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杂志

法治护乡村 消费更安心

时间:2026-04-01 10:47:43来源:本刊记者 文字:和羽楠

  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门话题。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9476元,比上年名义增长4.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4%。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乡村全面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乡村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2025年,乡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259元,增长5.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3%。与此同时,乡村居民的消费行为也逐步向多元化、品质化转型,“线上+线下”融合的消费模式在乡村地区日益普及。这些变化既彰显了乡村消费市场的活力,也对乡村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须进一步强化重视、补齐短板。

  2026年2月3日,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明确提出,“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多措并举扩大乡村消费。支持乡村消费扩容升级,提升消费设施和服务水平”“依法严厉打击农村地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当前,农民消费正稳步迈上新台阶,消费场景不断丰富、消费需求持续升级。在此背景下,引导农民自觉提升权益保护意识、掌握维权方法,既是适应乡村电商发展潮流的必然要求,也是筑牢乡村消费市场安全防线、护航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举措。

农民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困境

  农民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乡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与生活品质,离不开消费主体、经营主体、监管主体等协同发力、同向而行。

  从消费主体来看,部分农民法治意识薄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度不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与维权能力,难以有效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过程中,农民往往不注重留存消费凭证,如发票、收据等,一旦发生消费纠纷,难以提供有效的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部分农民受传统观念影响,存在“怕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遇到消费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时,宁愿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也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从经营主体来看,部分经营主体诚信缺失、法治观念淡薄,导致违法经营行为频发,直接侵害了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例如,通过虚假宣传、低价诱惑,引导消费者陷入消费陷阱。

  从监管主体来看,乡村地区地域广阔、经营主体分散,线下小卖部、流动摊贩、农资门店等监管难度较大,尤其部分违法经营行为通过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开展,为监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加强法治建设是破解农民消费者权益保护难题的重要路径,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农民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让农民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损害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以来,孙某某、刘某某在四川省巴中市某地合伙经营某化肥厂期间,采用冒用生产厂家和厂址、自制产品合格证、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方式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在案证据查明已销售的12批次化肥货值金额共计73142.5元,涉及农民消费者200余人。市场监管部门在该厂现场查获4批次60余吨未销售化肥。经检验,该厂生产、销售的化肥总磷超标,可导致农作物减产或绝收,甚至引起土壤板结,破坏耕地,侵犯了众多农民消费者权益,破坏了农资市场秩序。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巴中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该线索,根据四川省消费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该院于2024年1月17日将线索移送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建议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川省消委会通过向检察机关了解案件情况,走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了解案涉化肥的销售范围、对农业生产以及耕地的影响,听取检测机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巴中市检察院意见建议,厘清案涉销售行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保护组织是否属于诉讼适格主体、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等疑难问题,并就拟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估研判。经过调研论证,四川省消委会认为,该案不仅侵犯了众多农民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同时也破坏了耕地和农业生产,检察机关介入有助于更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故决定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协助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工作。

  2024年2月4日,四川省消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巴中市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四川省消委会起诉。诉讼期间,被告提出分步赔偿的意见,四川省消委会在巴中市检察院支持协助下,就被告赔偿能力、赔偿方式可行性等问题深入开展调查评估,实地走访了解其生产经营所面临的困难,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核实,提出采用退还现金与赔偿农资相结合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最大程度维护公共利益。3月11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巴中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法院根据起诉意见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四川省消委会指定的公益账户退还违法所得73142.5元,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19427.5元,并分三年以企业生产的合格化肥进行实物抵偿。

  为规范退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四川省消委会联合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消委会制定了《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方案》,明确对于能提供有效交易凭证的农民消费者直接退还货款,剩余退赔金购买农资作为公益活动物资赠送给受侵害集中区域。巴中市检察院全过程参与、监督赔偿资金使用。5月7日,被告退还违法所得73142.5元后,四川省消委会联合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消委会,通过在官方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现场走访核实等途径公开征集受害农民消费者信息,并认真核对,分别于2024年7月18日、10月31日,2025年1月14日,对三批216名农民先后发放退赔款43325元,剩余退赔款和赔偿金将在三年内用农资化肥折抵,于春耕时节等节点向受侵害集中区域的农民消费者赠送发放。

案例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商家诱导老人高价购买净水器案

  2025年6月初,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市场监管局城南所的工作人员陆续通过12345、12315平台交办的投诉工单以及现场来访等渠道接到群众反映:辖区一商家使用大巴车组织、接送周边乡镇老年村民参加“健康讲座”,现场进行各类水质对比试验。讲座期间,商家以夸大净水器功效、赠送小礼品及现场购买折扣优惠力度更大的促销手段,诱导他们以2900—3000元的价格购买净水器。老人回家后,经冷静思考或旁人提醒,认为所购净水器物非所值、高于市场价,提出退货诉求却屡屡遭到商家拒绝。

  随着投诉量增加,据初步统计,牵涉的老年消费者多达上百人。市场监管局城南所工作人员立马警觉,向上级报告,并得到执法中队支援。工作人员一方面深入调查取证,多次与商家沟通约谈,阐明法律法规,耐心倾听老年消费者的诉求,做好情绪安抚与情况登记;另一方面联合县公安局、信访局组织商家与消费者进行调解。一场涉及全县11个乡镇、覆盖130名散居各村老人的消费调解工作就此展开。历经半年的多方协调、反复磋商与持续跟进,这场消费纠纷最终得到圆满解决,21.746万元货款悉数退还到老人手中。

案例三 李某诉某装饰公司承揽合同案

  村民李某经上网了解,认为轻钢房屋省钱又环保,打算为其兄弟二人各建一栋200平方米的轻钢别墅。经参观被告某装饰公司样板房,李某与该装饰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为其提供轻钢材料并指导建筑安装成型。李某支付60%首付款后,在第一栋房屋还没有全部完工的情况下,装饰公司以“李某需要继续交钱才能发剩余材料”为由不再履行合同,随后装饰公司人去楼空。尚未完工的轻钢房屋无法居住,李某也没有其他合适替代材料继续建造。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已支付60%款项,而一栋房屋即一半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被告装饰公司便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决解除案涉合同,装饰公司返还李某的首付款18万元,赔偿李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并限期拆除建造在李某宅基地上的轻钢房屋。

案例分析

  第一则案例发生在农资经营领域,这一领域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却成为不法商家牟取暴利的重灾区。部分不法商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这些劣质农资产品质量严重不达标,不仅会直接导致农民耕种减产、养殖受损,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破坏土壤生态环境、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而对农业生产造成长期、不可逆的危害,既违背了乡村全面振兴的发展初衷,也严重侵害了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则案例指向部分不法商家的恶意违法经营行为。不法商家的恶意销售行为种类多样,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商品、“三无”产品;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售后服务缺失,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出现质量问题,商家拒不退换货、不履行维修义务等。此类行为尤其针对乡村老年群体、低收入群体、留守人员等重点人群,这几类人群自身文化水平有限、信息获取渠道狭窄、辨别能力较弱,对各类消费陷阱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很容易成为不法商家重点侵害的对象。

  第三则案例贴合农民消费者“线上+线下”的消费趋势。随着乡村电商的快速发展,一些线上经营主体利用网络的虚拟性、跨区域性特点,开展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货不对板等违法经营行为,由于线上交易的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这些违法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查处,不仅损害了农民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乡村线上消费市场的秩序,进一步加剧了农民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风险。

  农民消费者权益保护,必须让农民懂法、守法、用法。要立足乡村实际,创新法治宣传方式,摒弃“念文件、贴标语”的传统模式,依托村广播、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农家书屋、村级法治讲堂等载体,结合“农机3·15”“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活动,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贴近乡村生活的案例,向农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讲解假冒伪劣农资识别、消费纠纷投诉举报流程、公益诉讼维权等实用知识。

  同时,要聚焦乡村老年群体等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宣传,破解“老年人易受骗、农户怕维权”的痛点,引导农民消费者树立“学法明权、守法诚信、用法维权”的理念,主动规避消费风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法治意识扎根乡村大地。

  乡村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农民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乡村全面振兴大局。2026年,全国“农机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开展,为乡村法治视角下的农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契机。

  唯有持续强化法治能力,将法治理念融入乡村消费的每一个环节,让法治成为农民消费者最坚实的后盾,才能规范乡村消费市场秩序,释放乡村消费潜力,让农民群众在安全、放心、便捷的消费环境中共享乡村全面振兴发展成果,以法治之力筑牢乡村消费安全屏障。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李霞

联系我们|网站介绍|欢迎投稿|杂志订阅|网站声明|

主管.主办: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编辑出版:  《村委主任》杂志社      投稿邮箱:cwzrtg@163.com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79号18号楼5层 邮编:030000 联系电话:(0351)6071962、(0351)7099359
期刊出版许可证丨 国内刊号:CN14-1355/S 丨国际刊号:ISSN1674-7437丨邮发代号:22-120
晋ICP备2023018114号 晋公网安备140105029904671
主管:山西省农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