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杂志

乡村振兴中法治文化认同的达成

时间:2025-03-04 14:27:21来源:梧州职业学院 文字:唐玉凤 何勇

乡村振兴视域下法治文化认同的必要性

法治文化认同是乡村基层治理的内在要求

  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是我国在长期治理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此治理体系里,法治凭借其承上启下的核心定位,构建起“良法善治”的制度框架,为自治与德治发挥作用提供服务保障。在“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中,要发挥法治在乡村基层治理中的中坚作用,法治文化认同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乡村基层治理的关键在于对法治文化的认同,只有实现了对法治文化的认同,才能激发农民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自觉地投入乡村基层治理实践中,从而推动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进路的生成。

法治文化认同是建立文化自信的重要支撑

  文化是法治的支撑,认同是自信的前提。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文化认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治理能力的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的重要支撑。文化自信源于对自身文化的价值认同。在2023年10月召开的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上,党中央正式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文化篇”。中华传统文化倡导“以法为本、缘法而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体现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之根基,推动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能够赋予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以历史的智慧解决现实实践问题,在具体实践中促使人民增强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的认同,让文化自信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坚定文化自信特别是法治文化自信,是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更坚强的思想保证和更强大的精神力量以及更有利的文化条件。

法治文化认同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在国家发展中具有核心作用,明确指出“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既要达成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又要达成政治的良法善治,法治文化认同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重要保障,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之基。农业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方面,离不开法治对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对农村改革的引领作用、对农民权益的保障作用。增强农民法治文化认同,对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乡村振兴视域下法治文化认同的现实困境

制度体系层面:乡村法治化水平较低制约法治文化认同

  涉农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随着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乡村法律制度随着乡村的发展在不断地与时俱进,聚焦“三农”问题,为农村主要领域发展提供了法律规范依据。但总体来说涉农法律仍不够完善,现阶段涉农法律多从政策性角度出发,法律条文较为笼统,法律制度滞后于乡村发展。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各地乡村发展水平、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因地制宜的法律体系。

  乡村行政执法力度不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但受乡村环境、物质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乡村行政执法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部分法学专业人才不愿回到乡村,导致乡村缺乏专业的乡村法治人才。同时,部分乡村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与农业专业知识有待提高。具体表现为,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能依法办事,责任心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认知自身职责与权力。二是大多数农民居住分布较为分散,尤其在山区农村,交通不便利,人员分布稀疏,部分地区法治设备陈旧落后。这些因素导致出现矛盾纠纷以及违法行为时,无法第一时间发挥行政执法的作用解决问题,严重削弱了农民对法治文化的认同感。

  乡村司法资源供给不足。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乡村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日新月异,乡村社会出现的矛盾日益复杂,农民对司法的需求持续增长。相较之下,乡村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愈发突出。一是司法人力资源不足。乡村地区的法官、检察官数量有限,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件,出现了“案多人少”的困境,导致矛盾解决效率低下。二是司法经费紧张。由于国家财政投入有限,乡村地区的司法经费难以满足实际需求,使司法服务积极性受挫,难以满足农民的司法需求。三是司法机构配备不足,乡村地区的司法机构与法律服务机构数量偏少,致使乡村司法服务未能全面开展。因此,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在乡村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被削弱,进而影响农民对法治文化的认同。

法治意识层面:农民的法治意识不强淡化法治文化认同

  农民法治观念薄弱。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广大乡村的法治观念得到有效增强。但从总体上来看,部分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学习法律文化的能力不足,学习的途径存在局限性,导致农民对法律的认知存在偏差、法律信仰不够牢固、对法治文化的认同也不够坚定。受文化水平的影响,许多农民对法律知识只是一知半解,甚至全然不懂,这种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法治观念的薄弱,使部分农民的法治意识尚未被唤醒。

  乡村普法力度不够。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开展“送法下乡,普法宣传”活动,农民的法治素养得到了有效提升。但乡村普法活动形式较为单一、大众化,以及普法内容未与乡村发展实际相结合、针对性不强,导致法治宣传学习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够,农民缺乏主动学习的意愿。同时,与城市相比,乡村学习法律的途径有限,进一步导致农民学习法律的主动性不强,对法治的需求降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村法治建设的进程,削弱了农民对法治文化的认同。

社会环境层面: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影响法治文化认同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发展,乡村正逐渐发生变化,但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经济相对薄弱的地区在观念转变上较为滞后,部分乡村社会仍保留着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形态,具有人情、亲情、友情等非契约化的特征。农民之间交往多为礼尚往来,很少涉及法律问题,当出现矛盾纠纷时,往往倾向于“找关系”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使农民与法律之间缺乏有效互动,导致其对法律或法治的需求度和认同感不高。由于长期传统社会生活影响所形成的“习惯法”在乡村治理、生产生活中仍发挥作用,农民对法律的信任、法治的认知,很大程度上受身边人和事的影响,从而导致其对法律的认知局限于熟人社会下的熟人思维。

乡村振兴视域下法治文化认同的推进路径

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夯实乡村法治制度基础

  强化重点领域立法,构建完备的涉农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基础,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农村社会保障、农村行政管理和农村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的法律体系化构建,从而为实现乡村振兴目标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通过不断完善涉农法律规范体系,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增强农民对乡村社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从而积极参与乡村基层治理,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增强对法治文化的认同。

  加强乡村专业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一是加强乡村执法人员法治素养教育,开展常态化的法治讲座、培训,推动乡村执法人员在日常生活中积极自觉学习涉农法律等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建设法治乡村的能力。二是吸引专业法治人才留在乡村,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通过一定程度的政策倾斜等方式加大对专业法治人才引进力度,吸引更多法治人才深入乡村基层,也能留在基层。三是要健全乡村法律服务体系,鼓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面向农民群众的志愿服务活动,切实为农民群众提供多样化法律服务。为乡村法治建设“保驾护航”。

强化乡村基层法治理念,创新法治宣传方式

  以乡村基层党员干部为重点对象,提升其法律素养。在乡村基层党员干部中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教育,组织学习宪法、涉农法律等相关法律知识,并通过邀请专业律师举办讲座等方式提高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此外,还要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开展相关的普法活动,丰富其法治宣传形式,在法治宣传过程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培养其日常工作运用法治思维的方式,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促进乡村法治建设。

  以农民为主要对象,增强农民法治意识。农民不单单是法治建设的受益者,也是乡村法治建设的推动者和参与者。通过法治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提高其对法律的信任感和安全感,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引导其形成主动学法、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同时,在农村基层法治宣传中,应坚持法治宣传与解决乡村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让农民感受到法律对自身和乡村发展的现实价值。此外,应充分考虑到农民群众的接受能力和兴趣爱好,设计多种形式、喜闻乐见的普法活动,如将法治宣传与当地语言、文化、戏剧等方式结合,让农民能学懂法律,才能用好法律,从而增强对法治文化的认同。

  以新媒体为重要手段,创新法治宣传方式。在当前的乡村基层法治宣传工作中,除了依靠传统的标语、宣传册等方式,要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结合乡村实际情况,构建相应的新媒体普法平台。不断拓宽普法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法律宣传活动,通过微信、抖音、快手等新媒体网络平台向农民传播法律知识和相关政策信息。同时,在新媒体普法平台中,要设置相应的版块和内容,让农民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法律知识,使学习法律变得更加便捷高效。

促进“自治、法治、德治”融合,改善乡村治理环境

  以法治为核心,纠正自治之偏。法治是农村基层治理的核心所在,它不仅能引导自治的方向和范围、规范村民的行为,还能有效解决在自治中出现的“任性”问题。所谓“任性”,即指自治过程中的自行其是、盲目行事、随心所欲。因此,在农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确保法治手段的运用,促使权力行使规范化、法治化,维护自治的基本秩序,保障其合法性。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治理手段,并以程序正义为基础进行治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合法”的治理方式。将法治与自治相融合,既能有效弥补过度依赖自治的缺陷,也能充分发挥法律治理的独特优势,从而增强民众对法治文化的深刻理解和广泛认同。

  以法治为核心,守住德治之基。德治侧重于道德教化,强调通过道德教化来实现和谐共处。虽然德治在减少社会冲突方面成效显著,但它过于柔性,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因此,必须依靠法治来确立道德底线,以预防恶行的发生。社会的道德标准并非绝对权威,会受到人文环境的影响而产生偏差。例如,部分农村地区仍存在着封建伦理的残余,限制了个体自由发展。在这样的环境中,部分人容易产生侥幸心理,挑战社会规则和秩序。法治与德治之间存在良性互动与相互结合的必要性,现代法律体系已经融入诸多道德理念,这正是乡村全面振兴所需要的方向。因此,将法治与德治有机融合,能让农民更深刻地理解与认同法律,不仅提高了人们对法治文化的认知水平,而且有效增强了农民对法治理念的认同感和接受度。

  国家需要法治,乡村全面振兴同样离不开法治。增强农村群体对法治文化的认同感是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前提,完善法治体系建设,能够为增强法治文化认同提供制度保障。创新普法宣传方式,能丰富法治文化认同活动的载体和形式。推进“三治”融合,可发挥法治承上启下的中坚作用,为增强法治文化认同赋予实践意义。通过这些举措,能够为乡村基层治理的完善、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农村现代化的实现提供法治保障。

  编校:王莹珠

  网络:吴飞飞

  监审:侯欣怡

  终审:魏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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