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数字化治理中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研究
摘要:农村社区数字化多元协同共治任重而道远,其原因主要在于数字治理多元主体合力尚未形成、数字治理制度不完善、数字治理机制不完善、数字治理理念转变滞后。对此,文章提出应整合各方资源,激发各方动力;建立沟通反馈机制,提高居民参与积极性;构建监督体系,优化考核制度;打造协同治理共同体,提升治理效能,以此来消除各主体间的“屏障”,以期实现农村社区数字化治理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促进农村社区治理效能的提高。
关键词:数字化治理;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农村社区
文章编号:1674-7437(2024)04-0014-03 中国图书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1]。在此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也需顺应时代发展,提升治理效能。以多元主体共治、精细化和技术化为特征的数字化治理成为新时期完善社区治理的重要方式。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效果欠佳。因此,如何实现农村社区数字化治理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从已有文献来看,对农村社区数字化治理中多元主体协同共治问题的探讨较少,虽有一些学者关注农村社区数字化治理,但多元主体协同共治视角较为缺乏,且缺乏更深层次的探讨。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农村社区数字化治理中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效果不足的表现,进而分析各参与主体协同不足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提升农村社区数字化治理效能。
1 农村社区数字化治理中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效果不足的表现
1.1 基层政府作用发挥不足
在农村社区数字化治理过程中,基层政府发挥着规划、协调、指导作用,提供政策解读及资金支持,积极倡导社区自治,营造良好社区环境,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社区建设和管理依法进行[2]。具体来说“三农”问题一直都是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基层政府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将晦涩难懂的政策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内容,并为居民所接受。但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和自身主体差异性,一些政策内容并未真正落实。此外,基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对社区数字化治理模式认识不清、缺乏相关管理经验、协调规划指导作用发挥不够明显,社区治理效能有待提升。
1.2 企业推动力欠佳
在数字化治理过程中,企业提供数字治理技术和设施支持等方面的服务,旨在推动社区专业化和技术化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不会对社区提供公益性的服务[3]。因此,当社区可以为其投入的资金和资源有限时,企业并不会完全推动社区数字化治理和发展,不利于社区和企业的和谐共治。
1.3 社会组织自身认识不清
社会组织在社区数字化治理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以不同的形式和方式为数字化治理提供各种服务。然而在协同治理过程中,由于对自身定位和问题认识不清,治理效果并未得到有效发挥。首先,社会组织依靠政府补贴或捐赠资金生存,而这种资金来源既不稳定也不充足,自身筹款能力也有限,因此会限制其治理效能。其次,社会组织自身可能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缺乏统一的管理和监督机构,组织松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治理效能。最后,社会组织缺少专业人才的支持,服务和实施能力有限,使其很难成为社区数字化协同治理中的单独一环。
1.4 居民参与积极性不高
虽然在社区数字化治理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中居民参与是重要的“一环”,但实际居民参与情况不容乐观,并未发挥其真正的作用。首先,社区居民参与的年龄段多为老年人和青少年,而老年人和青少年对于数字化治理并不太了解。中年人长期外出务工和忙于工作生计,参与较少,致使社区数字化治理效能较差。其次,社区是一个大组织,人员交往较为频繁,容易受到彼此的影响,参与者主观能动性较差,不能对社区活动有更深入的了解。最后,社区活动多为组织统一安排,真正听从居民想法较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自然不高。
2 农村社区数字化治理中多元主体协同不足的原因
2.1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合力尚未完全形成
从现阶段农村社区数字化治理主体看,各利益主体间协同治理合力尚未完全形成,整体上还呈现“局部协作、分散治理”状态[4]。一是各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达成的目标各不相同。居民想要数字化治理为其提供便民式服务,希望数字技术能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提供便捷式服务。企业则关注数字治理对于其盈利的影响,能否以更少的投入获取更高的回报。政府部门的主要目标是让数字化治理更好的运转和推行。二是各治理主体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呈分散化,尤其是各主体与社区之间在治理权限界定上模糊不清。就社区和企业合作而言,因二者在数字化治理中作为不同利益的相关者,其利益诉求和出发点不同,治理权限也随之不同,仅靠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定难以对二者权限作出确切的界定。三是各治理主体协同治理资源呈离散化,未能有效对其统筹、利用、融合等。
2.2 数字治理制度不完善
农村社区数字化治理的突出特征是协同性、多元性,在数字化治理实践中,程序、机制、规则是前提。因此,要实现数字化协同治理,必然需要合理的治理制度作为保障。从当前数字化治理情况来看,其治理制度仍有待完善。一是数字化协同治理制度不完善,这导致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乏科学指导。二是数字化协同治理规范不明确,缺乏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的具体规范,责任界定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三是数字化协同治理评价体系不健全,协同治理评价体系影响着数字化治理的优化和走向。针对农村社区数字化协同治理效能的评价方式、评价标准、评价主体均不健全。更要注意的是,农村社区数字化协同治理评价要体现国家意志,实现对政策的真正解读。如果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能为各主体协同治理提供制度性保障,则难以解决多元主体间利益冲突等问题,势必会影响农村社区数字化协同治理效果。
2.3 数字治理机制尚不完善
数字化协同治理机制是提升协同治理效能的关键。农村社区数字化协同治理机制不完善是其治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因素。从治理权力分配看,虽然表象上看各治理主体分工明确,但实际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间因利益目标不同导致职责范围规划不清。虽然已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了各主体应实现的作用,但由于政策内容落实不够具体以及对本该完成的任务内容置之不理,导致各主体间职责划分不清,一些需要完成的数字化治理任务落实不下去,没有人员参与治理。从治理演进看,农村社区内外部治理结构问题显著,内外部相互联系、相互制衡机制较为缺乏。从治理特点看,农村社区治理组织还存在结构松散、机构臃肿、居民自主权落实难等问题。
2.4 数字治理理念转变滞后
理论上讲,管理与治理并不是两个完全对立的概念。治理内涵更加包容、多元,它是由多个治理主体以沟通交流的方式参与公共事务治理,其倡导政府、企业、组织、个人等建立和谐共生的“伙伴关系”,有利于激发各主体创新活力,既是对以往传统治理方式的超越,也是现代数字化治理的新方式。现实情况中,农村社区受传统技术和思想的桎梏,阻碍了数字化治理进程。部分居民由于缺乏对治理理论的深入研究与长期实践,往往忽视行使权力,主动作为意识较弱,甚至有些居民已经适应传统管理方式,认为政府放权反而会增加压力,这种传统思维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数字化治理的进程。
3 农村社区数字化治理中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路径
3.1 整合各方资源,激发各方动力
首先,保证政府工作全过程、全领域。在此基础上,让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等相关主体积极地参与社区数字化治理,增强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令他们认识到社区治理的重要性,增强能动性和担责意识,在协同共治中推进社区数字化治理,实现社区治理的良好效能。其次,整合社区可供利用的各种资源,激发各主体的活力。一方面,建立公益服务组织,聚集社区居民代表、社会组织、社会企业等相关人员,共同出谋划策、实施治理,为社区数字化治理提供智能、高效的服务。另一方面,建立互助共享平台,共享平台通过定期公布治理报告、结果公告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成果共用。各主体之间从“被动的消极治理”转变为“积极的交流沟通”,强化治理中的事先和事中引导,真正做到资源整合。增强彼此间的合作与交流,在互助共享过程中推动社区数字化治理顺利进行,有利消除交流和主体间的屏障。
3.2 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提高居民参与积极性
首先,信息壁垒是阻碍各个主体之间互联互通、整合资源、协同共治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建立横纵贯通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尤为重要[5]。从横向看,社区数字化治理涵盖政府、企业、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治理主体协同,甚至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就需专门设置信息沟通反馈渠道,搭建多元治理主体信息共享交流平台,为各治理主体提供横纵连接组织保障;从纵向看,社区实施扁平化协同治理,可以缩短工作环节,降低治理成本,避免治理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失真”。其次,在社区数字化治理过程中,提高居民参与社区数字化治理的积极性,增强各主体间的交流合作是首要问题。社区数字化治理一方面需要考虑居民的使用感受;另一方面,需要及时收集和解决居民反映出来的问题。
3.3 搭建治理平台,构建监督体系
想要激发各主体协同治理的积极性,在适当赋权增能的同时,也需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数字化治理。首先,搭建社区数字化治理平台,明确各主体职责和治理权限,积极发挥所能。在平台内,各主体互相交流,彼此监督,畅所欲言,以此来规范各主体间积极协作治理。其次,完善监督体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对于不同主体设置不同的考核内容和要求,需按期按质完成。可利用微信、QQ等新媒体平台发表见解,公布不合理行为。同时,关注治理后的成效和成果共用,协同共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治理成果的有效应用,治理主要是针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不当行为,并将治理结果相互交流,汇总分析,对改正后的程度做出评估,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形成“发现问题—治理问题—防范问题—提升治理”的良性治理路径[6]。
3.4 打造协同治理共同体,提升治理效能
社区数字化协同治理共同体是“政策、资源投入、信息、人员组织等各种治理要素的综合体。数字化治理需要在政府理性引导下,推动治理共同体协同发力,综合协调、组织各治理主体达成共识,将数字化治理政策转化为治理效能。一是要制定农村社区数字化协同治理政策。政策是数字化治理的根本保证,其解读和实施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治理效能,政府部门要根据我国不同时期关于社区数字化治理定位、治理要求适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治理共同体要在治理中树立自治理念,建立多元协同机制,使政府、企业、组织等治理主体的权力与利益都能实现。二是企业有序安排数字化治理投入。依据企业发展实情,设置数字化协同治理经费,选派具有社区治理经验、具备企业背景经验人员加入实际数字化协同治理中,提升治理实效性。三是精准掌握社区协同治理信息。减少因信息交流不当带来的治理困扰,要将多元利益主体治理正向信息反馈并设置成社区数字化治理的行动指南,优化协同治理共同体运行系统,净化协同治理风气,及时剔除协同治理中传递的负面信息。
4 结束语
在数字化治理过程中,现代化治理技术逐步推广到基层社区[7]。在数字化治理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治理方式的作用逐渐减弱,但并不意味着不再发挥治理作用。虽本文强调和研究农村社区的数字化治理,但并非是使用一种治理技术,而应将传统的治理手段和数字化治理技术相结合,共同为社区数字化治理发挥效能。当前经济和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所产生的利益不均和责任重叠成为困扰的问题,为此要倡导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治理,提升治理效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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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王华
网络:柳绣华
监审:孙香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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