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润泽会宁乡村
基于乡村振兴背景,现探讨甘肃省会宁县的乡村法治建设的实践路径与成效。会宁县通过法治教育的文化融入、法律服务网络的下沉、村规民约的法治化审查、监督机制的健全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的推广,实现了乡村治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法治建设不仅提升了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还保障了公共服务的透明度,为乡村社会稳定与产业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会宁县的实践经验揭示了法治建设与乡村发展深度融合的现实路径,并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重要的治理范式。本文通过立足会宁县的实践经验,分析法治建设对乡村治理和经济转型的支撑作用,探讨如何通过乡村法治建设赋能乡村振兴,构建可推广、可持续的乡村治理模式。
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及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中,法治不仅是一种治理工具,更是规范乡村社会行为、引导公共参与、提升治理效能的关键力量。将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探索出符合地方实际的治理模式,是乡村振兴面临的重大课题。
甘肃省会宁县通过深化“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村规民约、健全多元调解体系等创新实践,提升了乡村治理的规范性,也推动了乡村社会的和谐与经济的发展,为全国其他地区的乡村法治建设提供了可参考的路径。
甘肃省会宁县对乡村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
乡村治理现代化对法治体系的依赖需求
会宁县乡村法治建设的背景和出发点,源自当地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多个现实问题和需求。在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乡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面临着挑战。治理体系不完善、基层治理人员缺乏法治意识、农民法治观念薄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乡村的稳定与发展。会宁县的乡村法治建设,正是基于这种现实需求进行的。首先,法治有助于为乡村治理提供清晰的规则和框架,防止行为不规范、权力滥用等现象的出现,确保决策和行为的透明和公正。其次,随着乡村经济的转型和发展,农民权益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强,法治能够为农民提供法律保障,解决诸多争议,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乡村社会对法治环境建设的迫切需求
会宁县乡村法治建设的出发点,是基于当前经济结构调整和人口流动带来的深刻社会变革。一是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加大,原有的乡村治理模式难以适应这些群体的需求。二是在乡村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土地流转、资源分配、环境保护等方面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经济活动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三是乡村居民在面对法律争议和纠纷时,往往缺乏专业的法律支持和正确的法律认知,这导致了问题的长期积压。在这种情况下,亟须法律手段和制度保障来进行调节和规范。
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的法治保障需求
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的加快,传统的治理方式无法确保乡村经济和社会服务体系的规范运转。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存在的资源配置不均、权责模糊、执行随意等问题,亟须通过法治来规范。同时,执法行为还能通过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等程序纠正服务供给偏差。只有完善乡村公共服务体系的法治保障,才能真正确保政策红利落地,进而实现城乡服务均等化。
甘肃省会宁县推进乡村法治建设的成效
提升了乡村治理体系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会宁县通过推进“法治+网格化”模式,在全县构建四级网格,涵盖村、社区及住户单位,实现了基层事务的精细化治理,避免了治理中的随意性和矛盾激化。同时,法律顾问为村级组织提供专业支持,确保事务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提高治理效率。这种体系增强了政策执行的连贯性和乡村治理的可预见性,保障了乡村社会稳定运行。
增强了村民参与乡村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村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积极性。村民在参与土地流转、合作社管理等事务时,通过法律援助,能够更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此外,普法教育和线上法律咨询服务使村民学习到基本法律知识,促进村民法治意识和能力的提升,使村民在参与乡村治理中更加自信和主动,逐步形成法治化的自治氛围。
营造了稳定有序的发展环境
法治保障为会宁县的产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通过“法治+特色农业”模式,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吸引更多投资。此外,公共法律服务为创业者和新型农业主体提供咨询支持,确保了产业链运行的合法合规。一个稳定的法治环境可以降低市场风险,使乡村企业得以长期稳定发展,并能有效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增强了乡村公共服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会宁县通过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数字化,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支持。例如,公共法律服务触摸一体机使村民能够远程解决纠纷、查询政策信息,提升了公共服务的便捷性和透明度。此外,村级事务的依法处理减少了行政裁量权的随意性,增强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通过法治建设,乡村公共服务不仅更具规范性,还赢得了群众的信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提供了符合地方实际的可持续发展经验
会宁县的法治建设紧密结合地方实际。会宁县将法治建设融入乡村产业发展过程中。例如,会宁县通过发展生态保护型产业和乡村旅游等项目,确保了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同时,该县还结合乡村文化特色,通过法治维护传统村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旅游经济注入活力。这些将法治与地方资源深度融合的做法,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经验。
甘肃省会宁县乡村法治建设中面临的具体问题
公共规则意识薄弱,未形成法治思维
会宁县的部分村民在日常事务处理中仍更多依赖传统习俗和村规民约,而村规民约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执行力和约束力不足的问题。例如,在涉及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等现代事务时,一些村民习惯于口头承诺,忽略书面合同的重要性。这种规则意识薄弱不仅容易引发矛盾和误解,还导致公共事务处理效率低下。此外,虽然普法宣传工作初见成效,但一些村民对政策和法律的理解停留在表面,未能形成真正的法治思维。为此,需要进一步深化法治教育,将规则意识培养与日常生活结合,提高村民在公共事务中的参与质量和责任感。
基层法律服务资源缺乏,制约乡村发展
尽管会宁县通过“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为每个村庄提供了法律支持,但由于法律顾问数量有限、服务能力参差不齐,一些村民无法及时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例如,在土地流转中,合同违约或不规范操作常引发纠纷,这种法律资源的缺乏限制了乡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影响了市场主体对乡村投资环境的信心。
村规民约与法治标准尚需适配
会宁县部分村规民约在长期沿用的过程中,尚未完全融入现代法律规范。在一些事务上,村规民约的部分规定与现行法律条款尚存在一定差异。村规民约侧重于地方性、习惯性方式,而现代法治治理要求依法、依规行事,这一转型过程在部分地区尚未完全适应。当前,村规民约的法治化审查机制逐步完善,但进一步强化法律顾问审查机制,确保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规范有效衔接,仍是乡村法治建设任务中的关键环节。这一举措将有效保障村民权益,为乡村治理提供更坚实的法治基础。
法治执行与监督体系薄弱
虽然会宁县建立了四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将法律和治理事务纳入网络监管,但在具体执行层面仍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村一级的事务管理透明度不高,部分干部在处理公共资源分配和政策执行时缺乏足够的法律监督。此外,由于监督考核机制不完善,一些治理活动难以追责,导致执法力度不足。
纠纷调解与多元化治理模式应用不足
会宁县的纠纷调解机制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主要依赖传统的“调停+仲裁”模式,多元化的解纷渠道尚未完全建立。部分复杂的跨区域纠纷需要司法、行政和社会组织的协同处理,但这种多方参与的机制尚未成熟。此外,由于乡贤、法律顾问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调解机制建立不完善,导致一些村民的纠纷未能在早期化解,以致矛盾升级,不利于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甘肃省会宁县乡村法治建设的优化路径分析
深化法治教育,培育村民法治思维
面对会宁县部分村民规则意识薄弱的问题,未来应更加注重法治教育与乡村居民日常生活的深度融合,将法治教育融入村民的实际生活场景中。例如,可在农业生产、市场交易等环节中嵌入法律教育与培训,通过定期举办专题讲座、互动式法律培训和法律案例分析等活动,让村民理解法律背后的价值观和规则体系,进一步激发村民的法治意识,培养村民的法治思维。在此过程中,不仅仅要强调理论上的普及,更要通过具体的行为规范和实际案例的指导,让村民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气。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弥补资源不足
为了应对基层法律服务资源缺乏的问题,会宁县未来应加大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力度,提高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首先,应多措并施,吸引更多专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到乡村法治建设中。其次,针对服务能力参差不齐的问题,可以通过举办定期培训和经验交流,提升乡村现有法律顾问的综合素质、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以更好地服务基层。再次,依托数字化手段,推动智能化法律服务平台的普及,利用远程法律服务和在线咨询等方式,提高法律服务的可及性和及时性。最后,在涉农相关领域,针对性地建立专项法律服务项目,确保村民在参与重要经济活动时,能及时获得专业的法律支持,避免因法律服务不充分而导致的经济纠纷。
完善村规民约与法治标准的协调机制
村规民约的制定不仅要注重地方性和习惯性,还应充分融入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形成一个既有地方特色又符合法治要求的自治体系。未来应进一步加强村规民约的法治化审查机制,确保村规民约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要求。可以通过法律顾问和相关法律专家团队的参与,定期对村规民约进行审查和修改,以确保其与现代法治体系相一致。同时,在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的过程中,确保村民在参与过程中有足够的话语权和监督权,让村规民约更具公信力和执行力。
提升法治执行力与监督体系的有效性
为了进一步强化法治执行力,会宁县未来需要更加注重监督机制的健全与细化。一是在四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基础上,明确各层级网格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村级事务的实时监督和透明度管理。二是可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乡村治理平台,公开村务决策和资源分配情况,增强公共事务的透明度。三是加强监督考核机制,确保每一项法律和政策的执行都能够得到有效监督,特别是在公共资源分配和政策落实方面,避免权力滥用和资源分配不公的情况发生。四是可以通过设立监督举报机制和定期开展法治检查,确保乡村治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
针对当前纠纷调解机制尚存在的不足,未来应基于现有体系进一步建立“人民调解+法律顾问+乡贤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具体而言,要推动乡村社会组织、法律顾问、乡贤、社会工作者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调解,并建立完善的协同机制。特别是在土地流转、婚姻家庭等复杂问题上,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既可体现法律的严谨性,又有情感和社会网络的柔性化解决方案。此外,要通过定期排查潜在的社会矛盾,提前预警并化解纠纷,将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形成“矛盾不出村、纠纷不出乡镇”的良性治理格局。
法治建设不仅是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一项重要保障,更是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在甘肃省会宁县的实践中,法治以教育普及、服务下沉、村规优化和多元解纷为抓手,深度融入乡村治理的各个环节。通过构建规范、透明的治理体系,会宁县有效提升了乡村治理效能、增强了村民的公共参与感,并为乡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这表明,法治不仅是乡村事务管理的工具,更是推动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在现代化转型和社会治理变革的进程中,会宁县的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样本:乡村治理必须立足于地方实际,通过法治赋能来平衡发展与稳定、自治与规范。未来的乡村振兴,需要进一步推进法治与乡村事务的深度融合,为全国乡村治理探索出更加成熟、可推广的治理范式。
终审:魏文源
监审:董卫娟
编校:李晓亚
网络:吴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