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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安全的自组织供给困境研究

时间:2024-10-17 16:37:22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文字:王 旦 杨旺平 英 草 卓玛草

  摘要:破除农村公共安全的自组织供给困境,是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关键。因此,文章关注农村公共安全,以集体行动逻辑作为理论框架,研究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农村居民、农村企业、农村公益团体在农村公共安全供给中何以产生自组织困境,以期弥补当前学术研究的不足,推动农村公共安全事业的进步,进而提升基层治理的效能与水平。

  随着现代化的不断演进,农村社会结构亦在不断变化。公共安全风险不仅涵盖了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干旱等,还包括公共卫生事件等。这些风险相互交织,使得农村公共安全问题变得尤为复杂,对农村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乃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农村社区在享受自然赋予的丰富资源的同时,也承受着地理环境偏远、交通条件不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等制约因素的困扰。这些客观条件在无形中增加了农村公共安全管理的难度。“农村受到地理环境、交通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一旦发生安全事件,容易造成范围广泛、破坏严重且难以在短期内恢复的消极局面”(陈欣,2020)。

  因此,在应对复杂多变的农村公共安全问题时,多元主体参与的自组织供给模式逐渐成为农村公共安全的必然选择。“这是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维护农村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农业生产与粮食安全的应有之义”(郑亮,2024)。

  回顾现有研究,我国农村公共安全供给主要由政府主导,农村居民、企业组织、村级组织、农村公益团体等共同参与。“在农村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这些主体承担着舆论导向、协调纠纷或适时自救的角色与功能。”Broadway(2004)强调:“农村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提供不一定完全依赖政府,可以通过下放供给到民间组织或企业进行改革。”同时,结合社会发展形势,代海军(2023)认为:“新时代的公共安全治理应向事前预防转型,需要硬技术支持,并且多方主体形成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的协作模式。”这些观点强调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形成协同治理格局的重要性,却较少回应多元主体参与其中面临困境的原因。

  农村作为一个具有高度复杂性的社会系统,其内部各要素的自组织过程对于公共安全供给具有重要影响。那么,这些自组织主体为何不愿积极参与公共安全供给?其背后的困境和制约因素是什么?基于此,文章关注农村公共安全供给的自组织困境,通过构建集体行动理论分析框架,论述各自组织主体参与农村公共安全供给的困境,并由此提出解决措施,以期为我国农村公共安全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农村公共安全供给的集体行动的理论逻辑

  当资源被视为公共所有时,由于每个人都倾向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导致这些公共资源被忽视、过度使用甚至被破坏,因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意愿通常不如维护个人利益的意愿那么强烈。这就像一群人在一个可以自由放牧的公共草地上,每个人都尽可能多地放牧自己的牲畜以获取最大收益,最终却可能因过度放牧导致草地退化,谁都没有真正受益。自利的概念其实被理解为一种对人类行为理性的思考“经济人能够通过成本—收益算计,对所面临的一切机会、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理性优化选择”(王印红,2015)。所以,人的自利性才是驱动他们行动的关键。

  在面对公共产品时,理性的个体“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然而,集体物品的供给面临着诸多风险,“成员之间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上存在很大的不同,有的可能积极提供,而有的则怠于提供”(王刚,2013),公共产品的供给成为了对人类理性本质的考验。集团中“每一个成员都能共同且均等地分享它,而不管他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而“一旦集团中的任一个体提供了集团物品,就不能把集团内的其他成员排除于对这种集团物品的享用之外。对于每一位成员而言,最理性的行为就是自己不分担任何成本而坐享其成”。每个人都只期望其他人付出努力而不顾自己的付出,集体行动的困境就此产生。

  随着风险社会的降临,多灾种、多承灾体改变了农村传统公共安全的形态,农村公共安全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产品,传统风险与非传统风险相互交织,区域内的任何单一的主体行为都无法有效应对突发的公共事件。与此同时,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地区传统的“熟人社会”被打破,农村社会环境的变化开始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公共安全的供给。一方面,村级组织、农民逐渐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主体。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农村拓展,乡镇企业、农村公益团体开始在农村生根发芽,并与农村居民合作,共同治理农村社会。各个主体“处于不同的网络位置,在网络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张玉磊,2023)。如此,多元主体开始构型自组织逻辑,并承担着稳定农村社会秩序的重任。

多元主体参与公共安全供给的逻辑

乡镇政府的政治使命

  乡镇政府参与农村公共安全集体行动的核心驱动力源于地方政府的政治使命。通过集体行动,乡镇政府能够统筹协调各方资源,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公共安全事件,提升农村社区的安全防范能力,为农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此外,通过动员村民参与公共安全事务,乡镇政府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农村社区的凝聚力并发扬互助精神,以此提升政府形象,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同时,这也是乡镇政府履行社会治理职责的重要体现。

村级组织的责任担当

  村级组织指“村一级各种基层组织……主要包括村党支部,村民自治组织、村务监督组织、村妇儿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王刚,2024)。作为农村公共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它具有独特的优势去理解村内的公共事务、公共服务和公共问题,因此具备了作为乡村治理首要主体的优势”(曹欣欣,2023)。应急动员工作对于它们来说既是动员者又是其中的参与者,快速响应、精准施策是它们参与农村公共安全供给的前提条件。村级组织作为实际掌握并分配公共权威的组织(贺雪峰,1998),当突发事件或灾害来临时,村民们往往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依赖村级组织,因为他们相信村级组织能够迅速作出决策,有效整合资源,带领大家共同应对。村级组织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协调,最大程度确保农村的安全稳定。

农村居民的情感价值与逐利性

  农村居民积极参与农村公共安全供给的动因之一,源自他们对村庄深厚的情感纽带和认同感。他们深知个人与家庭的安全与村庄整体安全紧密相连,村庄作为他们生活的根基,承载着丰富的记忆与乡愁。维护乡村和谐稳定是对于家乡情感认同价值的肯定。同时,村民通过参与公共安全供给,能够有效地将个人需求与农村社区的需求相结合。在协调和沟通基础上,村民能够通过参与公共安全的供给,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企业发展的社会责任

  一方面,企业虽然以追求经济效益为首要目标,但也不能忽视社会责任。“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向外界传递积极的信号……得到更多投资者、客户等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和支持”(张冰倩,2024)。而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维护农村的公共安全,也是保证自身利益的关键。因此,稳定的农村环境能够保障企业的生产活动以及市场秩序。

农村公益团体的组织目标

  农村公益团体致力于推动农村社会进步、维护农村公共利益,参与农村公共安全供给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之一就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作为非政府力量,有着自身的优势,可以提升治理效能”(陈秋格,2024)。农村公益团体参与公共安全供给还有助于弥补政府和市场在公共安全领域的不足。

多元主体参与公共安全供给的自组织困境

乡镇政府:行政事务的多元化发展

  随着乡镇政府职能的不断拓展,其面临的行政压力日益增大。在保障农村公共安全的同时,还需兼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多重目标。这种多元化的行政事务要求乡镇政府在决策时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但往往难以做到完全平衡,特别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而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作为这一复杂系统中的关键一环,扮演着多重角色。他们既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需要倾听并反映民众的声音;又是具备独立思考和决策能力的“理性人”,需要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做出明智的选择。行政事务的多元化发展可能引发集体行动的困境,即如何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并平衡好各方利益。

村级组织:关于责任的矛盾

  “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村各种事务发展的‘领头人’,既要做好村民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又要承接好上级交代的任务,他们的行为方式和行动逻辑对村庄人居环境的治理效率起着关键作用”(郭祥楠,2024)。村级组织需要代表村民的利益,推动村庄的发展,但同时也要配合政府部门完成各项任务,这种双重角色可能导致村级组织在服务村民和完成上级任务之间产生冲突。

农村居民:公民参与的脆弱性

  农村居民扮演着农村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和管理者。对他们而言,公共安全供给直接的获利并不显著,甚至可能被视为无关紧要。因此,在做选择时,他们持淡漠的态度对待公共安全问题。“村民对于村庄事务的参与程度与村庄事务于自身利益关系的大小有关,只有关系到切身的实际利益才会显得积极主动”(李志伟,2019)。“居民更加趋向于自私化的选择,更多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倾向于独立性,很难实现一种达成共识的合作与行动”(陈涛,2009)。

企业组织:逐利性的行为导向

  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从经济效益角度出发,由于企业追求利益的天然属性,使得其需要考虑潜在的风险与回报比例,而对于农村社区的投资可能面临收益不如预期的风险。从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企业还需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在农村地区的社会投入效果并不如城镇的社会投入效果来得明显与迅速。因此,无论是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企业都不愿意选择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在农村的公共安全供给事务上。

农村公益团体:公益组织的失灵

  我国的非盈利组织起步较晚,缺乏相对规范的法律法规约束,农村公益团体的组织建设能力弱,它们在农村发展中的谋生难度较大。因此,在处理与农村相关的事务时,它需要考虑的是在维护公益的同时,如何促进自身发展。同时,农村盘活资金与流转资金的能力相较城市来说更为薄弱,“多数成员仅以业余或兼职的身份参与,而非专职人员”(路辉,2021)。农村公益团体常常处于失灵的状态,进而大大降低其参与公共安全供给的意愿。

多元主体参与公共安全供给的自组织路径

  文章通过对农村公共安全自组织供给困境的深入探讨,以集体行动逻辑为理论框架,系统分析了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农村居民、农村企业、农村公益团体等多元主体在农村公共安全供给中的行为动机、面临的困境及制约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农村公共安全自组织供给是一种集体行动,由于利益冲突与制度博弈,主体之间难免会产生“搭便车”行为,引发自组织困境。

  第一,乡镇政府应明确自身在农村公共安全供给中的职责范围,确保公权力的行使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明晰公私权益边界线,包括对内部工作的自我监督、接受社会监督的机制,以及定期对农村公共安全供给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策略,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合演练等方式,增强各部门间的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高效处置。制定全面而具体的发展规划,明确乡镇政府在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内的主要发展目标、优先事项和资源配置方案,规划应涵盖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多个方面,并设立可量化的指标来评估进展。同时为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提供定期的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课程,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实践锻炼和对外交流,拓宽视野,提升综合素质。

  第二,村级组织应明确各成员的责任分工,确保他们既能够代表村民利益,又能够高效配合政府工作。注重培养一批有责任感、有能力的村干部,通过定期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领导能力。村级组织应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优势,通过召开村民大会、设立意见箱、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广泛收集村民对公共安全供给的意见和建议。村级组织可探索创新服务模式,如建立农村公共安全志愿服务队伍,由村民自愿参与,负责日常的巡逻、宣传、救援等工作,增强村民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第三,对于村民而言,政府和村级组织要提升农村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公民素质,营造“人人关心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良好乡村社会氛围。鼓励村民积极参与公共安全供给,可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此激发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公共安全建设,通过提供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激励措施,让他们认识到参与农村公共安全建设不仅是经济利益的追求,更是社会责任的担当。引导企业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提升农村公共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农村公共安全事业贡献力量。

  第五,对于农村公益团体组织,通过制定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培训等方式,提高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通过政府资助、社会捐赠、自筹资金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同时,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本文系西南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多灾种耦合风险情境下农村社区应急动员机制研究”(编号:202410656021)的研究成果。

  编校:肖慧敏

  网络:柳绣华

  监审:郭欢

  终审:魏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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