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水平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带领农民增收致富、助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和提出相应的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意义
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抗风险能力
传统的小农户生产经营,不管是产前、产中、还是产后,均显示出分散性、随意性等特点,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对品质、环保、效益等结果控制力不强,抗风险能力极弱。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户整合为一个利益共同体,通过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效克服了小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的弱质性。具体来讲,在产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社员统一采购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能保证渠道正规、质量过硬、环保达标、价格实惠。在生产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进行统一布局、统一管理、统一技术指导,能保证农时合理、技术先进、管理高效。在产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社员统一收获采摘、统一分拣、统一渠道价格,保证产品符合各级标准、收购及时、价格合理。同时,在整个农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信息收集、风险预警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对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的抗风险能力。
提升农业生产效率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技推广机构和科研机构等联系较为紧密,能够及时获取先进的农业技术,在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将最新的农业科技成果用于实践,同时,对社员进行专门的培训。社员在农业生产中能得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指导,边干边学,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掌握新技术、新成果。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示范带动作用影响周边非社员农户,新技术、新成果能迅速被推广应用到农业生产中,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范围不仅仅在农业种植领域和养殖领域,在农产品初加工和销售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产、加、销的融合经营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延长农业产业链,完善农产品价值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这不仅增加了农民的经营性收入,提高了农业的综合效益和竞争力,还能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助推农业产业化发展。
帮助农民增收,增强农村经济活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前统一组织安排种子、化肥等农资的采购,以大客户身份直接和供销社、农资厂家等对接。大批量采购农资,在供给上不仅保质保量,而且价格更低。同时,这些农资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协调安排、统一调配,减少资源浪费,使得农户种植成本和养殖成本等都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在农业生产的日常管护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统一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以及统一的管理标准,减少了农业生产病虫害的发生,保证了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提高了销售收入。在最终销售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如农超对接、农校对接以及与电商平台和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等,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同时,通过创新利益链接机制,增加销售收入以外的经济利益。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通过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山林等资源,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通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强农村经济活力,为农民创造更多获得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新渠道。
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的步伐
在乡村振兴战略和粮食安全战略的大背景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于2024年4月26日起正式实施。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框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核心主体之一,既是技术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执行者,又是连接政府、科研机构与农户的枢纽,其功能定位已从单一生产组织升级为现代农业技术集成应用的核心节点。具体来讲,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成本低、效果好,可以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的步伐。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先行示范等方式,让更多农民感受到新品种、新技术的优势,激发他们积极参与的意愿。
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问题
内部管理不够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经营的重要主体,其内部管理尚未完善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关键瓶颈。
一是章程等制度制定不完善。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脱离实际运作需求和管理实际,导致制度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民主决策程序流于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召开频次低且人员参与积极性不高,日常运作高度依赖核心成员的个人决策,导致“能人治社”现象较为普遍。同时,普法宣传不到位,社员缺乏通过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财务管理环节较薄弱。财务制度不健全和会计人员专业性不强使得财务核算缺乏规范性,记账科目混乱、收支体外循环等问题屡见不鲜,甚至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财务信息不透明或不规范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四是监督力度不足。一方面,体现在内部监督缺位,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设立有监事会或监事,但是未能完全行使审计等监督权利;另一方面,体现在成员监督意识淡薄,多数社员对财务公开等信息看不懂、不关心,缺乏有效质询。
人力资源要素短板明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普遍以当地农民为主,表现出文化水平不高、学习能力不强的特征。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发展现代农业更要强调流程化和标准化。然而,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普及和推广上缺乏人才资源基础,难以满足农业生产的新要求。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社员在短时间内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传授的新理念、新技术、新规程较为困难,期间沟通成本大、耗时长,影响农业生产的最终效果。同时,缺乏专业的经营管理人才,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后的农超对接、农校对接等市场开拓业务和农产品品牌建设等业务开展困难。
融资难问题突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就是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重要内容开展活动,面对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较多,风险大,而且相对利润较低,回款周期长。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尤其是初创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规模有限,一般可抵押物价值不高。虽然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作为抵押物融资贷款,但是在权属关系和耕地保护等政策红线下,其流通性不高、专用性又特别强。基于此,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意愿不强,具体操作中门槛高、手续多、时间长。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将银行信贷作为主要的融资渠道,就只能更多地依赖社员出资、民间借贷和小额信贷公司。但是社员出资不仅本身金额有限,且风险承受能力弱,加之涉及面又广,若出现资金使用不善或经营不善,不能按时足额还款付息等情况,易引发一系列其他社会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对策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一是完善制度。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具体情况,参考其他经营主体的运营过程和结果,在相关法律和政策框架下,完善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制度贴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实际,贯穿于内部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真正发挥制度控制的作用。
二是坚持民主决策。在日常管理中,需制定清晰的议事规则,明确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流程,细化民主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金额,并通过定期的第三方内部控制评价对流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补救或追究相应的责任。具体来讲,坚持“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方式,不因出资额差异、个人文化及能力水平差异影响表决权平等性,确保所有成员参与决策的公平性。若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可对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成员赋予不超过20%的附加表决权的,需通过民主程序明确约定,且不得突破法定上限。政府根据合作社发展质量实行分类指导,重点培育示范性合作社,通过政策创新和示范带动推动民主管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花结果。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社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加强财务管理。在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同时,还要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规范日常账务处理。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会计机构对报表报送和财务信息公开等事项进行阶段性指导,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是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相关政策要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并明确其职能职责和义务。在实际执行中,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要对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进行业绩考评,督促其通过审计、绩效评价等手段发挥监督作用。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社员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可以对水平高、能力强的社员进行专门培训,由其向广大社员对财务公开等信息进行专门解释并作为代表向理事会提出咨询。
加强教育培养,提高人员素质
一是要对社员开展基础性培训。培训内容不仅仅是直接传授最先进的技术和手段,还要开展基础文化补习和基础理论学习教育。具体来讲,可以开办农闲或夜间文化补习班,或在新技术、新规程传授前先开展基础理论教学。
二是要重点培养一批综合人才。作为开展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讲,一般性农业生产只是其业务活动最基础的部分,还要在发展二三产业上下功夫。后续的加工、销售环节,光有种植技术、养殖技术是不够的,还要懂得市场营销学、管理学等知识。要通过推荐带头人参加大学或科研机构等组织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班,和组织专门的参观学习调研等方式来重点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综合人才。
畅通融资渠道
一是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信用担保公司的作用,壮大其规模,加大在贴息、专项补偿基金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和支持。农业领域专门的政策性信用担保公司,聚焦细分行业,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及运作模式研究更深入、更透彻,在风险识别、风险控制上比银行等金融机构更有优势。尤其是在审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和农业项目时,对抵押物评估依赖更低、风控手段更灵活。在实际担保过程中,更能利用“政银担合作”模式和专项补偿基金等政策将风险降到更低水平。农业政策性信用担保公司利用其专业性和政府扶持政策,创新风险分担模式,可以有效解决银行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
二是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动社员出资来融资这一行为,给予更多关注,制定更具体的实施细则,提高其规范化水平。具体来讲,硬性规定在社员出资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出具可行性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报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时必须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并签订规范的纸质协议。还要加强后续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对专项收支进行全流程监控,做到及时回款、及时还款,形成业务闭环。
三是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其中,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提高小额信贷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灵活高效的特点,开发出更多专为中小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产品,定向解决其短期的、小额的、突发性的资金需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在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其规范化发展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抗风险能力,提升农业生产力和效率,帮助农民增收、增强农村经济活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重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和相关部门需要积极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的问题,探求解决路径,使其在促进农业农村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文娟
编校:董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