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赋能基层治理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时期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同志开创的一套以“深入调解、注重调研、坚持群众路线和司法为民精神”为核心的司法理念和审判制度,是当时特殊政治、社会、法律环境下的产物。作为中国共产党人集体司法智慧的结晶,马锡五审判方式承载着新中国红色司法文化的精神内核,是人民司法的源头活水。在司法改革全面铺开的背景下,矛盾纠纷多元化、村民观念滞后、基层司法力量不足等是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面临的重要挑战。基于此,文章首先梳理基层治理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基础,其次归纳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困境,最后提出马锡五审判方式推进基层治理优化的具体路径,以期推动构建以法治为保障的乡村治理新格局,助力乡村振兴,让马锡五审判方式再度闪耀历久弥新的时代光芒。
乡村振兴背景下,随着司法改革的全面铺开和乡村社会的快速转型,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正在不断发展变化,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变得更加多元化,村民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却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推进。同时,基层司法资源的匮乏也加剧了这一问题,亟须有效的司法方式来应对这些挑战。“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诞生在延安,其中关于实地调查、司法公开、群众参与、调判结合的做法在今天看来,不仅没有过时,而且有着重大现实意义。”通过传承并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蕴含的红色法治文化和优良传统,可以让马锡五审判方式融入新时代新司法环境的基层治理中,为持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注入活力。
基层治理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基础
在社会快速变革的今天,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基层治理中仍然有着独特的优势。乡村社会往往保持着较为浓厚的传统文化和人情社会特征,村民们注重关系和谐,倾向于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矛盾。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调解优先,坚持深入群众,注重维护社会和谐,这与乡村社会风俗高度契合。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不仅要公正地适用法律,做出符合技术要求的裁判,更要通过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弥补村民观念与裁判技术的专业性之间的隔阂,促成当事人发自内心地接受裁判结果,达成和解,减少冲突。这种方式既符合村民的心理预期,又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乡村和谐。从本质上看,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体现的司法人民性是其在乡村基层治理中得以传承的重要原因。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司法的民主性和人民性,法官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的服务者。通过深入群众、听取民意、尊重群众意见,法官能够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这种司法理念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司法为民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乡村基层治理中,法官需要站稳群众立场,理解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提高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助于培养司法人员的群众观念,提升司法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契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发展需求
新时代下,人民群众利益关系的复杂化意味着基层人民法院既要履行法定的审判职能,更要引导群众正确处理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提供多元化的渠道解决矛盾纠纷,满足利益诉求。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中,基层法院可以更有效地促进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紧密结合,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1.符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方向
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应用于基层治理能够使非诉解纷手段更好地融入基层司法体制改革。首先,马锡五审判方式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采取不同的解纷方式。例如,对于简单案件,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迅速解决,而复杂案件则通过审判程序仔细审理。通过繁简识别对案件进行区分的做法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促进了精细化诉讼程序体系的建立。其次,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满意与否的关键在于案件是否得到实质性解决。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高效化解纠纷,提高服判息诉率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最后,拓宽群众解纷渠道,方便群众诉讼是司法便民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方式有机结合,马锡五审判方式展示了人民法院在解决司法审判工作困境方面的智慧,既降低了群众的诉讼成本,也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是司法便民与纠纷化解深度融合的成功典范。
2.有利于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
在强化基层治理的过程中,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当地社会和居民的实际情况是关键。只有关注村民的心理诉求,才能真正洞察乡村社会的内在连接纽带,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融入基层矛盾纠纷解决中,能够形成党领导下的分层递进化解矛盾的新模式。这种模式强调从基层开始,逐级解决纠纷,为群众提供最优解,满足他们的诉求,激发社会治理的活力。例如,通过村级调解、乡镇仲裁和县级法院的分层处理,能够有效化解各类矛盾,提升社会稳定性。此外,构建灵活高效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可以优化基层治理流程,提升社会治理整体效能。这包括提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办事能力,培训更多的基层调解员以及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使基层治理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体现了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最本质属性和最鲜明特征,也是最基本标准和最崇高使命。马锡五审判方式蕴含的“人民性”思想,强调司法工作必须以人民为中心,将群众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马锡五在陕甘宁边区开展工作时,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妥善化解纷争,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融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集思广益,立足于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基层解纷方式,引导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理性解决矛盾纠纷,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基层司法的积极性和满意度,共同营造“心中有法,行事守法,解纷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这不仅传承和发展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思想,也在新时代赋予了其新的实践意义。
图 2023年三市案件调撤率(图片来源:作者自制)
“案多人少,熟人社会”的社会特点尚未颠覆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特别是生产关系的复杂性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司法活动不能采取单一的审判方式。在案件数量呈爆炸式增长,基层法院压力日益增加的现实情况下,注重深入调查,强调调解为主,坚持群众路线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仍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据统计,2023年,泰州市、郑州市和庆阳市当地两级法院案件调撤率都达到60%以上(如图所示)。这说明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现阶段仍有其生存和发展空间。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现代农村社会中仍具有适用性。尽管中国农村社会正在经历快速的社会转型,但其社会特点并未被彻底颠覆,宗族亲情关系仍然在维持社会稳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部分农村的法治化程度较弱,许多居民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如果在基层治理中过于依赖“对簿公堂”的形式,忽视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诉讼能力,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马锡五审判方式追求情理与法理有机统一的结果导向与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最终目标不谋而合。第一,其强调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制人,通过情感、理性和法律的结合,解决农村社会中的矛盾纠纷。在现代农村基层治理中,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化解矛盾,还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二,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模式,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拓宽了解纷路径,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基层治理经验的生动实践。
马锡五审判方式优化案件裁判的司法效果
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解艺术,体现了基层司法智慧的“东方经验”。马锡五审判方式以调解为主,注重“调判结合”的结案方式在通常涉及身份关系和人情关系的广大基层农村的纠纷解决中能够提升矛盾处理效果,最大化地实现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有效避免出现“案结事不了”的情况,既注重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又兼顾辐射人民群众的社会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困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反映出人民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更高追求,也对司法领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现阶段司法工作的不平衡和不充分发展已成为制约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主要障碍。就基层治理这一层面而言,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矛盾纠纷日益多元化、复杂化
当前,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基层治理中的矛盾纠纷特征发生了显著变化。具体而言,乡村矛盾纠纷可以划分为生活性和结构性两大类。生活性矛盾主要指村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矛盾冲突,如婚姻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等。这些矛盾虽然频繁发生,且通常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但解决难度相对较小。结构性矛盾则是因社会关系的改变或利益分配的不公平而产生。这些矛盾往往涉及较大的利益冲突和复杂的法律问题。
结构性矛盾纠纷与以私人利益冲突为主的传统生活性矛盾纠纷具有显著差异。前者涉及的利益主体更多元、更复杂,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矛盾升级,加大纠纷实质化解决的难度。例如,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农村的产业升级,涉农新型市场主体和市场要素的纠纷则与农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息息相关。
“案多人少”导致服务力量薄弱
基层法庭是落实司法为民的前沿哨所,位于定纷止争的第一线。一方面,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另一方面,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打官司”成为越来越多的人解决矛盾的首选方式。在案件量逐年攀升的背景下,基层法院面临着司法资源不足和人才流失的严峻问题。理应得到更多司法资源的倾斜,以提高其司法能力。基层法庭不仅需要履行法定的审判职能,还需要履行调处息争的治理职能。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民法庭在偏远地区得以建立,填补了基层乡镇的司法空白。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明确基层法庭的职能定位,增强基层法庭的服务力量。
传统观念滞后于社会法治化的发展
首先,尽管随着人口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当下农村的熟人关系日渐弱化,但是“熟人社会”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从目前国内的大环境来看,虽然频繁的人口流动和农村人口的大量外流削弱了传统的熟人关系,但走出农村的多为当地的青壮年,反而加剧了农村人口老龄化,也使得农村的社会结构更加单一。加之国人普遍具有“安土重迁”的故土情结,所以外出的年轻人往往不会因为距离的增加而减少与家乡亲人的联系。因此,“基于血缘、地缘关系而形成的熟人社会”本质并未改变,至多是变成了“半熟人社会”。由于“熟人社会”的特性,村民们在处理纠纷时更倾向于避免正式的法律途径,以免破坏长期的社会关系和社区和谐。相反,他们更愿意通过村内德高望重的长者或社区领袖进行调解,或者私下协商达成和解。
其次,村民大都具有朴素的正义观和情理观。将“情理”作为评判是非善恶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与模糊性。情理正义观是一种主观性和自我本位性的结合,这种标准虽然在乡土社会中有其合理性,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往往会导致不同个体之间存在理解差异,进而引发争议,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农村社会中民主法治意识的薄弱。第一,村民对法律实用性的重视不够。他们往往将法律视作解决生活难题的工具,低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村民常忽视程序正义,缺乏对法律程序的基本认识。这种现象在诉讼程序的实际操作中表现尤为明显。第二,自我本位的生活方式对司法运行产生了消极影响。村民更加关注司法裁判结果是否符合情理正义和道德标准。如果裁判结果不符合他们的情理正义观,村民可能会质疑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后,在农村社会中,消耗式和解的策略有时被村民用于处理长期未决的纠纷。面对这些纠纷,有些村民会选择拖延战术,通过搁置纠纷,等待时机成熟再行解决。这种策略尤其适用于涉及根本利益的纠纷,可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如借贷纠纷等。消耗式和解策略与部分村民的心理状态高度契合,体现了他们在面对冲突时的忍耐和谨慎态度。他们崇尚“忍”的处世哲学,避免因轻率行动而招致其他村民的非议。这种心理状态不仅保护了他们在社区中的声誉,还使得他们能够在纷争中保持冷静,以期在未来获得更有利的解决方案。此外,抱有这种心理状态的村民在拖延过程中,通常寄希望于未来可能出现的有利转机。例如,他们可能期待政策变迁、村干部换届或村民态度的转变等。这些变化可能会使己方在纠纷中占据优势,从而实现“期待中的优势”。
马锡五审判方式推进基层治理的路径优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指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精神、理念和原则,而不是具体的技术、标准和规则。”在新的社会历史环境下,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要正确把握其真正的精髓,为基层治理赋能,不能无视时代的进步与法律制度的完善,形而上地看待马锡五审判方式,要避免在实践中机械地套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工作方法。
明确法官中立地位,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
马锡五审判方式具有强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特别是在案件调查取证环节,主要由法官负责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无需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更不需要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种强职权主义的特性使得当事人身份地位较为被动,法官的职权扩大容易导致法官的角色发生偏离,损害当事人在案件解决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在基层治理中,法官承担着引导矛盾纠纷化解,并最终做出依法裁判的职责。但是由于裁判技术的专业性与村民朴素的价值观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法官在参与基层治理的过程中,要增强对乡土文化等非理性因素的认同感,充分运用“携卷下乡”“田间谈话”等处理方法,做到扎根基层,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突破程序规则的限制,让双方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下充分沟通,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如此一来,不仅能够提高村民对法律的接受度,促进礼法融合,还有助于形成礼法共治的基层治理格局。
完善巡回法庭运行保障机制,助力基层治理提质增效
巡回法庭制度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我国司法建设提供的宝贵经验之一。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要完善与巡回法庭运行保障相关的法律、政策,增强乡村社会对巡回模式的价值认同,加强巡回审判与非诉纠纷解决之间的衔接,凸显马锡五审判方式源于基层,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的本色,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1.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上位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虽对巡回审判有基本规定,但内容过于简略,缺乏系统性。因此,应在此基础上制定更为详尽的法律规范,明确巡回审判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组织保障。例如,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巡回审判的具体操作进行详细规定,避免实践中的随意性,为基层法院提供合法依据。在下位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修正)》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听证、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网络视频远程审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场所巡回审判等,参照适用本规则”。这意味着,从法庭规则的角度来看,巡回审判应遵循与普通法庭审判相同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专门针对巡回审判的解释细则,明确全国基层法院在巡回审判中的共同规范。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同地区巡回审判的差异,还能推广基层法院的创新经验,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2.规范巡回审判的程序
第一,完善诉讼指导。强化巡回法官的释明责任。由于当地居民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相对较弱,法官应当积极履行释明责任,帮助当事人理解复杂的法律程序和专业的法律术语,及时弥补当事人在程序上的疏漏,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案件审理质量。第二,强化巡回法庭安全保障措施,根据需要安排法警值庭,以维护法庭秩序、处置突发事件。第三,在巡回审判中,将调解贯穿案件的各个阶段,做到调解与审判相结合。在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迅速进入审判程序,避免诉讼拖延。利用当地资源协助调解,可邀请当事人亲属、熟悉法律和当地风俗习惯的社区干部等协助调解工作,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3.理顺巡回法庭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
巡回审判与诉讼外调解组织的有效链接与协作是加强基层治理的重要途径。首先,巡回审判法官应主动加强与当地基层组织的联系,形成常态化的合作机制。这不仅能够提升基层组织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水平,也有助于在矛盾初发阶段及时介入,避免纠纷升级。其次,巡回审判点具备邻近基层调解组织的地理优势,为法庭调解与就地化解相结合提供了广阔空间。巡回审判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有效处理农村地区的案件,扩大司法服务的覆盖面,提高司法服务的精准度。此外,构建包括诉前、审前和审中调解在内的综合性调解网络,是巡回审判与巡回调解深度发展的重要保障。这不仅能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还能提高案件的解决效率,形成闭环式的矛盾解决体系。最后,根据案件类型特点,将案件归入相应调解渠道,能够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契合性,从而形成有效的巡回调解工作模式。这不仅能够提高调解成功率,也有助于减少因不当处理导致的再诉讼现象,真正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聚焦便民利民,推动解纷精确化、现代化
新时代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建设面临着诸多挑战。在基层社会治理需求增长的背景下,马锡五式人民法庭要想更加高效地参与协同治理,就必须把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的党的群众路线和司法为民精神落实到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工作全过程。
第一,建设现代化智慧解纷服务平台,结合高科技手段,有效传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群众、服务基层的优良传统。一方面,通过在线调解平台的升级优化,人民法院能够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在线调解和诉讼服务;另一方面,融合各类解纷主体的智慧解纷平台可以实现矛盾纠纷的全程管控和信息共享,提高解纷工作的透明度和协调性。此外,一站式调处纠纷服务提供在线申请调解、在线视频调解、在线签署协议、在线转入诉讼和在线开庭审理等全流程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参与司法活动。
第二,精准回应当事人诉求。随着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诉讼案件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对个体诉求的关注愈显重要。人民法庭在处理纠纷时,既要从法律层面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还需确保个体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从而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处理涉及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纠纷时,需特别关注这些群体对智能化设备接受度不高的问题。对此,人民法庭应提供更为便捷的线下服务,确保弱势群体能够顺利获得法律帮助。同时,对于涉及人员众多、跨区域问题复杂的纠纷,单纯依靠在线调解难以奏效,需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解纷服务模式。建立诉讼服务中心,提供“一次办好”“最多跑一次”等服务,可以大大提高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为了进一步提升司法效能和群众满意度,人民法庭应在乡间、村口设立诉讼服务站或解纷服务点,提供24小时网上自助服务,方便群众随时咨询和办理相关法律事务。这不仅使司法服务更加便捷、贴心,还为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范本。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解纷服务模式,司法机构可以更好地解决基层社会矛盾,提升司法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真正落实“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第三,注重融合正式规则和民间法源。正式规则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实施依赖于国家强制力。这类规则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确保了国家治理的整体稳定。非正式规则如风俗习惯等民间法源,尽管缺乏国家强制力,但在特定社区和文化背景下有着强大的影响力和适用性。人民法庭在处理基层案件时,若能合理吸收和应用民间法源,往往能取得更为理想的治理效果。因此,融合正式规则和民间法源十分必要。在确保国家正式规则统一适用的前提下,人民法庭应注重民间法源的积极作用。通过尊重和吸收民间法源,人民法庭能够更好地反映地方实际情况,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尤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面对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单纯依靠正式规则可能难以应对,而民间法源的灵活性和本土化特点则能弥补这一不足。通过这种融合,能够逐步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规则适用制度。这不仅能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效能,还能促进地方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人民法庭在这种双重规则体系下,不仅成为法律适用的权威机构,也成为地方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它是中国共产党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与中国具体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成果。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不能成为“诉讼大国”,突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基层治理中的前置地位,强调“溯源治理”是必要之举。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主动化解,调判结合,多管齐下,契合当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发展的需求,对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价值。
笔者期望在乡村振兴背景下,通过分析目前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困境、马锡五审判方式服务基层司法的需求以及参与基层治理的可行性,并对马锡五审判方式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优化路径进行探讨,实现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基层治理中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为如何将马锡五审判方式蕴含的优良司法传统和优秀法律文化应用于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司法如何真正服务乡村振兴提供有益的参考。
编校:乔星琦
网络:柳绣华
监审:肖慧敏
终审:魏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