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乡野 正义生辉
法律法规解读
土地法规专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土地管理法是农村土地领域的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了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地,这为农民稳定经营土地吃下“定心丸”,保障了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例如,在一些农村地区,农民依靠土地承包经营权,安心发展特色种植,实现增收致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则着重规范土地的管理和利用,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在土地征收方面,细化征收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从预公告、现状调查、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与听证,到签订协议、审批及征收实施,每个环节都有严格要求,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山西晋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秀山
农业生产法规聚焦
种子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农业生产的关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保障种子质量,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新增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加大假劣种子打击力度、完善侵权赔偿制度等,激励种业创新,保障农业生产源头安全,为种业发展提供坚实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新要求,统筹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进一步强化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畜禽种业自主创新、草原畜牧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及屠宰等生产经营行为,完善政策支持保障体系,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则致力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生产、包装、标识到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标准和监管要求,确保消费者能吃上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农民权益保障法规剖析
涉及农民民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依法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充分体现农民当家作主。在劳动生产权益方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通过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等,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法规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使农民在患病时能够及时就医,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保障农民的生命健康权益,从多方面全方位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山西晋联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室
农民维权辅导
常见侵权场景与应对策略
在农村,土地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非法征地,一些地方政府或企业在未依法取得征地审批手续、未与农民达成合理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农民土地。还有土地承包纠纷,发包方随意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承包方之间因土地边界、流转合同履行等问题产生争议。当遇到这类情况,农民首先要保持冷静,及时收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权属证书、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证据,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土地原状或给予合理补偿;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请求调解处理。
劳动权益受损也是农民面临的常见问题。农民工群体被拖欠工资现象偶有发生,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农民工工资,到了年底集中爆发讨薪难问题。工伤赔偿争议同样突出,当农民工在工作中遭受工伤,用人单位可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法定标准。农民遇到此类问题,应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支付工资或给予合理工伤赔偿,保留好工作证、工资条、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据;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治公平
在农村消费市场,农民购买到假冒伪劣农资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当发现购买到假冒伪劣农资,农民要保留好购买凭证,如发票、收据、产品说明书等,以及剩余的农资产品;及时与商家协商退换货或要求赔偿损失,若商家拒绝,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维权途径全解析
协商是最基本、最便捷的维权途径,适用于各类侵权纠纷。当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时,可直接与侵权方面对面沟通,提出自己的诉求,争取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态度诚恳、有理有据,明确表达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期望的解决方案,同时做好协商记录,如谈话录音、书面协议等,以防后续出现争议。
调解分为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它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农村一般由村委会或乡镇司法所设立。当农民发生纠纷后,可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人员会依据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情理,对双方进行劝说、疏导,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则是由相关行政部门开展,如土地纠纷可由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调解;劳动纠纷由劳动监察部门调解;消费纠纷由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行政调解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在调解过程中,行政部门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纠纷进行调查处理,提出调解意见,帮助双方解决纠纷。
仲裁在农村主要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农村土地承包方之间、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流转、承包期届满、收回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程序相对简便、快捷,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申请仲裁时,要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当农民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土地纠纷、劳动纠纷、消费纠纷等一般适用民事诉讼。如果农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如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等,积极参加庭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行政诉讼的时效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证据收集与运用要点
在维权过程中,证据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证据种类繁多,合同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如土地承包合同、劳动合同、买卖合同等,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发生纠纷时,是判断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票据包括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能够证明交易的发生、金额的支付等事实,如购买农资的发票可以证明购买行为和购买价格,工资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工资支付情况。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所提供的陈述,在一些纠纷中,证人证言可以补充其他证据的不足,增强证据的可信度。例如,在土地边界纠纷中,邻居作为证人可以证明土地的使用情况。鉴定报告则是由专业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鉴定后出具的报告,如工伤鉴定报告可以确定工伤的等级,为工伤赔偿提供依据;农资质量鉴定报告可以确定农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解决农资质量纠纷的重要证据。
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取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如偷拍、偷录等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获取的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信。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不能是伪造、编造的,提供虚假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关联性则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收集证据的途径多样,农民可以自行收集,如保存好相关的书面文件、拍摄现场照片、录制视频等;也可以委托律师收集,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查取证能力,能够帮助农民获取一些难以取得的证据,如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房产档案等;对于一些由国家机关保存且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如土地征收的审批文件、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笔录等。
法官法槌
在不同维权途径中,合理运用证据至关重要。在协商过程中,出示相关证据可以增强自己的谈判底气,让侵权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法律后果,促使其积极解决问题。在调解时,证据是调解人员了解纠纷事实、判断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有助于调解人员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仲裁和诉讼中,证据更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当事人要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和要求,向仲裁庭或法庭提交证据,并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反驳对方的质证意见,使仲裁员或法官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涉农案例分享
土地纠纷案例深度剖析
在某村,村民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50亩(约3.33公顷)耕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然而,在承包期内,村委会以发展乡村旅游项目为由,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其承包地中的20亩(约1.33公顷)转包给了一家旅游开发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张某得知后,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多次与村委会协商要求返还土地,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张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村委会擅自转包土地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也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村委会在张某承包期内,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土地转包给第三方,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转包行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与旅游开发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村委会应将20亩(约1.33公顷)土地返还给张某,并赔偿张某土地被占用期间遭受的经济损失。
这起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发包方不得随意侵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农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当自己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农业生产经营纠纷实例解读
某农业合作社与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签订了农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合作社向企业供应100吨优质小麦,价格为每吨2 500元,交货时间为当年10月。合同签订后,合作社积极组织农户开展小麦种植,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田间管理。然而,到了交货期,由于当年气候异常,小麦产量大幅下降,合作社仅能供应80吨小麦。企业以合作社未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合作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合作社则认为,产量下降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并非自身主观原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律顾问与客户签订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气候异常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合作社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合理预估,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在本案中,合同未对不可抗力情况下的交货数量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合作社承担部分违约责任,按照未交货数量20吨的一定比例,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同时企业应接收合作社交付的80吨小麦,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这一案例表明,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签订合同是规范双方行为、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合同条款应尽可能详细、明确,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遇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纠纷,避免损失扩大。
农民权益保护案例警示
农民工李某在某建筑工地打工,与包工头口头约定每月工资8 000元。然而,工作几个月后,李某仅收到了部分工资,剩余工资一直被拖欠。李某多次向包工头索要,包工头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甚至失联。李某无奈之下,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包工头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支付李某工资。但包工头仍拒不支付,劳动监察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包工头的刑事责任。最终,包工头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支付了李某的工资及相应赔偿金。
这起案例警示我们,农民的劳动报酬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在务工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关键内容,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当遇到拖欠工资等侵权行为时,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莹珠
编校:乔星琦
网络:吴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