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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占地补偿纠纷案例分析

时间:2025-04-24 10:16:34来源: 文字:陈秀山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在农村发展进程中,因占地补偿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这些纠纷不仅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为大家剖析农村占地补偿纠纷中的法律问题。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占地补偿纠纷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土地权属争议、胎儿权益保护、合同履行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农民朋友们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妥善保存与土地权益相关的各种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力地主张自己的权益。

案例一: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一)案情简介

  1993年,王女士与毛栗坡村的村民熊先生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至毛栗坡村。1999年11月,王女士与熊先生离婚。2001年,王女士因离婚将户口重新迁回罗家村,并在罗家村长期居住生活,还取得了罗家村分配的承包土地,相关部门也向她发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证明等文件。2017年、2021年、2022年,罗家村二组的集体土地被有关部门征收,村组按人口分配征地补偿款。2017年,王女士分到了3500元土地补偿款。然而,2021年按人口分配的15000元及2022年分配的8000元,罗家村二组却以她已结婚出嫁为由,未给她分配这两笔款项。

(二)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2月,王女士将户口迁回罗家村二组,毛栗坡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王女士离婚迁出毛栗坡村后不再享受该村的任何福利。此外,2019年4月,祥云县人民政府向王某甲户(王女士的侄女)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自1998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止,承包地确权总面积3.24亩(约0.216公顷),承包地块总数5块,承包方家庭成员包含王女士。2021年9月,祥云县祥城镇罗家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向王某乙(王女士的大哥)户颁发了祥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股权证上载明王女士系其中的家庭成员,持有股数为1。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罗家村二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请求罗家村二组支付案涉土地补偿款合计23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12月5日,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家村二组支付原告王女士案涉征地补偿款23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律师说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在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关键。一般来说,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户籍登记状况、生产生活状况以及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王女士离婚后将户口迁回罗家村二组,并在罗家村二组取得了承包土地,还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证明,这些都充分证明了她在罗家村二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山西晋联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陈秀山

  村规民约不能违法:罗家村二组依据自行制定的分配方案,以王女士以结婚出嫁为由,未给她分配征地补偿款。但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罗家村二组的分配方案剥夺了王女士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外嫁女权益保护:在现实中,“外嫁女”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益常受侵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只要“外嫁女”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

案例二:村民小组间林地征地补偿款权属争议

(一)案情简介

  2014年,因行政区划调整,原贵州省黄平县屯上村一组、二组、三组合并为屯上村中心一组。2018年,黄平县黄谷公路建设项目启动,出于建设需要,黄平县新州镇政府计划征用位于该县名为“萝卜冲”的部分集体林地共计30.746亩(约2.05公顷),涉及征地补偿款79万余元。这笔巨款引发了原屯上村一组、二组、三组村民对该林地的权属争议。原屯上村三组率先提出,“萝卜冲”一直由其管理和使用,山林权属、征地补偿款应当由其独自享有。而原屯上村一组、二组的村民们则认为,那片林地是三个村民小组共同享有的,应当由大家共同分享征地补偿款。由于林地存在权属争议,新州镇政府将征地补偿款提存。2018年9月,新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几经调解未果后,原屯上村三组村民向黄平县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林地争议权属纠纷作出处理。

(二)裁判观点

  黄平县政府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确定上述林地归屯上村三个村民组共同享有。原屯上村三组村民对此表示不服,随即向黔东南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州政府复议后维持黄平县政府作出的决定。2020年8月26日,原屯上村三组村民一纸诉状将黔东南州政府、黄平县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对争议林地的权属确权纠纷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庭审中,法院认为原屯上村一组、二组和三组均未能提供有效的权属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依据证明争议林地实际的权属情况,黄平县政府决定争议林地归原屯上村三个村民组共同享有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屯上村三组的诉求。原屯上村三组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原屯上村三组申请再审后,其再审申请仍被法院裁定驳回。

(三)律师说法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案中,原屯上村三组村民在与一组、二组协商无果后,依法向政府申请处理,在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时,又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决途径。

  证据的重要性:在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各方当事人都需要提供有效的权属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依据来证明自己对争议土地的权利。原屯上村三个村民小组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林地的实际权属情况,在此情形下,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维持了政府作出的林地归三个村民组共同享有的决定。这警示大家,在涉及土地权益问题时,务必妥善保存能够证明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据,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

  争议化解的多元化:虽然通过诉讼程序能够对争议作出裁决,但在实际操作中,多元化的争议化解方式更为可取。在此案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虽未能成功解决纠纷,但这是争议化解的重要尝试。之后,检察机关联合多个部门,通过多次召开院坝会,倾听村民意见和诉求,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使三个村民小组就补偿款分配达成共识。这种多元化的争议化解方式,既考虑到了法律规定,又兼顾了村民之间的和谐关系,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三:胎儿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一)案情简介

  某村为整村搬迁自然村。2024年2月1日,某村民小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某村民小组土地款分配方案》,载明向村小组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可分配对象人员的户口登记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当时,小陈还是尚在母亲腹中的胎儿。小陈的父母均是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陈于2024年2月13日出生,2月26日申报落户。现该村民小组以小陈的户口登记时间不在该分配方案的截止时间之前,不向其发放征地补偿款。小陈的法定代理人遂将该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该村民小组向小陈支付征地补偿款。

(二)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也应当得到落实和贯彻。土地补偿款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土地补偿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在分配方案中应把胎儿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预留相应份额。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更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村民小组向小陈支付征地补偿款。具体到本案,小陈在分配方案中可分配对象人员的户口登记截止时间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是胎儿,权益应受到保护。某村民小组可以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作出决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分配方案不得剥夺胎儿的正当、合法权益。当然,若是出现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特殊情形,则预留的权益份额可另行处置。

(三)律师说法

  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中,胎儿的权益同样应得到保护。因为土地补偿款具有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活的功能,胎儿作为未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权益不应被忽视。

  民主议定程序与法律规定的平衡:村民小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这是村民自治的体现。然而,民主议定程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虽然村民小组有权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式,但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胎儿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不能以不合理的规定剥夺其应有的份额。


陈秀山与团队成员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

  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特殊情形,法律规定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若出现这种情况,之前为胎儿预留的权益份额可按照法律规定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规定另行处置,以确保补偿款的分配合理、公平。

案例四:土地平整费用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一)案情简介

  多年前,廖某林、廖某荣和许某盛三户人购买了温某三兄弟的一栋房子,并花费3 000元将房屋旁闲置的部分土地进行了平整,用于堆放杂物。2020年因国道扩建,征收了温某等三兄弟在国道边上的土地,其中房屋旁的闲置土地获得补偿征收款13800元,补偿款打入了村集体账户。因双方对补偿款如何分配存在较大争议,纠纷久拖不决,补偿一直未分配。廖某林等三户人认为房屋旁的空坪是自己花钱进行了平整,补偿款应当分得一半。温某三兄弟不同意,认为该空地属于自己的,对方没资格分得补偿款,拒不退步,为此导致补偿款一直滞留在村集体账户里。

(二)裁判观点

  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从情理和法理两方面入手。向廖某林三户释明,虽然其花钱把土地平整,但该土地的权属归属于温某三兄弟,对半分肯定不公平,在法律上也得不到支持;同时劝导温某三兄弟,该闲置土地确实在廖某林三户人家门口,而且他们花费了资金进行平整,温某三兄弟适当分一点给对方,纠纷就能早日解决,补偿款也能早点到账。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温某三兄弟分得补偿款7 800元,廖某林三户分得补偿款6 000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三)律师说法

  土地权属与增值投入的关系:土地的权属是确定征地补偿款归属的基础。在本案中,房屋旁闲置土地的权属明确归温某三兄弟所有,这是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前提。虽然廖某林等三户对该土地进行了平整投入,使土地增值,但这并不改变土地的权属性质。不过,他们的投入行为在补偿款分配时应予以适当考虑。

  公平原则的体现: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遵循公平原则。温某三兄弟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应获得主要的征地补偿款。而廖某林等三户的平整投入也付出了成本,从公平角度出发,他们应得到一定的补偿。最终双方达成的分配方案,既尊重了土地权属,又考虑了廖某林等三户的投入,体现了公平原则。

  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在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情理和法理两方面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仅解决了纠纷,还维护了双方的关系,避免了通过诉讼可能带来的繁琐程序和更大的矛盾冲突。

案例五:电力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占地补偿费用纠纷

(一)案情简介

  前几年,某电力公司因项目施工需要占用辖区群众孙某的耕地。供电塔塔基为永久性占地,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今年,某电力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孙某青苗补偿、复耕费、地堾损害费、撂荒费等。孙某拨打了12345市民热线,希望协调电力公司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二)裁判观点

  12345热线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任务后,第一时间联合东古城司法所、法学会工作站及矛调中心组成调解小组,深入实地开展详细调查核实,并亲自入村进户核实占地情况及补偿诉求,适时组织当事人开展调解。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归纳了争议焦点,及时对双方进行沟通和劝导。通过耐心释法和不厌其烦析理,最终电力公司支付所欠孙某土地补偿费用,一场土地纠纷得以稳妥解决。

(三)律师说法

  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力公司与孙某签订的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电力公司未按约定支付青苗补偿、复耕费等费用,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孙某有权要求电力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纠纷解决的多元渠道:孙某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来寻求帮助,这是一种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相关部门接到诉求后,迅速组成调解小组,通过实地调查、组织调解等方式,积极推动纠纷解决。这种多元主体参与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了各方优势,能够更高效地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权的重要性:在遇到占地补偿纠纷时,被占地农民要像孙某一样,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无论是通过协商、调解还是诉讼等方式,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采取过激行为,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补偿协议、土地权属证明、损失证明等,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学法用法指南:农村占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涉及诸多法律法规,这些法规从不同方面规范了补偿款分配的流程、标准和权益保障,旨在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为土地管理领域的核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和补偿原则。在征收耕地时,需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于征收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等,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标准规定。此外,该法还强调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和长远生计的重要性,要求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为后续补偿款的分配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安置机制。在补偿款分配方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同时,强调社会保障费用必须单独列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需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这些规定增强了补偿款分配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切实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民事法律角度对农村占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等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农民对土地享有的相关权益。例如,对于因土地征收导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或变更,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在补偿款分配过程中,若出现侵犯农民物权等民事权益的行为,农民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专门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涉及农村占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内容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该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这一解释在平衡村民自治与农民个体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

  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占地补偿款分配的具体规定。以山西省为例,其制定的《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些地方规定充分考虑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利益诉求,为当地农村占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终审:魏文源

  监审:李保燕

  编校:李晓亚

  网络:吴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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