1.举证要点与证据保存

  购药凭证:需注明农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销售日期,并需有经营者盖章或签名。案例显示,手写收据在诉讼中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需配合经营者营业执照照片佐证。

  物证固定:保留未开封的农资样品至少2份,一份自行封存,一份用于检测。建议使用透明塑料袋密封后,在封口处标注封存日期并签名。

  损失证明:拍摄受害作物的多角度照片、视频,记录种植面积、品种、生长阶段。条件允许时,可邀请村民委员会或农业技术推广站出具损失证明。

  2.诉讼时效特别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农资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但需特别注意以下两种特殊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向经营者提出履行请求(如微信催款记录)、向有关部门投诉(12315受理凭证)等行为,可导致时效重新计算。例如,农户2024年3月购买假种子,2025年1月向农业部门投诉,诉讼时效自2025年1月起重新计算3年。

  产品质量瑕疵:化肥、农药等存在隐蔽瑕疵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规则。但实务中,法院通常结合农作物生长周期,认定自发现损害之日起算时效。

  3.赔偿范围与计算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农户可主张以下赔偿。

  直接损失:购买农资的费用(以发票金额为准);已投入的灌溉、人工等成本(需提供支出凭证)。

  可得利益损失:参照相关规定,按当地前三年平均亩产量(1亩约667平方米)×市场价格×受损面积计算。例如,河北省2024年小麦平均亩产(1亩约667平方米)423.7公斤,市场价2.8元/公斤,10亩(约0.667公顷)受损田的可得利益损失为423.7×2.8×10=11 863.6元。

  惩罚性赔偿:若销售者明知是假货仍销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可主张价款3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例如,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判决的“假农药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2倍惩罚性赔偿,创下单案赔偿78万元的记录。

刑事报案:追究刑责的严厉手段

  1.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销售伪劣农资达到以下标准涉嫌刑事犯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造成农户直接损失2万元以上;使生产遭受损失10万元以上。

  2.报案材料清单

  报案材料主要有: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农资购买凭证(需注明经营者信息);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需载明样品来源、检测标准、不合格项目);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部门出具的损失证明(需附受损作物照片、面积测量记录)。

  实务操作指南:从证据固定到执行回款的全流程

关键证据的科学保存

  1.农资样品封存

  采用“双份封存法”:一份立即送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检测(《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检测机构),另一份自行封存(建议使用公证处公证封存,费用约500元—800元)。检测项目需包含:种子的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含量(《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1-1995);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pH值、悬浮率(《农药产品质量标准》GB/T19136-2021);化肥的氮磷钾含量、重金属指标(《复混肥料》GB/T15063-2020)。

  2.电子证据固定

  电商交易:截图保存商品详情页(含宣传内容)、聊天记录(需显示卖家承诺)、物流信息(证明收货地址)。

  微信转账:通过“微信支付凭证”功能申请电子回单(需包含交易单号、商户信息),并导出账单明细作为辅助证据。

检测报告的获取与质证

  1.委托检测流程

  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提交《检测申请书》,附封存样品和购买凭证,检测费用由申请人垫付(通常种子检测约800元/份,农药检测1200元/份)。若检测结果不合格,可凭《检测报告》要求经营者承担检测费。

  2.对检测报告的质证要点

  检材来源:确认报告中描述的样品状态与封存状态是否一致。

  检测标准:审查是否适用最新国家标准(如肥料检测应采用2020版GB/T15063)。

  鉴定机构资质: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www.cnca.gov.cn)查询机构CMA认证资质。

执行阶段的回款技巧

  1.财产保全申请

  在起诉时同步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可申请查封销售者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农户可凭村民委员会证明申请“免担保”保全,降低维权成本。

  2.执行线索提供

  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迹象时,可申请法院调取其银行流水(需提供开户行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例如,202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的“农资维权专项执行行动”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账户47个,执行到位金额2300余万元。

风险防范体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测、事后救济的三维防线

购买环节的风险规避

  1.“三查三看”选购法

  为帮助农户在农资购买环节有效规避风险,“三查三看”选购法是实用且关键的操作指南。在选购时,农户首先要查经营者资质,主动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尤其需注意2025年起农药经营已实行“一证管理”,务必确认经营者持有有效的《农药经营许可证》,避免从无资质主体处购买农资;接着要仔细查看包装标识,种子包装上需清晰标注“品种审定编号”(如豫审麦2024008这类规范编号),农药则必须具备“农药登记证号”(如PD2024XXXX格式的编号),这些编号是农资合规性的重要凭证;同时,还要关注生产日期,结合农资保质期合理选择——化肥保质期通常为2年,农药保质期一般为3年,尽量避免购买临近保质期的产品,减少使用效果受影响的风险。

  2.官方渠道推荐

  除了自主鉴别,官方渠道推荐也为农户提供了可靠选择,农业农村部每年都会公布“全国农资打假维权示范店”名单,农户可通过当地农业农村局官网查询本地示范店信息,这类店铺实行“先行赔付”制度,若消费者在购买后30日内发现农资存在质量问题,可直接申请退款,极大降低了农户的维权成本与风险。

使用过程的科学记录

  在农资使用过程中,科学记录相关信息同样重要,建立“农事档案”便是有效的记录方式,这不仅能帮助农户梳理种植过程,更能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维权场景中发挥关键作用。“农事档案”需详细记录农资使用的核心信息,包括使用日期、具体剂量及操作方法,建议搭配现场照片留存;同时,还要记录使用时的天气情况,如当日温度、降水量等,以及作物所处的生长阶段(像分蘖期、灌浆期等关键时期),若使用后出现异常现象,需精确记录异常现象的出现日期。这些记录内容能为后续维权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提供直接且有力的证据。为方便农户高效建立和管理“农事档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在2025年推出了“浙农码”App,该App不仅提供标准化的农事记录模板,还支持电子档案的安全存储,截至目前已累计帮助农户固定各类维权证据3.2万份,切实为农户维权提供了技术支持与保障。

行业共治与社会监督

  为助力行业共治与社会监督落地,农资追溯系统成为保障农资质量的重要技术支撑。农户在购买农资后,只需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或在平台中输入追溯码,就能全面了解农资的关键信息,包括生产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产品是否持有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农资从生产端到销售端的完整物流流向记录。这些信息不仅为农户辨别农资真伪提供了权威依据,也让农资流通全程处于可追溯的监管视野中。若遇到无追溯码或查询到的信息与实际产品不符的情况,农户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农资并通过正规渠道投诉,这既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为监管部门打击问题农资提供线索,进一步筑牢农资质量安全防线。

  媒体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曝光农资造假行为、推动问题解决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3·15”晚会和《焦点访谈》栏目,凭借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深入的调查报道,每年都会聚焦并曝光一批重大农资造假案件,将损害农户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公之于众,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震慑。为方便农户参与监督,央视新闻客户端还专门开设了“农资打假”专区,农户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疑似假劣农资线索时,可通过该专区便捷提交信息,为媒体调查和相关部门执法提供支持。

  从田埂间的取样封存到法庭上的据理力争,农民维权之路虽充满挑战,但法律始终是最坚实的后盾。随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全面实施,2025年全国已建立2.3万个农资打假快速检测站,实现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当每位农户都能善用法律武器,当监管部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当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违法行为,方能守护好“中国碗”里的“中国粮”。

  终审:魏文源

  监审:焦慧玲

  编校:李晓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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