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聚力 润泽乡村
摘要:乡村振兴是一个系统性、整体性的工程,涉及多个方面的发展,乡村社会治理跨部门协同可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目前,有的地方乡村社会治理场域的跨部门协同主要存在跨部门协同意识有待提升,重视程度尚显不足;跨部门协同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各部门参与跨部门协同的积极性有待提高;跨部门协同的制度保障有待完善等问题,应从增强乡村社会治理各部门协同治理的意识;建立健全乡村社会治理跨部门协同体制机制;激发跨部门协同的活力以及完善跨部门协同的制度保障四个方面加以完善。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也指出,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在此大背景下,国家治理下沉给乡村建设发展带来蓬勃的生机,国家力量嵌入乡村治理更加频繁,各部门通过项目建设等方式,与乡村发展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由此,各部门的协同合作显得尤为重要,跨部门协同的成效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乡村振兴的成效。然而现实中,有的地方乡村社会治理存在部门碎片化执行公共政策、零散化开展乡村振兴建设、功利性整治乡村环境等问题,无法系统性、整体性推进乡村振兴,造成资源浪费、治理效果不佳,迫切需要各部门协同合作,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乡村全面振兴:乡村社会治理跨部门协同的价值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在于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跨部门协同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应用需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指引,各部门要围绕乡村振兴这一国家战略,将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服务于乡村社会治理。
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农业的高质量发展关乎农民的钱袋子以及国家粮食安全。不管农业如何发展,在生产能力、产品提质融合、产业提效升级等方面都需要不同部门的政策支持和各部门的协同合作。乡村社会治理跨部门协同可以有效推动农业生产形成完整的链条衔接,例如,在良种推广、种植技术培训、农产品销售方面,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合作,可为农业生产提供政策支持、技术指导和市场监管三方面的保障。
乡村社会发展涉及多要素协同推进,需统筹兼顾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及党的建设等方面。因此,乡村社会治理跨部门协同可形成乡村振兴场域的“整体政府”,对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形成有益的引领力。例如,在推进乡村文化振兴过程中,通过教育部门、文化宣传部门、规划设计部门的协同合作,以乡村小学为核心载体,整合农村书屋、学校教育等资源,打造“校村文化综合体”,实现文化空间的集约化利用,助推乡村文化振兴;乡村社会治理跨部门协同能有效地推进乡风文明建设与乡村治理协同推进,推动乡村社会风气和农民精神风貌不断向好。
乡村社会治理跨部门协同的困境
跨部门协同治理的核心在于整合多元主体资源与优势,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公共价值最大化,蕴含着整体性治理思维。随着社会治理需求的日益复杂,多部门协同合作的现象日益普遍,联合发文等协同实践也渐成常态。然而,在乡村社会治理领域,跨部门协同的实践仍呈现出较为零散化的特征。
跨部门协同意识有待提升,重视程度尚显不足
当前,在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中,乡村社会治理关注焦点较多集中于完成绩效考核指标,工作导向易受职务晋升和考核要求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部门主动回应基层群众需求、自觉推动跨部门协同开展乡村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同时,乡村社会治理整体大局观有待加强,部门利益倾向较为明显。例如,在目标导向上,各部门更倾向于选择投入产出比高的“短平快”项目,而乡风文明建设等长效工作推进缓慢。
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有待健全
尽管实践中已探索出部门联席会议等协同形式,但现有工作机制尚难以完全满足实际工作需求,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建设仍需完善。纵向与横向的协同渠道不够畅通,导致部门间协作的程序合法性有时面临挑战。一方面,部门间合作往往依赖熟悉程度,而非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当部门领导间缺乏沟通基础,或受邀方对协同事项重视不足时,达成共识的难度较大。另一方面,针对乡村社会治理跨部门协同的激励机制较为薄弱。此外,部门间政策执行能力的差异以及协同工作可能挤占部门核心业务时间的顾虑,都构成了协同机制有效运行的现实障碍,不利于形成支持跨部门协同的整体环境。
参与跨部门协同的积极性有待提高
长期的职能分工使各部门习惯于处理自身熟悉的业务领域,形成了相对的“舒适区”。面对需要跨出“舒适区”的协同工作,部分部门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性不足、存在协作意愿不强、主动性不够的现象,个别部门对协同任务可能采取较为消极的态度,不愿承担额外工作责任[1]。这容易导致在一些治理领域出现“搭便车”行为,进而形成治理上的“重叠”与“真空”并存局面。例如,在乡村建设中,由于缺乏统筹规划、各部门协同不足导致的资源错配、同类项目重复申报现象。
跨部门协同的制度保障有待完善
当前,在推动乡村社会治理的跨部门协同方面,对于如何有效弥合“条块分割”造成的治理缝隙,相关的制度保障尚显不足。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会关注部门自身的目标和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限制或抵制对部门不利的协同行为[2];现有的制度设计中,对协作不力的部门也欠缺相应的引导和约束措施;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因错失协同机会而受到问责的情况相对少见[3]。这使得在乡村社会治理场域中,推动跨部门协同面临主动性和内生动力不足的挑战。部分部门倾向于将部门利益置于整体利益之上,对协同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顾虑较多,而相应的风险分担和救济制度亦不健全。
乡村社会治理跨部门协同路径
社会治理跨部门协同的核心在于实现政府职能的整体性行使,其核心在于通过打破部门壁垒,整合资源与信息,以人民需求为导向提供无缝隙服务。如何发挥政府各部门的协同合力,形成整合效应,助推乡村全面振兴,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的路径实现乡村社会治理跨部门协同的目标。
增强各部门协同治理的意识
创新绩效考核机制是增强乡村社会治理跨部门协同治理意识的重要手段。目前,在乡村振兴工作考核指标中采用单一部门考核模式,未将跨部门协作项目列为考核指标。因此,强化跨部门协同合作做绩效考核指向,将联合项目完成率等协作指标纳入考核;建立跨部门服务满意度互评机制,实施“红黑榜”公示制度强化问责,以此巩固整体性政府建设的成果,进一步树立各部门的大局意识,以此服务于乡村社会治理这一“公共价值”。
建立健全乡村社会治理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指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在顶层设计上为跨部门协同治理工作机制建设提供了合法性安排,因此,在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建设上,可由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协调地方政府各部门开展乡村社会治理,同时,通过授权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跨部门协同主导地位,建立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和有益于跨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平衡机制。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乡村社会治理跨部门动态协同机制和动态反馈清单,以有效应对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部门权限界定模糊、责任不清、分工不明的情况。
激发跨部门协同的活力
跨部门协同惰性根源在于公务员队伍的能力短板与激励机制缺失,需从能力重构与制度创新双向切入。不同职务或职级公务员在跨部门协同中应具备差异化的能力,如概念性技能、人际性技能和技术性技能。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宏观政策转化为具体协作方案的概念性技能为主,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以跨部门沟通协调的人际性技能或专业技术性技能为主,地方各级公务员是否真正具备相应的跨部门协同管理技能很大程度上会决定一项跨部门协同治理活动是否有效[4]。因此,消解乡村社会治理跨部门协同惰性,需要进一步激发各部门跨部门协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培养公务员的跨部门协同管理技能,在部门内部营造良好的跨部门协同合作的环境,激发跨部门协同的活力;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导向,牢固树立地方各级公务员的大局意识,对主动为之的跨部门协同创新行动应给予激励等方式激起乡村社会治理跨部门协同的活力。
强化跨部门协同保障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保障制度,能够有效消弭跨部门协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跨部门协同治理最本质的内涵是要通过部门间的互动来整合各种稀缺的行政要素,是一项旨在增加公共价值的多部门联合行动,因而跨部门协同治理不仅是治理目标的执行过程,同时也是协同主体间建立信任关系的过程[5]。信任关系的建立是以制度为保障,本文认为当前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可探索建立跨部门协同的考核指标,并列入乡村振兴绩效考核指标当中,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励乡村社会治理各部门的协同积极性和主动性,淡化部门利益边界,凝聚“整体政府”的力量,使地方政府部门利益服务于乡村全面振兴的整体利益。
强调跨部门协同的重要性并不是忽略部门分工、模糊部门边界,分工是协同的前提,跨部门协同是针对具体的治理活动而言的。乡村社会治理本身是一个复杂系统的治理活动,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程中,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会导致工作碎片化和资源分散,不利于促进乡村社会治理整体推进。事实上,在乡村社会治理跨部门协同工作中无论是意识的薄弱抑或工作机制的缺乏,还是制度的不完善,归根结底还是“人”的问题,无论是工作机制抑或制度建设都需要具体的人来落实,由此,增强地方公务员队伍的政治自觉是解决跨部门协同问题的关键环节。此外,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各部门还需要发挥组织动员农民的主体作用,使农民成为“局中人”,而不是“旁观者”,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农民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乡村社会治理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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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2022KY1541)。
终审:魏文源
监审:罗学茹
编校: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