拂去村民法盲 静守一方法安
知法犯法、故意触碰法律红线的行径,是对法治尊严的公然挑衅,必须坚决予以抵制。然而,在现实中还有一种令人惋惜的情形——部分村民由于对法律一无所知,不经意间便触碰了法律红线,这绝非大家愿意看到的。
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必须先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尽可能扫除他们的法律盲区,防患于未然,这样既能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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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村民私自开油坊,“致富梦”破灭
在我国农村地区,大部分村民都勤劳朴实、心怀热望,渴望通过双手创造美好生活。然而,受传统思维束缚,加之对法律知识的欠缺,部分村民误以为凭借榨油这门传统手艺,购置几台设备,便可私自开设油坊。然而,此举背后潜藏着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从收购农产品的小贩口中得知,当前市场对食用油的需求很大,尤其是“纯天然、无添加”的土榨油,在一些小市场和餐馆里很受欢迎,利润相当可观。李某听后,心中立刻萌生了一个念头:自己家院子十分宽敞且无需支付租赁费,亲戚朋友搭把手,员工问题也迎刃而解,再加上地处油菜籽、花生等原材料种植区附近,收购也不成问题,若能开办一家榨油作坊,岂不是能大赚一笔?
说干就干,李某迅速筹集资金,购置了一套榨油设备,并在自家院子里搭起了一个简易的榨油作坊。李某满怀激情地投身于榨油事业,经过无数次的调试与改良,李某成功赚到了榨油事业的第一桶金,这极大地提振了他的信心。
随后,在李某的不懈努力下,他的榨油作坊渐渐声名鹊起,每天都有不少村民拿着自家种的油菜籽和花生前来榨油,周边的一些小餐馆也开始定期向他订购土榨油。眼看着收入不断攀升,生意越来越好,李某满心欢喜。
然而,好景不长。一天,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突然造访李某的榨油作坊。原来,是有消费者反映,在食用了从李某这里购买的土榨油后出现身体不适,怀疑油的质量有问题。接到举报后,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展开调查。
工作人员对李某的榨油作坊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这个作坊存在诸多严重问题:首先,作坊环境脏乱不堪,缺乏必要的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榨油设备和容器也从未进行过清洗消毒,表面覆盖着厚厚的油污与灰尘;其次,李某没有办理任何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无证经营;他使用的原料也未经严格检验检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产品的质量安全难以保证。
工作人员当场对李某的榨油设备和部分成品油进行了查封,并抽取样品送往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这些土榨油中部分有害物质超标,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面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调查,李某感到十分困惑,他认为自己只是做点小生意,并没做什么伤天害理的事。工作人员耐心向他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告诉他私自开设榨油作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还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属于违法行为。经过一番教育,李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悔不已。
最终,李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仅没收其违法所得,还收缴了所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原料,并对其处以相应罚款;由于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李某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包括榨油)属于违法行为。农村榨油坊也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接受监管。李某的案例无疑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时,务必事先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妥善办理各项手续,切勿因贪图一时之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
案例二:村民私自杀猪贩卖,或涉违法
受农村传统观念影响,许多村民认为杀猪是一件再寻常不过的事情。然而,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私自屠宰生猪并用于销售的行为,已悄然逾越了法律红线,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与公共安全隐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村民魏某家养了几头肥猪,原本打算留着过年自家享用。经过魏某一年的悉心喂养,这些猪长得膘肥体壮,看着这几头肥壮的猪,魏某心中不禁萌生了一个念头:如今猪肉价格不错,若将这几头猪屠宰卖肉,或许能大赚一笔。
魏某并未多加思索,也未去了解相关法规,就按照老一辈传下来的方法,在自家院子里支起了杀猪的摊子。他叫上几个邻居帮忙,烧好开水、磨好杀猪刀,准备宰杀生猪售卖。
消息迅速在村里传开,不少村民都围过来看热闹,更有一些人想着能买到新鲜的猪肉,纷纷表达了购买的意愿。魏某心里乐开了花,觉得这生意肯定能成。他熟练地把猪宰杀、褪毛、开膛破肚,然后将猪肉分割成块,摆在院子里准备售卖。
就在魏某忙得不亦乐乎的时候,市场监管部门的车突然停在了他家门口。原来,一位村民得知了魏某私自杀猪卖肉的消息,担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便向相关部门举报了此事。
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看到院子里杂乱地摆放着杀猪工具和待售猪肉,立即上前制止了魏某的销售行为。工作人员向魏某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生猪屠宰必须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可以不进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均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而魏某未经定点屠宰生猪并私自销售肉品,违反了相关法规。
魏某一听,顿时慌了神,着急地解释道:“我只是想赚点小钱,哪想到这会触犯法律!我们祖祖辈辈都是这样杀猪卖肉的,怎么现在就不行了呢?”工作人员耐心地解释,现在和过去不同,私自杀猪卖肉存在很多风险。一方面,未经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无法保证猪肉的质量安全,可能会携带各种病菌和寄生虫,食用这样的猪肉会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害;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合法的定点屠宰企业不公平。
随后,工作人员对魏某待售的猪肉进行了查封,并抽取样品送往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部分猪肉中确实存在一些病菌和寄生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鉴于魏某是初次违法,且认错态度较好,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他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猪肉的处罚,并处以罚款。同时,工作人员还对魏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他以后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再私自进行生猪屠宰和销售活动。
魏某看着被没收的猪肉和手中的罚款通知书,心中充满了懊悔。他懊恼地说:“都怪自己不懂法,为了那点小钱,结果吃了大亏。”
法律红线绝不容触碰。在乡村地区,私自屠宰生猪并予以贩卖属于违法行为,村民们必须对此类行为保持高度警惕,避免陷入法律风险。这一案例也给村民们敲响了警钟,大家纷纷表示,日后行事一定要先了解清楚相关法律法规,不能盲目行事。
案例三:慎玩麻将,以防娱乐变违法
在农村,打麻将是一种常见的娱乐方式,但必须要把握好度。一旦将娱乐演变为赌博,不仅会破坏家庭和谐,还会败坏社会风气。
在我国某个小乡村,村民们平日里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农闲时节,大家喜欢聚在一起聊天、打牌消磨时间,这本是常见的休闲方式。然而,部分村民却在娱乐过程中逐渐偏离了正常轨道,将原本单纯的打麻将演变成赌博活动。
村民刘某平时喜欢打麻将,农闲时总爱召集几个牌友一起玩。一开始,大家只是小打小闹,输赢不过几块钱,纯粹是为了娱乐。然而,这一切在赵某出现后悄然变质。
赵某听说刘某经常邀人打麻将,心中便萌生了不良之念。他怂恿刘某:“老刘啊,你们这小打小闹有啥意思,咱把赌注加大点,赢一把能顶好几天的工钱呢!”刘某虽有些犹豫,但在赵某的连番劝说下,他的心理防线逐渐瓦解,最终决定与赵某合伙大干一场。
赵某负责出谋划策,刘某则负责执行。他们精心挑选了山里一处僻静之地,搭建起临时赌场。为了吸引人气,他们还购置了崭新的麻将桌,准备了酒水、茶点等,甚至还引进了一种麻将“新玩法”,以此作为噱头,招揽牌友。很快,这一消息便在本村及附近几个村子传开,一些同样爱麻将、对“新玩法”好奇的村民纷纷响应,陆续聚集起来。
每天,麻将桌周围都围满了人,场面热闹非凡。在赵某的暗中操纵下,每张桌子上的赌注从最初的几元、几十元逐渐增加至上百元,自从赌注升级后,村民聚集打麻将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刘某和赵某则每局都抽取一定的费用作为“辛苦费”,短短几天便获利颇丰。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赌博活动越来越肆无忌惮,不少村民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家庭矛盾纠纷也愈演愈烈。
村干部得知此事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警力前往该村调查。通过暗中观察和走访群众,民警掌握了赵某、刘某等人聚众赌博的确凿证据。一天,趁着村民正在赌博时,民警果断采取行动。
民警们对现场进行了仔细的清查和取证工作,收缴了麻将桌上的赌资共计2万余元,并将参与赌博的刘某、赵某等20名村民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审讯中,刘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而赵某起初还试图抵赖,声称自己只是来玩的,并未参与赌博或组织赌场,但在铁证面前,他最终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参与赌博的村民等人交代,一开始只是想着娱乐一下,没想到后来越陷越深,赌注愈加愈大,最终演变成了严重的赌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最终,刘某、赵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其他参与赌博的村民也根据各自的情节轻重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这一案例发生后,村民们纷纷表示,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赌博等违法活动,选择健康、文明的娱乐方式。
在乡村,村民们本应安居乐业,彼此守望相助。但因法律知识的匮乏,部分村民可能在无意中步入歧途,甚至陷入违法的泥潭,这不仅给个人及家庭带来难以承受的伤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村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因此,扫除村民的法律盲区,保护村民们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将法律的种子播撒到每一位村民的心中,让法治观念在乡村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推动乡村社会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显得尤为重要。
终审:魏文源
监审:焦慧玲
编校: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