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杂志

食药安全无小事

时间:2026-04-13 13:26:30来源:本刊记者 文字:和羽楠

  乡村食药安全,关乎亿万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石,更是法治建设在基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食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乡村食药安全监管力度,乡村食药安全整体形势持续向好。但不容忽视的是,受限于乡村地区地理位置偏远、群众法治意识不足等因素,食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对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因此,应不断加强法治引领作用,筑牢乡村食药安全防线,让乡村群众吃得安心、用得放心,切实守护好基层群众的民生福祉。

法治明方向,食药安全定初心

  筑牢农村食药安全防线刻不容缓。食药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乡村地处偏远、村域分散,给食药安全监管带来一定挑战,对监管工作的打击力度和覆盖范围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部分村民及乡村食药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食药安全责任意识,少数人甚至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乡村食药市场秩序,更直接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破解乡村食药安全治理难题,各级各部门精准发力、协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与地方监管联动发力,法治成为其核心抓手。2025年1月,最高检部署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2025年1月至11月,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药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4029件,占公益诉讼案件总数的19%,取得明显成效。2026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深入推进“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各地政府精准施策、靶向发力。以贵州省德江县为例,当地人民政府对全县196家药店、诊所等药品经营场所,以及230家村级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等药品使用单位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现经营、使用环节全覆盖;同时,依托科技赋能,开展农村药品专项检测,抽样检测药品样品24批次,合格率达100%,以科学检测为群众用药安全保驾护航,切实保障群众在乡镇卫生院配药、村头药店购药的用药安全。

  法治成为破解乡村食药安全问题的重要抓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让食药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也为乡村食药安全监管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助力营造“人人懂法、人人守法、人人用法”的良好乡村食药安全氛围。

以案为鉴,食药安全警钟长鸣

案例一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饮用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忠县某水厂供水覆盖忠县复兴镇两个村庄3400余人。自2011年投入使用以来,忠县某水厂因水质净化设备简陋、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行、管理人员未经培训等问题,导致水质长期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群众反映强烈。

  2024年8月20日,“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线索举报平台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忠县检察院”)反映“复兴镇某水厂水质浑浊有异味”线索。忠县检察院初查后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通过现场走访2个村委会、调查80余名群众、调取运营以来的13份水质检测报告,查明忠县某水厂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为忠县复兴镇江河村村民委员会和凤凰村村民委员会。忠县某水厂已投入使用13年,因水质净化设备老旧加上管护不到位导致消毒设施长期闲置,水质检测5次严重不达标,出现偶发食源性疾病事件。2024年8月26日,忠县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查明该水厂出厂水中大肠菌群等多项指标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规定,忠县复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复兴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具有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行政处罚等职责。2024年9月6日,忠县检察院向复兴镇政府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职,督促忠县某水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水质不符合安全标准问题。2024年11月1日,复兴镇政府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忠县某水厂已由重庆泽润水务有限公司接管,水质已达标,饮水安全得到保障。经核实,复兴镇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质,重庆泽润水务有限公司也未实际接管运行水厂。经检测,出厂水菌落总数超标,总大肠菌群指标较检察建议制发前升高33倍,水质持续恶化。

  2024年12月2日,忠县检察院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复兴镇政府全面履行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诉讼期间,为防止出现食源性安全事故,忠县检察院向县卫生健康委通报相关情况,督促复兴镇政府立即暂停问题供水,启动应急预案,要求复兴镇政府加强应急监测,采取送水上门、设置临时供水点等方式,降低对群众生活的影响。针对村委会运行管理能力不足、专业公司接管进展缓慢、整改资金缺口较大等问题,复兴镇政府主动对接重庆泽润水务有限公司推进接管工作,商请行业主管部门筹措150万元完成技术改造。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饮用水入户管网老化破损、影响入户水质等问题,忠县检察院向忠县政府进行专题通报,推动拨付260万元用于管网更换。2024年12月23日,复兴镇政府函复整改完成情况,并提交了水质检测合格报告、重庆泽润水务有限公司接管材料等。忠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复兴镇政府已依法履职,诉讼请求全部实现,遂建议忠县人民法院终结诉讼。2024年12月25日,忠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针对辖区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普遍存在的运行管护不力、水质不达标等6类问题,忠县检察院开展专题调研,推动10个乡镇31个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由国有专业公司接管并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规范制水、供水,保障了30万余名群众的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生存必需品,其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因此,饮用水安全工作不容有失,必须时刻绷紧安全之弦,筑牢安全防线。

  在此案例中,某水厂在日常生产运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开展生产作业,导致供应的饮用水长期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长期饮用此类不合格水源,将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甚至引发相关疾病。该饮用水安全隐患直接覆盖周边两个村庄,涉及群众3 400余人,对当地村民的日常生活与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村民生命健康,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层层督办、持续跟进,全程紧盯整改落实,倒逼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履职尽责。最终彻底化解饮用水安全隐患,切实解决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薄弱、水质不达标等突出问题,保障数十万群众饮用水安全,积极回应群众民生诉求,牢牢守住村民饮水安全底线,让群众喝上放心水、安心水,以检察力量为乡村饮用水安全保驾护航。

案例二 某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村卫生室药架上摆放有过期药品,涉嫌经营(销售)劣药。该局依法对该批过期药品予以扣押,并对某村卫生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其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决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6种共44包,并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罚款。某村卫生室不服,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某村卫生室仍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村卫生室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在其药房药架上摆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已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且无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并无不当,某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予以维持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某村卫生室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村卫生室作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神经末梢”,是广大村民家门口最直接、最便捷的医疗服务场所,更是守护农村群众生命健康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偏远乡村、行动不便的老人和儿童而言,村卫生室的存在,意味着无需奔波便能获得基础诊疗、用药指导和健康保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村卫生所的药品安全若出现漏洞,不仅难以有效保护村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甚至可能因使用不合格药品,对村民造成不可逆的健康危害,甚至引发群体性健康风险,后果极其严重。

  在此案例中,尽管截至案件查处时,过期药品并未产生实际性恶劣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其风险可以被忽视、被纵容。与此同时,该行为已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药品储存、使用的明确规定,属于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

  案件的办理,给所有乡村药品使用单位敲响了警钟,警示村级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定期清理过期药品,杜绝使用劣药、过期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该案也向村民传递了明确的法治信号,药品安全关乎生命健康,任何药品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村民若发现乡村医疗机构存在使用过期药品、劣药等问题,可依法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身边群众的合法健康权益。

法治铸魂,护民安乐

  民生无小事,食药安全重如山,必须以法治铸魂守初心,守护乡村群众食药安全。

  以法治宣传教育为抓手,结合村民的认知特点和接受习惯,创新宣传方式、摒弃生硬说教,开展全方位、常态化的食药安全法治宣传,让法治知识走进田间地头。一方面,充分运用村务公告栏、村民大会等传统形式,结合微信群、短视频等新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典型案例,讲解食药安全辨别方法、风险隐患及维权途径,让村民认清食药安全的重要性,增强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对食药生产经营主体展开专项培训,定期组织其学习法律法规、接受警示教育,引导其树立“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理念,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坚守法律底线,从源头防范食药安全风险。

  深化“协同共治”理念,凝聚多方合力,织密织牢乡村食药安全法治防护网。立足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推动相关主体力量深度融合,打破部门壁垒、健全协作机制,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食药安全治理格局。例如,检察机关强化公益诉讼监督;行政监管部门履行监管主责;乡村基层组织大力开展法治宣传,鼓励村民举报违法线索,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以协同共治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推动乡村食药安全治理提质增效。

  乡村食药安全无小事,法治守护无止境。乡村食药安全法治建设,既是保障民生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唯有坚持以法为盾,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强化法治宣传等,才能破解乡村食药安全难题,守护好乡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让法治之光照亮乡村食药安全“最后一公里”,为乡村振兴注入坚实的法治力量。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王莹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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