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融合”绘制乡村善治新图景
“三治融合”的价值意蕴与内在逻辑
“三治融合”的内涵
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将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价值和功能进行系统有效整合的,正是“三治融合”,亦是助推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创新的方向指引。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22年,党中央进一步从战略高度部署规划,要求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三治融合”是国家统筹乡村治理模式创新,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着力点,对于绘制乡村善治新图景、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助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
“三治融合”的内在逻辑
自治、法治与德治分别承载着独特的价值内涵与实践意义,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它们各自具有独立的理论逻辑与运行机制,彼此之间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呈现出相互支撑、互为补充的紧密关系。无论是自治、德治还是法治都是相互贯穿、相互联系的。自治是法治和德治的基础;法治是自治和德治的保障;德治是自治和法治的支撑。自治、法治与德治各具优势,相辅相成,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基本范式和价值导向。只有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做到以人为本,凝聚共识,惩恶扬善,弘扬正气,才能保障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平稳运行。“三治融合”的内在逻辑是以自治激发内生动力,以德治厚植文化根基,以法治提供制度保障,旨在构建自治有力、德治有效、法治有序的乡村社会治理新格局。
总的来说,自治赋予乡村治理主体力,法治提供乡村治理保障力,德治厚植乡村治理引导力,三者交互作用、互为支撑、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新时代乡村治理的运行图式。当前,乡村社会面临基层组织核心作用发挥难、民间矛盾协调困难、民意诉求回应低效等诸多问题,对乡村治理模式创新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依靠单一治理方式已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在激发治理主体内生动力的同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治理合力,形塑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治理体系。“三治融合”不是把三者单纯的缝合起来,而是在全方位剖析三者各自的特点与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合理配置,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功能互补和优化组合,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形成乡村振兴的治理合力,从而最大程度发挥“三治融合”的乘数效应,为增强乡村治理实效打下牢固的基石。
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自治制度不健全,村民自治流于形式
在“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框架下,多元主体协同参与自治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关键路径,也是理论设计的重要指向。然而,在乡村治理的实践场域中,诸多深层次问题逐渐凸显,制约了乡村自治制度的高效运转。乡村人才不足成为制约乡村治理成效的核心因素。人才流失在经济带动层面的负面影响尤为显著,其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留守儿童、耕地荒废、空巢村现象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致使乡村空心化趋势日益加剧,阻碍了农村的生产力进步与产业振兴。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村民,自治意识较为薄弱,缺乏参与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与必要能力,对乡村事务不关心,导致治理主体的核心力量缺失,社情民意和村民自治难以真正落实,更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村干部主导的治理模式,背离了村民自治的初衷。同时,自治组织呈现出过度行政化的特征,在运行过程中过度依赖政府,在职能界定上难以清晰划分自治与行政的边界,附属行政化现象广泛存在,使得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设计流于形式,村民自治缺乏自主性与活力,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治理效能。
基层治理能力有限
基层治理能力有限,其主要表现为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治理能力不足,缺乏有效协作,难以有效应对复杂问题,甚至影响村务决策和为民服务的质效。随着乡村社会的不断发展,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体越来越广泛,各方利益诉求逐渐增多,但基层治理主体之间职责划分不明确,使乡村治理生态环境更加纷繁复杂,造成村务决策效率低下。村“两委”成员可能代表不同利益群体,尤其在涉及土地、资金等敏感问题时,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摩擦。村民委员会的核心职能涵盖依法开展乡村公共事务管理并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旨在切实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需承担协助乡镇政府执行特定任务的职责。从本质上看,村“两委”的工作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在治理实践中,村民委员会工作任务不明确、民意回应效率低下等问题依然存在。基层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履行职权带来了无形的压力,一定程度上挤压了村民的自治空间,导致村“两委”与村民间的沟通渠道不畅,未能切实汲取民意、维护好村民的合法权益。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问责和协调机制,村“两委”在出现严重利益分歧时难以通过制度化方式解决。村“两委”权责边界模糊问题使得其统筹协调功能难以发挥,使乡村治理成效大打折扣。
法治建构不完备,约束效力不足
乡村法律法规不完备且更新滞后,是造成当前乡村法治约束效力不足的核心原因。从制度层面来看,现行乡村法律规章制度存在显著缺陷。一方面,相关条文规定宽泛、笼统,缺乏精准度和细致性,难以对乡村复杂多元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模式进行有效规范。另一方面,制度更新的节奏滞后于乡村社会快速发展的步伐。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基础相对薄弱,产业结构较为单一,法治化进程相对缓慢。部分地区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这些条文仅停留在纸面上,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和监督体系,未能真正融入乡村社会治理的实际运行过程,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大打折扣。在法律制度的覆盖面上,完善乡村法律保障体系迫在眉睫。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领域缺乏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在农村医疗、土地流转、教育等领域,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制度,使得村民在享受公共服务时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难以满足其基本的民生需求。
治理主体法治意识淡薄是造成乡村法治约束效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在“三治融合”实践中,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往往会与村规民约之间产生冲突。治理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利时,缺乏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解决问题的意识与习惯,这导致在面对乡村日常治理事务与各类矛盾纠纷时,依法办事的能力不足,无法准确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决策与处理。部分干部受宗族观念和人情关系束缚,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部分乡村干部重人情轻法治的行为模式,导致乡村法治建设滞后与公信力缺失,削弱了村民、社会组织等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和动力,阻碍了“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乡村德治缺乏优秀文化支撑,道德约束式微
在市场经济的深度渗透以及现代价值体系的冲击下,乡村社会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面临重塑,道德约束式微。村民对于乡村社会的责任感与归属感呈现出明显的弱化趋势。在参与集体活动时,个体决策更多地基于自身兴趣和利益考量,对社会事务、乡村公共事务以及公共服务表现出漠视态度。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量乡村青年为追求更优质的生活环境和经济收入,纷纷涌入城市,这一人口流动现象深刻改变了乡村社会的人口结构和文化基础。乡村高素质人才的持续外流,使乡土文化失去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人才支撑,面临文化传承困境。当前,乡村德治载体的不断减少以及乡村文化生态的迅速变迁,使得乡村德治难以充分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乡村社会的自我调节和秩序维护能力受到削弱。
“三治融合”视野下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优化路径
以自治为核心,激发乡村社会治理内生力
明晰基层政府、村“两委”的职责范围。在夯实基层党建根基的过程中,村党组织需遵循党建工作的内在规律,从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等多维度发力,创新党员教育方式,全方位提升党员干部的综合素养与服务精神,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与战斗力。基层政府应积极向责任型政府转变,更多承担公共服务的职能,制定权力清单,合理配置乡镇资源,搭建多元主体良性互动的民意反映平台,真正实现民意诉求直通速办。村民委员会要提高自治水平和服务能力,积极破解乡村治理的棘手问题,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充分激发村民主动参与自治的内生力。
以基层党建为引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榜样作用,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举措,线上线下结合深入乡村服务群众,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统筹协调作用,从制度层面加强党组织对基层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引导,既包容多元参与又导向协同共治,因地制宜践行“枫桥经验”,在多元主体民主协商和良性互动过程中化解矛盾纠纷,优化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体系。最后,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社会动员作用,依托基层党建的强大辐射力和向心力,广泛动员多元主体协同参与乡村自治,积极吸纳社会力量进驻共治平台,为提高乡村治理实效注入强大的内生动力。
以法治为保障,增强乡村社会治理硬实力
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应当注重培育乡村法治文化,有效发挥法治在乡村善治中的核心作用,增强乡村治理硬实力。一方面,广大村民应树立法治思维,懂得用法律武器合理反馈民意诉求,积极参与乡村法治建设全过程,学会用法律法规约束行为,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特别是乡村基层干部,更应该接受严格的法治教育,培养用法为民、服务为民的责任意识,提高依法办理公共事务和高效为民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加强普法教育。让法律成为规范地方政府、乡村社会组织以及村民的行为举止的基本准则,是保障社会长治久安、加强乡村法治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普法教育应精准锚定农村生活实际,以创新且富有针对性的实践方式稳步前行。开设普法讲堂,邀请法律专家深入浅出地解读条文,让晦涩的法律知识在交流互动中走进村民心间;组织观看法治宣传节目,以鲜活的案例、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演绎,敲响法律的警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使村民在耳濡目染间接受乡规民约的浸润与熏陶。
优化乡村法治体系,完善多元主体参与法律制度框架。在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完善乡村法治体系,明确界定治理的权力、责任与义务,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村务决策,有效搭建多元主体良性互动协同治理平台。此外,还应以统揽民意诉求为导向,创新民意收集与民意表达渠道,架起乡村干部与人民群众和谐互助的“连心桥”,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解决落实好,跑出高效为民服务的工作环路,真正打通乡村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以法治为保障,增强乡村社会治理硬实力,将化解乡村场域中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最大限度地平衡、整合多元主体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塑造乡村和谐秩序和良好治理格局。
以德治为基础,提升乡村社会治理软实力
培育汇聚人才智力,提升乡村社会治理软实力,是加强乡村德治的重要抓手。打造人才“选育用留”的闭环管理机制,注重挖掘和培育优秀乡土人才,既要挖掘当地乡土人才,也要引进外地乡土人才,发挥新乡贤的道德风尚引领作用,筑牢乡村秩序的精神内核,增强村民的责任感和认同感。此外,筑牢人才发挥才智的基层平台,加大乡村治理人才的政策倾斜力度,通过资金扶持、住房保障和晋升激励等措施留住基层治理人才,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战略。
厚植道德品行的教化引导力,可以促进新时代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德治的深度融合,进一步夯实乡村治理的德治基石。以德治弘扬社会正气、引领时代风尚,有助于汇聚多领域、全方位的乡村治理合力,构建公平正义、和谐有序、互助共享的新时代社会秩序。与时俱进重塑乡规民约,让乡规民约更具影响力和生命力,是夯实乡村德治基石、提升乡村治理软实力的题中之义。要将德治贯穿于乡规民约内容制定全过程,充分发挥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增强乡规民约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理性,与时俱进更新乡规民约内容和形式。在乡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保障村民的参与权,注重培育村民的契约精神与责任意识,使其自觉承担起维护乡村和谐文明发展的责任和义务,依靠道德教化引领良好社会风气,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夯实乡规民约的德治基础,还应注重培养村民的政治协商和参与能力,优化乡规民约的协商程序和监督机制,搭建畅所欲言的乡规民约协商交流平台,争取找到各方的利益平衡点和最大公约数。
终审:魏文源
监审:李保燕
编校:王文娟
网络:吴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