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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时间:2025-05-06 09:49:03来源:南宁师范大学 文字:吕雯 李雪聪

  摘要:文章聚焦于新时代乡村矛盾纠纷及其多元化解机制,深入剖析矛盾纠纷的类型与变化特征,并揭示现有机制的现实困境。研究发现,新时代乡村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与复杂化趋势,涉及经济利益、土地权属、公共服务等领域,且其增长态势对现有工作效能构成挑战。现行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在应对矛盾类型多样性与纠纷解决复杂性方面存在不足,亟需优化。基于此,文章提出完善乡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一是构建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多元主体共治体系;二是建立有机衔接、联动高效的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三是打造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的纠纷化解工作队伍。通过多维度的机制创新,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促进乡村社会和谐稳定。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多元机制是政府主导,自治组织及社会组织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具有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特征的地方性安全治理机制。新时代背景下,把握乡村矛盾纠纷的类型及其变化,解决当前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多元机制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乡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尤为重要。

新时代乡村矛盾纠纷的类型及其变化

新时代乡村矛盾纠纷的类型

  一是征地拆迁引发的经济利益矛盾。此类矛盾的核心在于相关主体未能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导致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不当侵害。具体表现为:拆迁农民的住宅置换问题未能及时妥善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面临困境;土地确权、流转、承包以及继承等环节出现纠纷。这些问题不仅涉及经济利益分配,更关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发展权益。

  二是乡村治理结构中的矛盾。乡村治理结构中存在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村民自治领域。一方面,部分村“两委”在决策过程中有失职行为,导致村务管理的不透明性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村务公开程序未能充分落实,村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难以保障。

  三是公共服务供需矛盾。随着村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的不断提升,乡村公共服务供给的不均衡性逐渐凸显,成为一种新的矛盾焦点。此外,村民对民主治理和社会公平的意识不断增强,对村民委员会的民主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村“两委”日常管理的难度和挑战。

新时代乡村矛盾纠纷的变化

  随着社会变迁与经济发展的持续推进,新时代乡村地区的矛盾纠纷特征呈现出显著的动态变化趋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矛盾纠纷主体的外向性变化。传统乡村矛盾纠纷多局限于熟人社会的内部,主要发生在村庄内部成员之间。然而,现代社会中,矛盾纠纷主体的范围已显著扩展,表现为村民与外部公民、企业或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以及村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纷争。这种主体外向性的变化,反映了农村社会开放性的增强以及外来因素对农村地区影响的日益增长。

  其二,矛盾纠纷因果关系的复杂化。新时代乡村矛盾纠纷的因果关系不再简单遵循单一原因导致单一结果的线性模式。矛盾纠纷可能由多种因素交织引起,同一因素可能导致多种后果,或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同一后果。此外,矛盾纠纷的影响范围已不再局限于个人或少数群体,而是可能涉及整个乡村社区的利益,从而扩大了矛盾的潜在影响范围。

  其三,矛盾纠纷处理途径的多元化。随着农民权益意识的提升以及社会法治观念的强化,农民在面对矛盾纠纷时,更倾向于通过多元化的途径主张权利并追求公正。这包括诉诸法律程序、执法介入、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种多元化处理途径的变化,反映出农村社会秩序管理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面临的挑战与改革需求。

新时代乡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现实困境

现有工作效能与各类矛盾快速地增长态势不相适应

  在当前社会结构深刻演变和经济形势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随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征,尤其是在乡村治理这一领域。随着土地流转、村企改制、环境保护等问题日趋凸显,农村的矛盾争端数量迎来了快速增长的局面,与之相关的,该领域内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受到了广泛关注和严峻考验。

  尽管乡村社会试图建立多元化解机制,以应对日益增长的矛盾纠纷事件,但其现有工作效能确存在脱节和不匹配现象。现行机制大多未能跟上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步伐,依然沿用一些过时、效率低的手段,例如处理矛盾纠纷时,过多依赖传统的口头教导、协调和谈判层面的简化做法。这些方法未能给予充分的法律支撑和科学管理,无法满足新时代对农村纠纷解决的需求,尤其是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方面缺乏创新意识,未能构建多元而协调的治理体系,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也未能完全整合现代技术手段。信息技术如互联网、大数据等都有可能为纠纷调解提供新的解决途径和工具,但尚未被充分利用。效率低、周期长及成本高的现象普遍存在于乡村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同时,缺少一个有效果、可持续且能够系统化响应纠纷的预防体系是关键,这使得乡村社会在处理纠纷上大多仅停留在事后补救的层面,缺乏长远的规划和系统性的构建。“灭火队”式的行动只能解决眼前问题,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的产生。

现行机制与矛盾类型的多样性不相适应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推进以及社会治理理念的不断更新,我国乡村社会的结构与功能经历了深刻转型。传统以农业为主导的单一经济模式逐渐向多种经营与多样化生产并存的新型乡村经济体系转变,乡村社会关系也随之日益复杂化。在此背景下,乡村纠纷的类型已从过去的简单邻里纠纷,扩展至土地使用权争议、资源配置问题、环境保护矛盾、劳动就业纠纷、村民权利保障等多个领域,呈现出显著的多样化与复杂化特征。

  面对这种复杂多样的矛盾纠纷,传统的乡村纠纷解决机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传统机制主要依赖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调解模式,往往缺乏处理复杂纠纷的能力与合法性基础。以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为例,随着政策调整与市场动态变化,此类纠纷的解决需要高度的专业性与合法性,仅依靠非正式的村规民约已难以实现有效调和。因此,亟需构建一种合法、高效且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以适应现代乡村社会的发展需求。尽管当前已设立诸多纠纷调解机构,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但这些机构的运行往往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规范化与法治化运营保障不足。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因职能交叉重叠、协调不畅而导致效率低下。

现有化解能力与纠纷解决的复杂性不相适应

  乡村矛盾纠纷解决不仅是调和社会关系的手段,也是保障乡村稳定和谐发展的必要措施。在新时代背景下,农村社会的快速变化带来了新型矛盾的层出不穷,如生态环保、资源争夺以及新型的经济活动引起的土地合同、借贷问题等。这些矛盾问题往往具有更加复杂的背景,涉及的法律法规更多,跨越的社会层面更宽,在解决过程中需要综合多方面的知识与技能。

  但是,当下乡村矛盾纠纷解决的现状是,许多乡村调解工作人员,特别是乡村干部,他们普遍的问题是文化素质偏低、法治素养不足、公正为民的能力有限以及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传统的平和调解方法依然是不少乡村干部的首选,这种方式来源于乡土文化和乡村传统。乡村社会往往是“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的影响下,乡村民众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往往根据历史遗留的乡规村约或者民间习惯来解决问题,即便这种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短期内抚平争端,但很难实现纠纷的根本解决。因此,宣传、利用现代化的治理手段、法治思维显得尤为迫切与必要。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需全面考虑各方利益与实际情况,保障纠纷解决的合理性、合情性及合法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解决乡村纠纷,从而维护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新时代完善乡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若干建议

建立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多元主体共治体系

  自治为基,意味着需要提升村民自治的质量和效果,确保村民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乡村具备处理自身问题的第一责任,这并不是简单的自由放任,而是将问题解决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交还给广大村民,依靠集体智慧和内部协调来解决问题。这样做不仅提升了村民的自治意识,同时还能加强社区纽带,增强集体凝聚力。

  法治为本,强调在纠纷解决中应当恪守法律原则,强化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法治的核心在于公平正义,运用法治思维定分止争,提供一个明确的解决纠纷的制度框架,让群众在遇事时能够找到法律依据,以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形成依法行事的良好习惯。

  德治为先,体现了以提升社会道德水准为先导的治理理念。通过强化道德建设,培养村民的文明习惯、诚信品质、邻里互助精神,建设和谐的社会风气。德治旨在从内心和精神层面上赢得对自治和法治的支持,营造尊德重规的环境,让村民以道德自觉形成内心律令,尊重规则,追求公正,形成良好的社会自我约束力。

  在具体操作层面,必须着力健全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领导,广泛吸纳多元主体参与的共治模式。横向整合各种社会组织、集体企业、兴趣小组和村民代表,让他们围绕自治和德治的角色定位发挥作用,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中,为处理矛盾纠纷提供多维度视角和方案。纵向则通过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枢纽,上达政府职能部门,下连基层群众,协调司法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法律服务资源,确保每一项纠纷解决都有法律的严格保障。通过自治、法治、德治的密切配合和相互促进,可以拓宽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增强基层社会稳定力量,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效管理。

建立有机衔接、联动高效的多元化解工作机制

  乡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日益凸显,传统的单一化纠纷解决模式已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因此,构建一个有机衔接、联动高效的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成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课题。这一机制的核心在于整合多种纠纷解决资源,实现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从而提升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整体效能。

  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强调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性与互补性。通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信访等多种手段,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纠纷化解网络。其中,人民调解依托乡村社会的自治力量,能够快速响应并化解邻里纠纷;行政调解则借助政府的权威性与专业性,有效处理涉及政策执行的矛盾;司法调解则为复杂纠纷提供法律保障,确保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信访机制则作为补充,为无法通过常规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提供救济渠道。这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模式,能够根据不同纠纷的性质和特点,精准选择最适合的解决路径,避免“一刀切”的弊端。

  有机衔接与联动高效是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关键特征。在实践中,不同纠纷解决主体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协调不畅等问题,导致纠纷化解效率低下。因此,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各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同合作。例如,建立统一的纠纷信息平台,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之间的信息互通;设立联合调解中心,整合各方资源,形成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通过完善衔接机制,确保纠纷在不同解决途径之间的顺畅流转,避免重复处理或推诿现象的发生。这种有机衔接与联动高效的运作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治理主体的优势,提升纠纷化解的整体效能。

建设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的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队伍

  专业化是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队伍的核心要素。在处理涉及土地权属、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复杂问题时,专业调解人员的专业性能够确保纠纷化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升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认可度。专业调解人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准确把握纠纷的法律性质,运用专业的调解技巧,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解决方案。

  兼职化是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队伍的重要补充。乡村社会具有熟人社会的特征,基层干部、乡贤、退休教师等兼职调解人员凭借其在当地的威望和对乡土文化的深刻理解,能够更好地运用情感、道德和习俗等非正式规范进行调解。他们在处理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传统纠纷时,往往能够发挥独特的优势,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化解矛盾、修复关系。兼职调解人员的参与不仅能够弥补专业调解人员在数量上的不足,还能增强调解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使纠纷化解更贴近乡村社会的实际需求。

  专兼结合的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队伍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优势互补。一方面,应建立专业调解人员与兼职调解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明确各自职责与分工,形成互补优势。另一方面,需要通过信息化平台和定期培训机制,促进专业与兼职调解人员之间的经验交流与知识共享,提升整个队伍的调解能力。

  2024年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新时代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载体创新发展研究”(课题编号:YCSW2024464)。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文娟

  编校:董卫娟

  网络:吴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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