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杂志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性的培育

时间:2024-10-16 16:53:36来源: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文字:夏 皓

  乡村振兴战略明确将乡村“治理有效”作为目标要求,但乡村治理也面临着农民主体治理位序失序、农民主体意识失序和农民主体能力失序等农民主体性问题,阻碍了乡村治理组织的结构功效。文章基于利益分析法的视角,对乡村治理的主体结构进行了深入利益分析,认为需构建村民自治与协同治理相结合的利益协调机制。通过完善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提高村民主体话语权、畅通利益表达与沟通渠道等方式,以实现多元主体善治的治理结构。此举旨在培育农民主体意识,实现乡村善治,促进社会和谐与安定,实现乡村振兴的美好愿景。

  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明确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要求。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更加明确了新时期大力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新时代新背景下,乡镇治理成效关乎乡村振兴战略的“治理有效”目标要求,乡镇治理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如何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调动各方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形成治理的合力效应与良性格局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关键。然而,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不同的治理主体由于目标不同、诉求不同,在治理中呈现治理功效异化、治理主体失衡和农民主体性失序问题。因此,文章以利益分析为视角,构建基于治理主体的利益结构分析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协同治理的利益协调机制,以期实现乡村振兴“治理有效”的美好愿景。

乡村治理结构

利益分析法与乡村治理的理论契合

  利益分析的前提是如何界定利益本质。根据马克思唯物主义认为人创造历史,但必须以满足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前提,“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一定程度上是围绕自身利益而展开的”。人的需要是一种社会性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生产关系转换为利益关系来实现。利益来自需要,但总是与主体相联系,缺乏主体的利益是不切实际的。随着城市化、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乡村治理的复杂性更强。不同治理主体的利益需求与价值观念不同,导致政策制定与执行存在异化,乡村治理效能的有效发挥存在阻碍,农民主体性参与不足。利益分析法正是以利益关系为导向形成的,在研究乡村治理过程中,通过利益分析法可以发现利益主体及利益诉求,进而把握不同利益主体的主体结构与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从利益角度揭示、认识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为解决乡村治理中的农民主体性失序问题提供新的研究思路。

乡村治理主体结构与利益诉求

  1.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面对着广大的农村区域,是我国基层治理的重要抓手。由于实行村民自治,乡镇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乡村治理,但对于乡村事务仍然具有领导、管理等作用,能够影响其他利益相关者。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乡镇政府承担着乡镇的经济、文化、教育等职能,起到上传下达,即向上反映民意向下传达县政府指令的作用。其利益诉求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和维护乡村治安。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与乡镇政府的政绩息息相关,乡镇政府采取各种手段利用现有资源发展经济,创造更多的经济红利与就业机会,促进乡村稳定。另一方面,保护乡村生态和满足村民精神生活需求。乡镇政府建设美丽乡村,采取诸如垃圾处理、厕所革命等措施美化乡村生活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态环保、绿色宜居的新乡村。

  2.村“两委”

  村“两委”指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是党在基层的组织形式,是团结农村力量和管理农村事务的领导组织。乡村振兴必须坚持党建引领,村党支部通过党员的选举和管理来领导乡村事务。在新时代,必须强调党的领导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村党支部的利益诉求主要表现为巩固和坚持党在乡村治理中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地位。一是要宣传党的相关政策方针与社会主义文化,增强村民对党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认同感和向心力,把握乡村发展的政治定位。二是要通过接地气的、生活化的方式向村民传播党的思想理论,发挥党员模范作用,加强党在乡村的思想领导。三是要强化对党员的监督和管理,通过民主评议会、组织生活会等方式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保持村党支部的先进性与战斗力。

  村委会是直接进行村庄管理的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协助乡镇政府管理乡村经济、文化、教育等事务。其利益诉求表现为:第一,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与自上而下的政策落实。村委会不仅是村民利益表达的渠道,还要保证完成乡镇政府交代的各项任务。第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社与个体经济组织。第三,进行文化宣传与国家政策法规宣传。

  3.外来产业精英

  乡村外来产业精英由于受过良好教育,具有文化、经济等方面的优势,往往在村庄中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与较好的影响力。现代社会的外来产业精英主要是指在经济产业领域具有杰出成就的人士。这类精英由于类型多样,利益诉求也不同。外来产业精英希望依靠国家提供的农村政策红利,通过乡土创业、开发项目等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外来产业精英通过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影响着乡村治理的格局。

  4.农民

  农民是乡村治理的基础与关键。作为乡村治理的服务对象与治理主体,农民的利益诉求主要可归纳为:第一,提高生活水平。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生存需求是第一需求。经过精准扶贫,基本上解决了村民的“温饱”问题,消除了绝对贫困。第二,充分表达利益诉求。作为底层民众,由于村民治理能力与知识有限、诉求反馈渠道单一等因素,而致使农民主体性失序问题,农民主体参与意识较为淡薄。第三,获得更多发展机会。随着城乡关系的变化与经济发展,村民希望通过参与技能培训、学校教育等方式不断提升自身劳动能力和素质,获得新的更好的就业机会。第四,改善生活环境。随着环保宣传强度的加深,农民对居住条件、生活设施、生态环境的关注度也在不断上升,更加追求健康、绿色、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农民要求乡村治理更加关注生态环境建设、人居环境整治,聚焦乡村生态系统保护、饮水安全、生活污水等领域。

乡村治理农民主体性问题

农民主体治理位序失序

  目前,乡村治理力量体系包括政府、村级组织、外来产业资本精英代表、农民等多方力量。在乡村多元治理的格局中,治理主体在某种程度上受利益结构制约,影响了农民主体性地位和功能效用发挥。在乡村多元治理体系中,治理主体在政策制定、资源分配以及利益协调等多个环节,常常会受到自身利益的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利益的有效维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治理主体可能会更倾向于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政策,忽视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诉求。在资源分配过程中,若治理主体过于偏重自身的利益,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农民的利益受损。在利益协调过程中,若治理主体过度关注自身利益,忽视农民利益,也可能导致农民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乡村的和谐稳定和长远发展。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促进治理主体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协调,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实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农民主体意识失序

  在乡村治理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部分农民群体存在认知误区,将乡村治理视为政府部门的专属职责,而自我则游离于这一体系之外。他们更多地聚焦于个人私域事务及直接利益,对于涉及公共协商的议题,则倾向于采取疏离态度,秉持“非我之事,不予置喙”的原则,从而形成了依赖外界、等待援助、要求服务的心理定式。此种心态阻碍了农民群体主动挖掘与解决亟待农民协同参与治理的议题,对于乡村治理的深入发展构成了潜在障碍。造成农民自主意识相对缺乏的主要原因是农民权利与义务的意识薄弱。在参与公共事务时,由于自身意识局限性的影响,他们往往更加关注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发展和整体大局。这种局限性使得他们在面对公共事务时,难以站在更高的角度思考问题,也难以理解和支持一些长远而有意义的决策。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进公共事务的发展,需要帮助农民摆脱主体性意识失序的局限,引导他们拓宽视野,从更加全面和长远的角度看待问题,从而为社会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农民主体能力失序

  农民在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农民自身能力与农村公共事务治理现实之间存在不足,尤为显著地体现在农民参与政策制定、公共资源分配、乡村建设规划等多个核心领域。一方面,受限于教育水平、技术专长及生活经验的不足,农民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往往难以充分施展潜力并有效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当前需求呼吁农民提升自身能力,更加积极、高效地融入并推动农村事务的治理进程。究其根本,许多农民长期缺乏参与公共生活的经验,他们在处理公共事务方面缺乏必要的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也未能建立健全相应的参与体系。鉴于此,缩小农民主体能力失序已成为乡村治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关键任务。采取合理的激励措施,激发农民学习处理乡村事务治理经验的积极性与热情,以增强其治理知识和技能,从而共同推动农村事务实现持续、长远的发展与繁荣。

乡村治理农民主体性问题的优化路径

完善党组织领导的基层民主制度

  乡村有效治理的前提是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一要巩固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村党组织具有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在乡村治理中可以协调各方利益,避免治理主体各自为政。上级党委应增权赋能,强化制度供给,帮助村级党组织突破路径依赖,扩展工作覆盖面,恢复领导权威性,实现党员干部下沉和组织形态重塑。二要赋予村民民主考核权,坚持村民主体地位。一方面,确保村民民主权利,深化村民主人公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培育其参与治理的主动性。此举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确保村民发挥民主权利,推动乡村和谐稳定发展。另一方面,赋予村民对村干部的考核权。当前对于村干部的考核权大多集中在乡镇政府,导致村民对于村干部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力,应通过赋予村民考核权的方式,提升村民在乡村治理场域的话语权和地位。三要增强村民精英的参与效能感。新乡贤作为新的治理力量,为乡村善治提供新的活力。村“两委”要主动向精英村民咨询问策,建立相关的规则制度,容许各领域乡贤在村“两委”中任职,积极接受村民精英的对策建议。

完善协同共治保障机制

  针对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治理失序,需要根据协同共治理念,构建利益协调机制。一要培育农民主体治理能力和农民主体意识,弥合治理过程中的农民主体治理失序。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有必要建立多样化的乡村组织,并开展丰富多样的乡村公共活动。这些举措旨在提升农民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的治理能力,丰富农民的经验知识,强化农民的责任意识和公共意识,从而为实现农民主体能力的培养和农民主体意识的生成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二要提升治理主体间协同治理能力。培育多元协调的治理生态,确保治理主体明确职责、发挥优势,激发主观能动性。此举的目的是使治理主体共同承担基层治理的历史使命,为乡村和谐稳定与持续发展贡献力量。三要推进治理信息公开共享,培育治理主体间信任关系。完善的乡村治理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可以为治理主体提供明确的治理依据和约束,为提供合作治理效能提供信息支撑。

明确乡镇政府职责定位

  由于现阶段基层民主自治培育体系尚未完善,村民主体意识尚未完全觉醒,村“两委”治理效能依旧有所欠缺。因此,实现乡村有效治理仍然需要乡镇政府主体发挥主导作用。乡镇政府应明确自身定位,处理好自身与村“两委”、村民的关系。一要进行以服务人民为核心的组织创新和管理机制创新。一方面,加强与村“两委”的联动,寻求最大利益公约数,提高乡村治理的水平和效率。另一方面,广泛了解民众需求。运用先进的大数据服务技术,致力于全面收集并整合村民的利益诉求,进而进行精确细致地分析,以明确村民对公共服务的具体需求。基于分析结果,提供符合村民期望的、适宜的公共服务,以满足多元化的需求。二要加强自身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吸纳优秀大学生和年轻干部,扩充乡镇人民政府的人才队伍。在优化基层政府干部队伍的考核机制方面,致力于实现更加严谨和理性的评价体系。具体而言,赋予村民一定的评估考评权,确保考核过程更贴近群众意愿。对于不同岗位和层次的干部,我们将实施差异化的考评标准,以确保考核的针对性和公正性。三要加强村两委的监督。丰富群众监督渠道,建立乡镇村务监督平台,及时处理群众的来访和监督,强化对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官的监督。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村治理的农民主体性的保障有助于实现乡村基层事务的有效治理,促进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现代化。同时,优化乡村治理效能与培育农民主体性,激发社会多元“善治”活力,实现乡村振兴“治理有效”的目标愿景。

  编校:侯欣怡

  网络:柳绣华

  监审:董亚泥

  终审:魏文源

联系我们|网站介绍|组织机构|欢迎投稿|杂志订阅|网站声明|
主管: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主办: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现代农业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村委主任杂志社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东大盛世华庭商务大厦A1座4层 邮编:030000 投诉电话:(0351)6071962
期刊出版许可证丨 国内刊号:CN14-1355/S 丨国际刊号:ISSN1674-7437丨邮发代号:22-120
晋ICP备2023018114号-1
主管: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主办: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现代农业研究中心
期刊出版许可证丨 国内刊号:CN14-1355/S 丨国际刊号:ISSN1674-7437丨邮发代号:22-120
晋ICP备20230181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