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深耕乡土 善治共谱新篇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面临制度体系有待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不足、法治文化认知有待提升及人才资源短缺等多重挑战。基于法治化生成逻辑的三维分析框架,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可以从四个维度探索创新路径:其一,通过立法与政策的协同优化,完善权责配置与权益保障的制度基础;其二,构建司法兜底兼多元调解的纠纷解决体系,创新诉调对接机制并推动司法资源下沉;其三,实施法治观念培塑工程,以文化浸润与制度激励促进“信法用法”的治理文化形成;其四,建立“本土培养+柔性引进”的人才支撑体系,通过职业发展激励与实务技能强化提升法治队伍专业化水平。法治化治理需立足乡村实际,通过制度弹性设计实现国家法治与地方实践的动态平衡,为乡村振兴提供可持续的秩序保障与制度动能。
问题的提出
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其法治化实施路径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议题之一。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了法治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核心地位,并强调“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这一战略调整既是对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超越,也是对基层治理现代化命题的深度回应。
从实践角度出发,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农村地区的经济活力与居民生活质量呈现显著的上升态势。然而,这一进程中涌现出的新型法律纠纷与乡村司法资源配置之间的不均衡状况,凸显出基层治理法治化面临的四大挑战。鉴于此,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进程中,探讨如何有效应对制度性障碍、实践性难题以及文化性挑战,以期构建一个既契合中国本土实际又实现法治化导向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生成逻辑
政治逻辑:国家战略与政策驱动
在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明确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国之根本,必须始终将其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其中“治理有效”这一概念旨在界定农村基层治理体制应达到的标准与目标,农村治理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末端环节,其效能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推进与实际效果。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颁布。2021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力图“发挥法治对于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对农村改革的引领作用、对乡村治理的保障作用、对政府职能转变的促进作用,为新阶段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经立法程序内化为国家意志,为农村地区的基层治理提供了国家权力层面的有力支持。
治理逻辑:从“二元分治”到“单轨治理”
农村基层治理从“二元分治”模式向“单轨治理”模式的转变,实质上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权力结构整合与治理模式重构的必然结果,体现了治理结构优化与效能提升的趋势。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农村基层治理层面实施了村民自治制度,旨在减少国家政权的直接干预,以促进地方自主性和创新性发展,但这一举措未同步构建起一套完善的治理体系,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现象,农村基层出现了“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等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策略,不仅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来制约并引导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有序渗透,以确保农村社区的自治权得以充分尊重和保护,而且还能确立一个明确的行动准则,促使自治权在法治框架内得到正当、合法的行使。
功能逻辑:法治的承上启下作用
从“三治融合”这一理论框架出发,法治的承上启下作用在于以规则之力调和自治与德治的内在张力,构建“法治为纲、自治为基、德治为魂”的协同治理体系。承上层面,法治通过设定自治的法定边界与程序规则,有效地架设了国家法治体系与乡土规则之间的调适平台,使基层治理既保持自治活力又不逾越法治边界。启下层面,法治为德治提供制度化的转换路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提出的“法伦理”理论主张,法律应当承载社会主流价值并具备道德合理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正是通过法律规范将传统道德中的诚信、孝道等价值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这种转化机制既避免了德治的抽象化困境,又通过司法实践实现了道德教化的具象化表达。
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现实挑战
法律制度体系有待完善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但在城乡二元格局与区域发展差异影响下,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的法治化进程相对滞后于城市地区。第一,乡村治理多元主体间的权责关系界定不明,致使基层政权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在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责边界上尚未形成清晰的法律规范。第二,在权力运行的制度性约束与监督层面,仍需进一步深化并加强。尽管多数乡镇已创新性构建了具有区域特色的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并配套制定了监督实施规程,但这些基层治理创新尚未完成向地方性立法的转化。这种实践创新与制度建构之间的断层,既削弱了改革成果的法治保障力度,也导致治理效能在实际运行中难以充分释放。第三,现行制度体系在维护农村群众权益方面显现出一定的制度短板,尚未有效适应并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所衍生出的新型治理难题。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不足
当前,农村基层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多元与专业化的特征,传统的“一元主导、单向处置”的解决机制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治理需求,亟须转型与创新。乡村地区的冲突仍通过司法诉讼或行政调解解决,而乡贤调解、行业仲裁等非诉机制使用率较低。这种结构性失衡导致三大治理困境:其一,司法资源超载,法官人数增长滞后于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增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其二,非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替代性的争议解决选项,但缺乏司法确认程序的保障,如调解协议因缺乏强制执行力而反复违约,二次诉讼的概率增加;其三,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间缺乏有效的协调规则,行政调解、司法裁判、地方习俗等各系统的运作呈现孤立状态,导致纠纷解决标准不一、程序衔接不畅。
村民法治素养有待提升
农村居民作为乡村法治建设的核心受益群体,更兼具参与主体与动力源泉的双重属性,其权利主体观念的增强与法治认知水平的深化,为法治化进程的持续推进提供了内在驱动力。在实践中,农民群体因其教育背景、个人技能及传统认知的影响,往往将法律视为惩罚性工具而非权利保障机制,这导致他们在法律遵从上呈现出明显的被动特性,相较于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他们更多地倾向于遵循既定规则以避免潜在的法律制裁。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村民往往倾向于依赖非正式途径(如人情关系或宗族权威),但在面对复杂且触及核心利益的矛盾时,他们可能会选择极端行为,而非寻求司法途径的介入,这种认知状态反映出对普法教育的需求。
司法资源与专业人才建设有待加强
鉴于农村基层社会对于司法需求的原始状态较低,国家在此方面的公共法律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也相对有限。近年来,农村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元,农民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催生出更多的司法诉求。这种供需关系的失衡,导致传统法治供给模式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适配性挑战。一方面,农村地区的司法机构在资源配置上普遍不足,包括政策扶持、人力资源配置以及财政投入均相对匮乏。许多区域甚至采取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合并运作的方式,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能力有待提升,专业素养不高制约了法律知识与地方习俗、乡土规则的有效融合,导致其在处理源自农村地区的特定类型纠纷时,难以实现及时且有效的解决。
农村基层法治化治理的创新路径
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基础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深化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其核心在于促进立法框架与政策措施的紧密整合,以形成既体现“顶层设计”的权威性又兼顾“地方实践”适应性的规范供给体系。一方面,通过高位阶的法律体系明确界定乡村治理的权责边界与基本原则,从而确保政府机关与基层自治组织在权力运作过程中既恪守法规又实现有效协作,以此途径最大化提升治理效率与效果。另一方面,依托政策工具的灵活性,通过设立试点项目、制定暂行规定等手段,在法律规定的空白地带引入过渡性规则,为地方层面的制度创新提供空间,并构建一套政策向法律转换的动态评估机制,确保成功实践能够迅速转化为稳定的法律制度。这种协同逻辑要求立法机关基于问题导向,填补新兴领域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空白,行政部门则通过配套政策细化法律实施路径。
创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这就需要整合传统治理资源与现代治理技术,构建一个层级有序、功能相辅的纠纷化解体系。在该体系内,司法裁判作为终局性权威性的底线保障,其核心地位不容撼动,必须高度重视司法资源向农村基层倾斜,为此,建议在乡镇一级设立基层人民法庭、巡回法庭,其部分职能,派出法庭就可以履行,以显著提升司法服务在农村基层的普及度与便捷性。此外,要在司法体系的前置阶段整合协商调解、行业仲裁以及乡贤评议等非诉讼解决机制,通过构建程序衔接规则和效力确认制度,实现“诉调对接”“调裁联动”,此举既尊重乡土社会“息讼止争”的传统治理智慧,又依托法律规范为不同纠纷解决途径划定明确的适用范畴与效力界限,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高效运作。
强化农村基层法治观念培塑
若将社会治理的法律体系视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基石,那么法治观念无疑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灵魂。在强化农民法治观念的过程中,关键在于克服工具主义法治观念的局限,引导其实现从“知法守法”到“信法用法”的价值转变。首先,应通过法治教育重塑农民的主体意识,使他们在参与土地权益保护、集体决策等乡村治理活动时,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手段,更是维护权利与促进发展的基石。此外,应建立法治与乡土伦理的对话机制,协调传统道德准则与现代法律价值观的差异,如将诚信、公正等普适性价值融入村规民约之中,以此促进法治精神与乡村本土文化的和谐共生。这一过程需通过法治文化传播、强化行为规范以及健全激励机制等举措,来激发农民群体对法律尊严的尊崇与信赖,最终在乡村社会营造“遇事找法、决策循法、纠纷依法”的治理文化环境,为法治化治理奠定深厚的精神动力与认同基石。
强化基层法治人才培养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强调,“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强化基层法治人才培养的核心策略旨在有效应对并克服城乡间存在的法治人力资源结构性失衡及专业技能匮乏的双重挑战。此路径需要以职业发展激励机制为关键切入点,系统优化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薪酬福利与职业晋升体系,确保他们在政策、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特殊优待,以显著提升岗位的吸引力。同时,强化公职人员的法治教育,力求实现法学教育与乡村治理实际需求的精准匹配,推动建立与高校、实务部门间的紧密合作培养机制,着重加强涉农法律实务、纠纷调解技术等实践技能的训练。此外,创新“乡贤+专家”柔性人才引进模式,鼓励退休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以顾问、志愿者等角色下沉服务,形成以本土人才培养为核心、外部智力资源为辅助的多层次人才梯队建设。
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为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同时,也对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并非简单的制度移植或规则叠加,而需立足乡村社会内在需求,通过法治框架的弹性设计实现国家意志与地方实践的动态平衡。未来,随着数字技术普及与城乡融合发展,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需进一步回应新型权益纠纷、生态保护需求以及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等议题。唯有以系统性思维统筹法治建设的规范性与适应性,方能实现乡村治理从“行政主导”向“法治引领”的范式转型,为乡村振兴注入可持续的秩序保障与制度动能。
终审:魏文源
监审:李保燕
编校: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