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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地理标志农产品招牌

时间:2025-02-26 09:53:50来源:西安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文字:高国涛

特色农产品与地理标志农产品

特色农产品与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概念

  所谓特色农产品具体表示为,传统农业发展时,因为受到市场变化、地理环境及技术等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农产品,特色农产品相较于一般产品而言具有更为突出的品质与独树一帜的特征,而它较为突出的品质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我们常见的类型就是“地名+产品类别”。而关于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概念,我们可以从地理标志的概念中推导出来,对于地理标志的概念在多个法律文件中都有描述,如《巴黎公约》《TRIPS协议》以及其他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法,它们对于地理标志概念的描述具有极多相似的地方,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通过对地理标志概念的解读我们能推导出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指示某种农产品来源于某个区域,具有特定质量、使用特定工艺或者具有其他特征的标志”。

特色农产品与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关系

  从二者的概念来看,我们可以发现特色农产品与地理标志农产品非常相近,其实这与地理标志的本身法律地位息息相关,地理标志通俗来说是法律对某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事实的认可,特色农产品的存在就属于某种社会事实,它体现了社会一般大众对某个区域农产品的认同,地理标志农产品可以被视为对特色农产品在法律层面上的正式认可,这似乎也表明,特色农产品实现向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转变是其最佳的归宿。

  从二者的功能来看,它们都具备识别功能、商誉承载功能以及品质保障功能。在一般情况下,基于我们之前的讨论,我们可以将特色农产品与地理标志农产品设想为大众与官方的区别。这是因为地理标志农产品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可以预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二者的发展状况。即便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法律保护,仍存在侵权现象,更何况那些未得到保护的特色农产品。此消彼长之下,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三个功能将会明显强于特色农产品。

特色农产品进阶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必要性

提高识别度

  文章所讨论的识别功能指的是生产者群体和消费者将一种产品与其他竞争性产品相区分的能力。毋庸置疑,特色农产品具备这一功能,特色农产品的“特色”二字意味着其天然存在着区分识别的特性,这一特性或来自自然地理因素,或来自人为的工艺,但是不论是来自哪里,其所形成的特性赋予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其与其他竞争性产品相区分的能力。地理标志农产品同样如此,它也具备着与其他竞争性农产品相区分的功能,但是这一功能又与特色农产品的识别功能有着一些差距。法律的保护就是造成这一差距的原因。一方面,特色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都是将本身与自己的竞争对手相区别,但是地理标志农产品突出了它对自己的特殊性描述。特色农产品的特色形成于自然与人文因素的交织中,记载于人们的口口相传中。而地理标志农产品为了获得法律的保护,它所付出的就是对于自身特殊性的详细描述,只有当它真正能够代表一定区域农产品的特色时,法律保护才有意义;当然也只有它将自身与其他竞争性产品区分解释得更为清楚时,法律才能给予它及时有效地保护。另一方面,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的主要载体之一就是其商标,而特色农产品并没有像商标一样具体切实的载体,它的特色存在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口口相传中,自然人文因素可能是它较为重要的证明,这样一来其识别区分功能就会因为空间这个模糊的概念而大为降低。地理标志农产品得益于商标这一载体,能够更为切实地发挥其自身的识别功能,而对于特色农产品,它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关系的事实在农产品上的体现,客观存在的自然人文因素可以一定程度上作为其载体,但是当二者都通过载体展现其识别功能的时候,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模糊与具体所给生产者和消费者群体带来的感受也是不一样的,识别功能本就侧重于人本身的感觉,这样一来,模糊的自然人文条件与具体清晰的商标带给人们的感受,孰轻孰重可见一斑。

强化商业声誉

  生产者群体能够就其所共同建立的声誉获得保护并从其中获益,这也就是商誉承载功能存在的重要意义。商誉承载功能指的是产品所能承载的由其经营者所共同建立的商誉。特色农产品的商誉往往存在于人们的口碑中,并以抽象的形式表达出来,诸如描述人类感觉的一些词汇,借由人们口口相传所形成的商誉天然具有不稳定性,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品位与习惯在个体与个体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对一种特色农产品的感觉不同,进而也会影响他们对该产品的评价。网络及自媒体的出现,加剧了“乌合之众”效应的影响,口碑可能会随着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所引导的舆论方向而改变,进而造成特色农产品商誉也岌岌可危,真假难辨普遍存在于网络与自媒体高度发展的社会。地理标志农产品在由特色农产品实现到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跃迁时,在法律的要求之下,它实现了原本商誉承载的闭环,它从人们口口相传的特色农产品变为了地理标志农产品,它的商誉以及商誉的成因都得到了书面的官方认可。除此之外,商誉本就是一个极度敏感的东西,外界的变化会对其造成极大的影响,它需要持之以恒且有力的保护,在法律庇护之下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无疑能在商誉承载方面表现得更好。

强化品质保障

  品质保障功能指的是,特色农产品使得相关公众得以凭借既有的消费经验和口碑对其产品的品质有所预期,只是这种品质的预期完全凭借人们的主观感受,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随意性;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不仅体现在人们口口相传而形成的口碑之中,更是体现在固定的文字描述中,它通过对其品质的仔细描述从而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因为有了法律认可的文字信息,所以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也更具可靠性和稳定性。品质保障功能之所以重要,也在于它是大众认知该产品的重要指标。对于特色农产品而言,尽管它们的优良品质客观存在,但这些品质是通过人们的描述而被大众所熟知的。然而,人们口碑中所描述的品质与其实际的品质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就如同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一样。同时,简单的语言描述,对自己感受的直接评说无法更为细致地帮助人们认知特色农产品的特征。感受的普遍性容易导致人们对特色农产品的品质描述与其他产品相混淆。仅仅使用简单的比较词汇来区分二者,是远远不足以凸显特色农产品的独特之处的。当人们逐渐模糊了这种特色时,特色农产品的品质也会随之消失殆尽。而地理标志农产品则通过固定的文件,也固定住了人们对它特征的描述。

  进一步讲,我们一再强调特色农产品独特性的重要性,这是构成其品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保护这一特色以确保其品质就显得尤为重要。特色农产品的品质维护应建立在特定区域社会群体的自发组织上,他们基于特色农产品本身具备的种种功能自发进行维护,这种情形之下的联合是脆弱与狭窄的。而地理标志农产品则不然,它借助法律的庇护,以及其他人对法律的敬畏得以维护并强化它本身的品质保障功能。

  特色农产品与地理标志农产品都具备着这三个功能,但是地理标志农产品在法律的保护之下,能够维护并且强化这几个功能,这也注定了它更可能在与其他竞争性产品的博弈之中脱颖而出,直观的比较也预示着特色农产品朝着地理标志农产品跃迁的必要性,占据优势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无疑是振兴农村,致富农民所必需的。

特色农产品向地理标志农产品跃迁之困境

疏忽地域关联性

  特色农产品与地理标志农产品都有着明显的地域性,地理特色对二者而言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但是特色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对其重要性又有着一些差距。特色农产品的特色除了来源于自然地理因素,还受益于人们的口口相传,如果在一定区域之中,那样的传播不会造成信息的误差,但是人是会流动的,在更大范围中,它们传递的信息就有可能存在偏差。例如,在中国,人们会说自己是哪个省市的,但是如果在国外,人们也只会说自己是中国的。这种偏差会使得相当一部分特色农产品的地域关联性减弱。而地理标志农产品是得到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因此它的要求也比特色农产品更为严格,所有的信息都要求有书面材料,因此它对地域范围的划分也更为细致、精确。它们二者的落差造成了特色农产品向地理标志农产品跃迁的一个掣肘。

跃迁过程的贯通性

  特色农产品向地理标志的跃迁是一个贯通的过程,这意味着特色农产品能够向上跃迁,地理标志农产品也能够向下“坠落”,这就好比是走一段坡度较大的路,我们稍微不注意就会有滑下去的风险。就本质而言,特色农产品与地理标志农产品无异,这也从根源上证明了它们二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相互转化意味着谁都有可能变成谁。虽然在事实上很少有地理标志农产品被取消,但是无论是地理标志农产品还是特色农产品,它们最终要实现的都是经济利益的转换,如果由于保护不善导致地理标志农产品逐渐丧失其应有的优势并直接反映在经济利益上,那么我们可以说它已经“坠落”了。正是由于这一过程的贯通性,特色农产品才能够朝着地理标志农产品跃迁,但也正因为这一贯通性,才有了地理标志农产品“坠落”的风险。这也成了阻碍特色农产品跃迁的第二个因素。

实现特色农产品向地理标志农产品跃迁的关键策略

把握关联性

  学界对关联性存在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地理标志的关联性是消费者将特定产品与特定产地相联系,它存在于消费者的认知之中。此为主观关联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关联性是产地的环境造就了产品的特定质量或特征,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事实。此即客观关联性。根据特色农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定义来看,关联性的重要性好比独创性之于作品、新颖性之于专利、显著性之于商标,是特色农产品实现向地理标志农产品跃迁的基础。特色农产品在跃迁的过程中,实现主观关联性与客观关联性的统一是关键。从地理标志农产品本身的构成来看,地理标志本就带有地理特征,我们所了解的大多数地理标志都以“地理区域+产品类别”的形式构成,使得人们一眼即能看出来产品与特定产地相联系。对于客观关联性而言,它更强调特定质量的产品来源于特定产地,这是地理标志形式本身所不具有的,也是特色农产品更应该努力的方向。

  在具体实践中,特色农产品首先需要做的是,划定好产品的生产区域,因为不管是客观关联性还是主观关联性,它们强调的都是产品与产地之间的联系。产地的范围划分影响着产品与产地的关联性紧密,如果划定的范围过大,主观关联性可能有所增强,因为产地的范围能够容纳的产品也就更多,但是客观关联性就会有所减弱,因为客观关联性讲究的是实际产品质量与产地的联系,对客观关联性而言将产地范围缩小对其实际是更加有利的。由于主客观关联性在产地范围上此消彼长的关系,特色农产品生产者在将特色农产品向地理标志农产品跃迁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控好产地范围,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适当扩展,一味地追求主观关联性,很容易在成为地理标志农产品之后夭折,因为地理标志农产品是自然和人文因素双重作用的结果,地域性是其重要特征,超出了这一地域其特色也就荡然无存。当然,过于保守,将地域限缩在极小的空间内也不合适,这样缺乏规模,既不能实现规模效应,节约生产要素,也没办法扩大生产,最终不利于农业生产者的发展,农民致富也是妄谈。农产品生产者应该确定好适当的产地范围,最终实现产品主客观关联性的统一。

  在消费者的眼里,质量与商誉恰恰对应着我们所讲的客观关联性与主观关联性,商誉被具体描述为“什么地方的什么产品很好”,质量则是“哪里的产品更甜、更大”等。特色农产品与地理标志农产品在这两个方面相比而言,一个重要的差距就是,特色农产品的质量存在于人们的口口相传之中。因此,特色农产品生产者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在商誉方面,加强地方与产品的联系。在质量方面,将其特色农产品的突出质量特征固定下来,以文字固定,使得其质量具有可以确定查究的特性,这也是为接下来的跃迁做铺垫。特色农产品在实现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跃迁中,需要提交文字材料,以确定产品与产地的关联性,还有产品的突出特色以及质量特征,得到官方的认证既是一种保护也是一种特殊的宣传方式。

注重保护的持续性

  特色农产品向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跃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因为影响其形成的自然地理以及人文社会因素都是动态变化着的,地理水文条件虽然很稳定但是不能完全忽略其变化的可能。一个鲜明的例子就是,一种富含某种元素的农产品,随着该元素在区域中含量的降低,其产地范围以及产品质量都会随之发生变化。同时,生产该农产品的工艺也会随着时间而消失,这些都是可能存在的变数。再者,假冒农产品的冲击也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地理标志农产品带给农产品生产者的经济价值将是巨大的,这在其他经营者眼里就是一块巨大的蛋糕,虽然法律在持续地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但是我们的生产者也不能放松警惕,持续加强保护,以自己的力量打击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与法律保护形成合力对地理标志农产品形成持续的保护。

  特色农产品是自然与人文因素催生的,人力所能干预的力度较小,而地理标志农产品却不然,实现特色农产品到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跃迁是我们能够做到的。而实现跃迁的最终目的在于,使特色农产品真正能够发挥其经济价值,从而能够更好地保障和推动我国地方特色产业经济创新发展,助力实现乡村特色产业的全面振兴。

  编校:张春兰

  网络:吴飞飞

  监审:陈绪绚

  终审:魏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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