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杂志

智慧法治点亮乡村治理

时间:2025-09-18 11:15:09来源: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文字:何桃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进入数字化时代,信息技术正重塑着生活的各个维度。科学技术与法治乡村建设的深度融合,将为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并显著提速进程。数字化赋能并不是简单地将技术“嫁接”到乡村治理中,而是要通过技术赋能,激活乡村内生动力。尽管目前乡村治理法治化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引入数字化技术,完善乡村法律服务设施、促进乡村治理方式的发展、法律执行的效率及乡村治理透明度的提升,从而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

乡村治理法治化逻辑维度

宏观角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乡村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石,其法治化的深入实践不仅稳固了国家治理体系的“根基”,还为政策的落实与法律的有效施行提供了坚实保障。实现乡村法治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发力的多元共治格局。

实际角度:社会发展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要性

  乡村社会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道德伦理、村规民约基础上的“熟人社会”,法治化程度不足,还未真正转向“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入城市,现代乡村社会已经成为“半熟人社会”或者说是“无主体熟人社会”,传统的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乡村治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乡村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亟须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其目标是激活乡村经济动能,共促社会全面繁荣。社会治理具有主体多元化特征,对这种复杂的互动关系需要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调整,而法治就是最有效的规范和调整手段之一。从乡村法治的角度上来说,法治可以保障人力、土地、资源等的高效、合理利用,发展和维护乡村新秩序,促进乡村经济的稳健发展。

结构角度:推动以法治为核心的“三治”整合发展

  2017年1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途径。”全面推进“三治融合”,是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中“治理有效”目标的必经之路。乡村治理要推进“三治融合”,即德治为先、自治为基、法治为本,而法治是德治和自治的前提、基础和保障。建设法治乡村是传统乡村社会治理向现代化乡村治理转型的重要方向。一方面,法治为德治提供保障。法是最底线的道德,法治为德治提供底线要求,确保德治的社会公正和效力,促进乡村道德风尚的形成。另一方面,法治为自治提供制度基础。法治为村民自治提供了规范基础,增强自治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同时,“德治”与“自治”又通过自我发展反哺“法治”,最终实现三者的协调、稳健、高质量发展。

数字技术赋能法治乡村建设

  在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独特的智能化优势为乡村法治建设带来了新的契机。一方面,新媒体平台打破了时空限制,为乡村法治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新的渠道;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以其丰富多样的内容和形式,提高了法治教育的吸引力和时效性,能更好地促进乡村法治教育的普及。这种“法智”化的乡村治理模式满足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需求。“法”是指法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模式,强调规则、程序以及权利的保障。“智”是指人工智能AI和数字化技术。“法智”的内涵主要是指通过智慧技术赋能法治建设,实现法治的智能化和治理的精准化,是“法治+智治”的融合形态。

智能化法律服务与争议解决

  乡村地区在物质资源配置上仍与城市存在差距,法治人才前往乡村地区进行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再加上我国乡村人口呈“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格局,在村民之间发生矛盾后,村民更倾向于寻求时效性更强的争议解决手段。因此,通过数字化平台引导法治治理手段进入乡村争端解决,可以缩小乡村地区与法治人才聚集区的时空距离,缩短“法治手段”达到乡村治理末端的时效,这样不仅能减少人才资源紧缺带来的局限性,也能够高质高效地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增加村民对法治乡村建设的认同感。

数字化赋能法治服务设施

  数字技术赋能法治服务设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大数据数字平台收集乡村各个方面的治理数据,如相关法律、政策实施情况、村民之间矛盾纠纷发生情况以及乡村经济数据等。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方式计算相应的数据,针对结果数据进行分析,洞察可能会出现的社会问题,并且有针对性地找出解决方案。数字化技术赋能乡村治理,可以节约决策前的调查时间和减少人力资源的消耗。除此之外,将信息公开在官方的数字平台上,不仅可以帮助村民们实时关注、了解村务信息以及相关的优惠政策,还可以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使乡村治理在阳光下进行,也方便了村民们对“权力”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腐败的发生。此外,通过数字平台,以短视频、AI问答等方式宣传法律制度,采取人民群众更加喜闻乐见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普法宣传,提高村民对法律制度的熟悉度和接受度,增强村民法治意识,实现村民学法懂法,用法化争端,守法传正气的法治乡村新格局。

数字化技术赋能乡村德治、自治

  数字化技术在赋能德治、自治上也取得良好成效。一是在德治层面,德治所具有的柔性治理、文化传承以及降低诉讼成本等优势,使其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数字化与德治相结合,推动传统资源的创造性转化,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效能,重塑乡村治理规则。一方面,通过数字平台搭建虚拟社区将“相离”状态的村庄主体重新联结,重构熟人关系网络和道德舆论约束,让外出的村民也可以感受到乡愁,增加了外出村民们的乡村文化认同感。数字技术重塑乡村社会关系,也使得乡村德治突破了空间上的限制。另一方面,通过数字平台搭建的虚拟社区培育村民们的道德意识。采用数字积分的形式,将村民们的行为转化为分数然后进行加减,村民们可以在积分实时榜上了解自我排名,激发村民们的良性竞争意识,让村民们在比较与总结之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以及道德水平。积分可兑换日常生活用品,通过物质奖励的方式能让村民们看到良好的道德品质与现实物质的互通与转化,激发村民“做好事”“行善举”的热情。

  二是在自治层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核心在于把村民自治的全过程嵌入数字平台、运行在线上空间。这种数字平台自治既可以让村民实时关注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内容,也可以为外出的村民提供参与自治的平台,从而提高村民参与村庄事务的积极性,增强外出村民的归属感,使得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的结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数字赋能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新挑战

制度性挑战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能完全覆盖新技术场景。数字乡村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仍显滞后,难以充分回应数字技术深度融入乡村治理的新需求,亟须通过制度完善为技术应用提供更清晰的规范指引。

技术性挑战

  从地理位置上来说,部分乡村位于偏远山区,地方发展较为落后,基础设施不完善,网络覆盖率低,智能设备运行受到限制,技术人才吸引力不足,使得部分乡村的数字技术发展受限。此外,数字治理平台的训练数据多以城市为主,导致数字治理平台与乡村的适配度较低,无法有效发挥数字治理平台的最大作用。同时,数字化平台为乡村治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伴随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或不当使用的隐患。例如,数字平台App收集村民个人信息时防护措施不完善,导致村民的信息被泄露或者被不法分子利用,降低了村民填报信息和使用平台的积极性,导致数字平台治理无法顺利推进,也会引起相应的投诉案件增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

文化性挑战

  乡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世代聚族而居,邻里彼此熟稔。受“以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影响,村民间即便偶有龃龉,也惯于借助乡规民约与约定俗成的惯例柔性化解。所以,村民们对“面对面”的矛盾调解方式通常更信任和依赖,而对于“线上”这种无法现实接触、冷冰冰的调解方式并不信任。村民对智能工具的信任危机,导致了村民对数字平台调解方式的接受程度较低。

数字赋能乡村治理法治化的优化路径

制度优化

  针对立法空白,应优先推动相关法律条例的出台,为技术应用划出清晰的安全边界。在乡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数字技术应为“辅助者”而非“管理者”的角色。因此,应通过制度设计将其明确为法治治理的辅助工具,既能为数字技术应用于乡村治理过程划出清晰的边界,又能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最终形成“以人为主导、以技术为支撑”的乡村治理新范式。

技术适配

  在数字化App与乡村实际适配度低这一问题上,可以开发轻量化、低门槛法治工具,如方言语音普法App。部分地区也可以开发乡村治理App,整合司法、公安、民政的数据,构建乡村法治数据平台,提高数字管理App与乡村的适配度。使用官方乡村治理软件的同时,系统可先行采集、整理并转译当地方言,将其纳入App语料库,实现方言语音与文本的实时互译,从源头上降低因方言差异导致材料不合规的风险。最关键的是防范数字治理平台在信息收集过程中的泄露风险,可以采用区块链技术,对村民信息进行加密处理。

线上与线下融合

  为解决村民对线上调解真实性、有效性信任不足的困境,也可以从线上线下两方面进行着手。一方面,村民矛盾发生后,在线上平台进行调解时要对调解视频进行储存。对储存视频的浏览权限进行限制,同时对调解内容进行封存,仅在必要时播放。另一方面,可以培育“调解书”送达员,在线上数字平台进行调解以后,调解人员出具相关的调解书,由“调解书”送达员送达到村民手中,在其确认无误以后签收,若村民不识字或者理解力低的,可以由该送达员进行宣读或者解释。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如通过短视频的方式进行普法,并与祠堂议事进行结合,让村民信任线上平台的专业性。通过将线上专业权威与线下熟人信任深度融合,让村民在熟悉的生活场景中感知并信赖数字平台的法治价值。

  终审:魏文源

  监审:李保燕

  编校:罗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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