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为钥 启基层治理新局
摘要: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成为建设现代化农村的关键。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强调,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以确保基层社会稳定。然而,受经济、文化、地理位置等因素影响,乡村的法治需求与供给不平衡。因此,需要以保障农民权益为核心,加强基层法治理念培养,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强化基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以推动乡村振兴背景下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发展。
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现状分析
基层群众的法治素养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自然和谐的传统中国社会,除了依靠国家力量维持法治秩序,还存在着乡土礼治秩序。乡土礼治秩序由谁来维持?韦伯提出“国权不下县”的理论,秦晖将其完善为“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受历史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乡土礼治秩序呈现出“熟人社会”的局面[2],“人治”思想与“法治”思想存在冲突。
农村基层治理容易受到诸如宗族势力、人际情谊等多种因素影响[3],因此,传统人情观念容易阻碍法治化的推进与实施。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法规认识不足。这通常是因为对法律条文的模糊理解,或者对法律体系内部复杂性的无知,导致其无法理解自己的行为如何受到法律的影响,或者不清楚在特定情境下应该遵循哪些法律。二是依法维权意识不强。基层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强,通常出现在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能囿于对不法行为的识别,不知道有法律可以求助或者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自身权益。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4]。三是“人治”思想易造成农村基层权力滥用,农村基层干部法治思维欠缺,如仍深受传统文化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处理问题、纠纷时无法做到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缺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农村基层纠纷解决系统分为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其中诉讼程序更为严格,用时更长,成本更高,适用于解决情节复杂的纠纷;而非诉讼程序则相对灵活,快捷简便,自治性强,适用于解决起因简单的、日常的纠纷。由于农村纠纷具有乡土性,以“家务事”、琐碎事为主,具有起因简单、标的额较小、涉及人际关系复杂的特点,因此更倾向于使用非诉讼程序解决,导致基层纠纷解决途径单一,缺乏多元化解机制。
缺乏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单一途径解决纠纷容易造成以下影响:一是造成纠纷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在单一的纠纷解决途径下,处理结果往往受到个人主观因素和利益关系的影响,可能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公正。这不仅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还会损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和信心。二是成为基层社会稳定性的隐患。纠纷是社会矛盾的体现,单一的纠纷解决途径无法满足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可能会导致一些潜在的社会矛盾被掩盖或激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成为法治化进程的阻碍。法治化进程要求有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缺乏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会导致公民无法在法治轨道内有效化解矛盾,无法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全面覆盖和有效运行,从而阻碍法治化进程。陈柏峰认为,法治建设推动现代国家构建,所有的纠纷应当纳入司法制度的范围,或司法制度所认可的其他制度的范围[5]。
当前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三大问题。一是过度依赖传统调解,缺乏法律专业性。传统调解往往基于人情、道德、习俗等因素进行判断,过度依赖则会导致调解缺乏法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传统调解通常由熟悉当地情况的人士进行,在“熟人社会”背景下,亦可能会受到个人偏见、权力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纠纷解决有失公允。这使得调解难度增加,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应对。二是基层政府资源有限,处理纠纷效率低。近年来,以行政诉讼案件为例,以基层政府为被告诉讼案件居高不下,尤其在涉行政强制、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败诉率较高。实践中,基层政府内部多元治理主体职责不清,因职权的失位、错位、缺位、越位而导致问题恶化,容易造成矛盾升级。三是法律诉讼成本高,群众望而却步。法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容易为繁重的诉讼所拖累,在诉讼中付出较高的经济、时间等成本。同时,自古以来的传统观念使得农村基层群众畏惧法律诉讼,陷入法律诉讼纠纷容易被“嚼舌根”,或者给纠纷双方当事人造成难以弥合的感情裂痕,产生社会成本等隐性成本。因此,若在农村基层频繁启动诉讼机制裁决社会纠纷,在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的过度使用之外,还使参诉农民不堪重负,造成审判时限长、执行难的情况。
法律宣传教育内容不丰富
农村基层法律宣传教育内容单一,有“纸上谈兵”之嫌。具体表现在宣传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以人民法院普法为例,法院微信公号的宣传内容基本以本院的工作宣传为主,普法内容占比不高[6]。宣传内容为法律内容时,不仅内容有大众化趋势,而且以宣讲法条为主要侧重点,过于理论化,导致农村基层群众难以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
农村基层法律宣传教育形式多样,但仍不够丰富。尽管应用了信息化渠道或手段,但主要依靠传统的宣传方式,如微信公众号的形式,以临时摆摊和手册发放为辅。多为单调型“智慧普法”,缺乏新颖、有趣的宣传形式,缺乏针对不同群体的宣传内容,导致宣传效果不佳,难以吸引群众的注意力。传统的法律宣传教育以单向传播为主,缺乏与群众的互动,对群众的关注点和接受程度等的发掘仍有欠缺,难以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
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由于农村基层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群众对法律素养、普法参与重视度低[7],内容单一的法律宣传教育对基层法治的影响显示在各个方面。第一,在基层群众法治意识提升方面,由于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片面理解,会给群众法律实践能力带来局限。他们可能只了解法律的一部分,而无法全面理解和运用法律,这无疑会对他们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产生负面影响。第二,在基层法律实施环境方面,增加法律执行难度,导致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宣传教育,基层法律秩序也容易混乱。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不足,可能导致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第三,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容易造成社会矛盾与冲突加剧及基层稳定性减弱,降低群众对基层社会的信任和归属感。因此“八五”普法特别强调应广泛关注普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8]。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普法工作要紧跟时代,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做到实时普法、公益普法和精准普法,达到法治需求与普法供给之间的高水平的动态平衡。
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建议
提升基层群众法治意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增强基层群众法律意识。一是围绕促进乡村振兴,广泛开展社会覆盖面广、农民群众参与度高的特色普法活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农法发〔2021〕5号)针对农村基层群众的具体需求,推动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乡土文化融合发展,有针对性地编写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法律宣传教育作品,让宣传内容与教育对象的生活、工作密切相关。二是创新宣传教育形式,提高吸引性。以智慧普法平台(中国普法网)为例,通过整合全国6 000多家新媒体,使普法传播形态多元化发展,促进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提高普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三是以案普法,将基层真实的案例作为素材,更贴切地引导基层守法用法,充分发挥法的指引、教育、评价和警示作用,通过展示违法犯罪行为的巨大危害、维权与诉讼的正确渠道和方式,促进基层法律宣传教育之花开放。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立足司法审判职能,积极融入党组织领导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抓前端、治未病”、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实行诉源治理,这是一条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新时代“枫桥经验”、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出的法治道路[9]。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是乡村振兴战略中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明确政府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职责,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多元解决纠纷的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多元纠纷化解工作格局[10]。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基层鲜明导向,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健全选育管用机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落实“四下基层”制度,深入调查研究,推动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强化涉农法律法规执行与监督,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强化涉农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执行的机制体制应当建立健全,执行保障程度亦不容小觑。一方面,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执行机制,加大执行力度。虽然制定出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农村基层的行为,但如果没有有效的执行力度,这些法律法规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农村基层,由于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有限等原因,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往往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农村基层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他们能够胜任法律法规的执行工作。另一方面,加强法律法规执行与评估,确保有效实施。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执行与评估机制,定期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和优化。同时,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与其他政策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政策之间的协同效应,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有效实施,保证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得到有效推进。
创新基层治理体系,实现自治、德治与法治相融合
自治是指基层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在乡村社会中,自治被认为是乡村治理的有效路径,但现实与理想间总是存在落差,自治往往陷入伦理上的困境[11]。同时,现实中还存在乡村权力下行,行政大包大揽的现象[12-13]。这种伦理困境,一方面为自治需要法治的支持和引导提供了理论依据,另一方面也为需要用自治代替人治指明方向。具体而言,首先需要提高农村基层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提高其自治地位,减轻行政代替自治的现象[14]。其次,法治为自治相结合,提供法治保障,固根本、稳预期,为自治提供价值指引和基本遵循,逐步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发展[15]。
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二者的有机融合将共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发展。法治位于德治之前,是守住德治的基本底线。德治因缺乏强制力和道德标准不明确,难以单独维持基层治理秩序。因此,必须结合法治明确道德底线,为德治提供制度支持。将德治纳入基层治理法律体系,上升至法律层面,以满足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道德需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可以为乡村治理提供更加全面和稳定的支撑,推动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研究,揭示了法治化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中的关键作用。本文通过分析基层治理法治化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联系,指出了法治在提供稳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治理现代化及提供制度保障等方面的重要性。针对当前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存在的法治观念薄弱、纠纷解决途径单一、法律宣传教育不足等问题。本文将乡村振兴与基层治理法治化紧密结合,提出了以规制公权力、保障农民权益为核心的法治化路径,并强调了法治、自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新模式。通过丰富法律宣传教育内容、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强化基层法律执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为提升农村基层治理效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以期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深入发展,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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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项目“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研究”(YAU202405290);延安大学校级资政育人项目“延安乡村‘四沿三建’调研报告”(YDZZYB23-72)。
终审:魏文源
监审:徐鑫
编校:罗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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