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向“法”而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为此,破解农村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是题中之义。伴随《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为新时代加快法治乡村建设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提供了法治遵循。为此,加快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进程,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不仅有利于实现乡村振兴目标,还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
乡村振兴背景下法治乡村建设的内在逻辑
建设法治乡村,是依法治国的乡村实践。乡村处于基层治理的第一线,与城市发展相比,存在一定滞后性,属于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在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建设法治乡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有利于厚植乡村振兴的法治之基。
乡村法治化治理体系,重构乡村振兴的应然内涵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国家、社会、农民主体的力量,才能实现乡村美、农民富。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建设法治乡村,就是要实施规则之治。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借助法治构建了社会交往规则,法治以其指导性功能规范了社会实践的健康发展。我国大力实施法治化改革,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主动适应并引领变革趋势,变革生产关系、社会关系。乡村振兴涉及产业、文化、人才以及生态等多方面的内容,关系较为复杂,需要依托法治解决争议,以法治解构传统乡村治理、发展模式。在法律框架下,支撑乡村经济建设、产业发展、基层治理、民主法治等,构建法治化基层治理体系,重构乡村振兴的应然内涵,重塑利益发展格局,保障基层社会长期和谐并稳定发展。
支撑乡村建设的法律规范,确立了乡村振兴的行动逻辑
乡村作为基层法治建设单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出台,不仅明确了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的特征与内容,以及法治乡村建设的内容与路径,而且规定了农民当家作主、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政治权利,以及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权利等。在上述法律实施后,各地也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了配套设施,明确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了具体指导,实现了国家法律规则稳定性和政策文件灵活性的有机衔接,确立了乡村振兴的行动逻辑。
乡村振兴背景下法治乡村建设的现实困境
《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等文件的实施,确立了法治乡村建设的重大任务。伴随普法宣讲等措施的持续推进,农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法治乡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抓好法治乡村建设,提升法治建设质量,必须直面并破解存在的现实问题,才能凸显法治乡村建设成效。
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农民多元化、个性化法律需求难满足
乡村法律服务体系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破解“三农”难题,必须借助法律。在推动乡村振兴进程中,法律重点聚焦乡村经济、农民权益保障、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缺少乡村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建设法治乡村,需要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支撑。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乡村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少、法律服务人员需求面广,如果遇到法律需求高的情况,不能第一时间解决农民法律方面的疑惑,法律服务体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影响法治乡村建设进程。因此,乡村法律服务涉及普法宣传、农民矛盾调解,以及协助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等,缺少法律服务专业人才,法律服务效果会大打折扣。
其次,乡村法律服务落实难度大。一是部分法律顾问未能全面执行值班制度,台账记录重点不突出。部分法律顾问在开展乡村法律服务过程中,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群众有诉求、需求时,尤其是老年人在寻求帮助时,不能充分运用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仍然习惯面对面交流,难以在第一时间获得支持与帮助。同时,存在个别法律顾问在记录台账时不突出重点,简单粗糙,涉及的法条、意见建议等表述不准确,导致在年终总结时,梳理与总结提升难度大,法律服务落实成效不高。二是个别法律顾问对调解工作的落实力度不够。部分村建立了调解组织,但立卷后,执行效能低,调解服务流程简单,只是通知双方到调解室,简单了解情况,对出现矛盾的深层次法理原因、解释分析不到位,再加上使用专业性法律术语,农民在理解上存在困难,法律服务效果不明显,容易积累矛盾,爆发更大的冲突。
法律宣讲教育创新性不足,农民法律素养亟待提升
首先,法律宣讲教育创新性不足,宣讲效果不明显。一是宣传形式单一。法律宣讲教育是乡村振兴背景下建设法治乡村的应有之义。但是在开展乡村法治宣传过程中,还是采用宣传手册、现场讲解等传统单一形式,通过新媒体等群众乐见的形式不多,而且宣讲主要集中在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教育月等时间节点,缺少常态化普法宣讲。二是法治宣传内容多元化力度不足。在当前乡村振兴背景下,法治宣传的重视力度不够,更多的是完成任务安排,只重视单一法律的宣讲,农民在触及具体案件时,往往涉及多部法律,单一化的宣讲,不仅内容针对性不强,而且实用性不足。农民运用法律解决问题时,很难做到从不同法律视角分析、解决问题。
其次,农民法律素养亟待提升。农民群众的法律素养水平,直接决定法治乡村建设的进程。农民长期受传统文化影响,对含有契约精神的法律条文在理解上存在困难,这主要是由于农民自身学历、法治意识弱等。法律宣讲创新不足,不能深入对乡村振兴背景下法律法规的宣传条款普及、讲解到位,普法形式的实效性不足,都导致农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反而借助乡贤进行裁决。此外,农民对学习法律法规的积极性不够,部分法律法规条文所体现的内容与农民生活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农民法律知识获取途径单一,自学能力不足,学习法律知识动力不足。
乡村振兴背景下法治乡村建设的科学策略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法治乡村建设存在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农民多元化、个性化法律需求难满足,以及法律宣讲教育创新性不足,农民法律素养亟待提升等现实问题,需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提高法治建设水平。
建设乡村法律服务多元供给体系,保障乡村法律服务落实
质量
首先,建设乡村法律服务多元供给体系,保障乡村公共法律需求,满足农民多元化、个性化的法律需求。一是鼓励政法机关参与农村法律服务,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水平。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其中,并将其作为制度固定下来,有利于提升政法机关服务法治乡村建设专业化水平。同时,为了保证工作的持续性,要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整体法律水平。此外,善于引入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落实好乡村法律顾问制度,为农民提供常态化法律咨询、案件代理等服务。二是科学引导社会主体参与法律服务分配。积极鼓励与引导志愿者团体、基金会、公民个体等成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方,通过为农民提供免费法律帮扶、法律咨询等服务,提高农民群体的法律意识。三是要着手推动乡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提升复杂纠纷的解决能力。在乡村治理中,主要涉及邻里矛盾、耕地使用、老人赡养、婚姻继承等多种纠纷,传统解决方式是借助村委会、乡贤来解决,因此,需提高乡村法律公共服务保障效能,着力推进农民纠纷调解等自发性纠纷解决的制度化,并以此为基础,引入法院、检察院等机构参与其中,创建农民调解等自发性纠纷调解与解决机制,拓宽行政裁决、信访、诉讼等多渠道,并完善其有效衔接制度,提升纠纷解决、矛盾化解的整体效能。
其次,保障乡村法律服务落实质量。为确保乡村振兴背景下法治乡村建设的质量,需要关注法律服务落实成效。一是创建法律服务机构。为确保乡村法律服务落实质量,需要从法律服务机构设定和组织管理层面着手,为此,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乡村实际,做好法律服务督导工作。同时,也要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与组织工作,重视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由司法局出台关于农民调解工作的指南,定期做好指导。二是建立法律服务考核机制。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考核乡村法律服务成效,需要从问题解决实效出发,发现问题,并深挖问题背后的原因,采取针对性补救措施,提高并持续改善工作质量,确保法律服务能赢得群众的好口碑。考核时针对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展开考核,制定考核细则,采用座谈会、意见反馈、随机抽检、实地走访等方式,系统做好考核工作。
创新乡村普法宣传方式方法
做好法治乡村建设,农民的守法、用法意识是关键,创新乡村普法宣传的方式方法显得极为重要。首先,内容规范,按需施教。一般情况下,乡村地区农民的法律问题往往具有普遍性,但也存在特定群体的特殊性。为此,在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前,普法工作者需要对乡村可能存在的问题整理、归纳,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满足群众的现实需要。针对乡村中的特殊群体,也安排普法者解决少部分人的法律问题,并对其问题进行归类整理。法律宣讲做到“按需施教”才能更好引导农民尊法、学法、守法与用法,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体合法权益。
其次,广泛传播,利用新媒介普法。传统的普法宣传是靠人工宣讲法律知识,这种“满堂灌”的普法方式效果不明显。所以,普法者需要综合考虑农民的教育背景、接受方式等,采用更为生动的方式去宣讲,如采用案例,以案例为媒介引入法律规则,用接地气的表达,契合农民生活方式,更生动地呈现在农民面前,强化农民的法律意识。考虑到乡村人口流动大的特点,尤其是年轻的外出创业者,节假日才回家,可以充分借助网络,利用智能手机终端,微信、微博、快手等平台,开设针对外出创业者的智慧普法平台,采用更为便捷的方式开展法律教育,让法律意识深入人心,提高用法水平。
最后,灵活安排时间,确保宣传成效。乡村群众的工作时间相对集中,农忙时节不在家,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的时间也有限,为此,灵活安排普法宣传时间,更有助于提升普法成效。为此,可以选择农闲冬休时节组织开展普法工作,针对农民中的党员、团员,可以结合党团活动做好阵地式教育,对文化层次比较低的农民,可以采用谈心谈话等方式,提升法律宣讲成效。同时,灵活安排宣讲时间,也要提前预知并合理安排普法宣传时间,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普法宣讲,需要提前7-10天告知群众普法时间、地点及相关内容,让人们有更多选择空间,更易于彰显法律知识宣讲成效。
培育农民法治意识,提高农民法治素养
法治乡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抓好农民法治素养建设是重中之重。培育农民法治意识,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出发。
首先,培育内容的选择需坚持实践需求导向。确定培育内容时,应从农民思想实际出发,践行按需培育的理念。一是开展好需求调研,培养农民问题意识。通过调研,了解群众的法律需求,从农民需求出发,解答农民的法律问题。二是培育内容坚持以农民为本。结合农民实际需要,从解决问题视角出发,内容明确、法条解读到位,尤其是与婚姻、财产继承、邻里纠纷、劳资矛盾等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版)等。为方便农民更好了解法条内容,结合农民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育,体现层次性、个性化,真正做到让法律知识内容为农民服务;同时,可采用分批次、集中、分散培育等方式,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培育效果。
其次,以法治实践夯实法治意识。推动乡村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需要不断增强农民自主意识、契约理念,优化乡村法治环境,坚持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邻里纠纷、矛盾纠纷,以法治实践夯实农民法治意识。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司法实践,以案说法,通过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实际案例,指导农民科学用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阐述农民矛盾纠纷调解方面的案例时,组织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系统了解法的运作,更易于接受并掌握法律知识;同时,组织群众到法院旁听涉农法律案件,或组织专家开展专题讲座,做好面对面法律咨询,以法治实践提升农民法治意识。
总之,实现乡村振兴,法治是保障。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要注意统筹发挥政府、农民、法律咨询机构等相关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氛围,用法治解决邻里纠纷、财产继承、婚姻等现实问题,一起构建法治乡村共同体,为实现乡村振兴目标汇聚法治力量。
编校:陈亚丽
网络:吴飞飞
监审:侯欣怡
终审:魏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