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杂志

乡村“三治融合”共筑振兴梦

时间:2025-01-09 11:31:59来源:中共开封市委党校 文字:王丽雯

乡村治理与“三治融合”的内涵

  如何理解乡村治理的含义?“乡”是国家权力在农村地区的代表,是国家政权力量在行政区划意义上的一种体现。“村”‌是中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单位,村民自治群体以“村”为单位进行自我管理和服务。“治理”在“乡村治理”这个词语结构中,更多强调的是对乡村公共事物的管理,以及在管理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总的来说,乡村治理是在乡村社会的范畴之中,以村民的自治为基础,国家权力主体、村民自治主体以及相关社会组织主体依据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等对乡村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

  如何理解“三治融合”治理体制?“三治融合”这一基层治理体制,是融合了“自治、法治、德治”于一体的一种集成式复合化制度化治理体系。这一概念最初是在2013年由浙江省桐乡市高桥街道越丰村开展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实践中提出的。虽然这一体制是基层社会的自发创造,但创新的治理理念、成功的治理经验,被纳入党和政府的相关文件内容。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战略要求;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要求,将融自治、法治、德治于一体的“三治融合制”拓展并覆盖至当代中国的城乡基层全域范围,由此构筑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治理体系基础。总体来看,“三治融合”的治理理念与实践经验体现了当代中国基层社会在面对治理困境中的治理创新。

乡村振兴背景下“三治融合”的现实挑战

自治、法治、德治三个维度均存在短板

  从自治的维度来讲,一方面,乡村自治是村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自主选出所认可的干部,参与本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也是乡村治理的核心;另一方面,是村民以协商民主的方式参与本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相互协商的形式就特定事务达成共识,或者是村民能够自觉遵守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但在乡村治理的实践过程中,乡村自治存在明显的短板。一是村民在本村事务处理中的实际参与度很低,村委会干部掌握了对本村重大事务的决策和执行权力,村民会议因为召集会议难度大、‌难以形成议事决议、‌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等原因,也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二是村民的自主参与意识薄弱,部分村民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对待本村事务,有相当比例的村民对于自身可以行使的权利不了解,从而村委干部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群众监督,对乡村治理的成效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从法治的维度来讲,乡村法治建设是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新时代背景下,推动乡村振兴的前提保障必然是依法依规治村,但因各种现实条件的制约,削弱了乡村法治的效果和发展进程。一是受制于村民自身条件,由于农村居民整体文化水平偏低,对国家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欠缺,不能正确地使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乡村法治思想宣传普及不到位,村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及接受程度不够,限制了乡村法治的发展;二是乡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能力薄弱,部分基层干部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在处理乡村事务的过程中,惯用传统的事务处理方式,尚未构建系统的法治发展思维,从而影响了乡村法治的有效性。

  从德治的维度来讲,乡村德治不仅体现在对传统道德规范的继承和发展上,‌还强调在现代社会治理中融入传统文化和道德伦理,‌通过教育、‌文化和道德建设来引导和规范村民行为,‌从而实现乡村的有效治理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但随着乡村文化结构的多元化,乡村德治也出现了困境。一是乡土文化缺乏传承,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口的外流,乡村家庭大多呈现的是“留守”和“空巢”的状态,乡土文化缺乏良好的教育传承氛围和环境;二是随着城乡之间的交流不断深化,城镇的流行新潮文化对乡村本土文化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导致乡村传统的文化习俗、淳朴的风土人情不断消散,阻碍了乡村德治的发展;三是乡村文化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文化活动和资源,导致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不足,影响了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自治、法治、德治融合效率不高

  “三治融合”治理体制的有效运行,关键在于三个治理维度的“融合”。由于自治、法治、德治的主体不同,且相互之间存在力量的交叉与冲突,导致融合效率低下。随着治理转型的推进,形成了各种治理力量,但“九龙治水,各自为政”并不能达到治理效果,乡村治理需要一个主导力量,而主导力量的缺乏正是导致“三治融合”效率低下的最主要的原因。当前,部分乡村三治融合的主导力量为乡村党组织,能够推动三种治理力量的有效融合。但多数乡村在治理过程中,存在乡村党组织建设滞后、乡村治理现代化意识缺乏、乡村干部治理能力不强等问题,最终导致“三治融合”的效率不高。

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缺乏创新

  乡村治理创新对推动乡村振兴和实现乡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乡村治理“三治融合”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治理体制,创新是推动其有效融合,提高乡村治理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在乡村治理的实践过程中,创新能力明显不足。一是乡村治理主体缺乏创新意识,多数乡村干部在处理公共事务时以传统方式、传统思维解决问题,缺乏创新治理方式的主动性;二是乡村治理主体缺乏创新动力,受体制机制的影响,多数乡村缺乏创新激励机制和创新容错环境,无法提供良好的创新氛围,乡村治理主体因担心创新风险而缺乏创新动力。三是乡村治理主体创新能力不足,一些乡村的治理主体具有创新治理意识,但缺乏创新实践的能力,对于行之有效的创新治理方式,不能因地制宜与本地实际相结合,导致治理效果打折,无法满足乡村发展对于治理的现实要求。

乡村振兴背景下优化乡村“三治融合”的路径探索

优化乡村“三治融合”的基本思路

  1.加强党建引领,增强“三治融合”治理力量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仅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强大政治保障,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加强基层党建引领能够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具体来讲就是通过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充分激发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通过加强基层党员干部与村民的联系和沟通,增强党群粘性,增进党群关系。‌党员作为党和群众的桥梁,‌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和服务,‌能够更好地了解村民的需求和意愿,‌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形成良好的党群关系,‌从而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同时,在党的正确路线方针的引领下,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效能:‌通过深化党建引领优势,‌可以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探索加强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提高乡村“三治融合”的治理效能,进而推进乡村振兴事业的顺利进行。

  2.增强创新理念,推动乡村“三治融合”创新实践

  乡村社会基础的变化、乡村地域之间的差异等都对乡村治理提出了创新的要求。在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下以及乡村治理对象多元复杂化的新形势下,乡村“三治融合”治理也需要不断地创新。一成不变、照搬照抄的模仿并不能充分发挥“三治融合”的治理效能,反而会消磨村民对于乡村变革的信心,推动乡村“三治融合”创新实践是一个多维度的要求。一是要有创新意识和理念。当前,乡村治理主体要主动求变,打破固有思维,冲破传统治理理念的桎梏,勇于创新、敢于创新。如果理念上不创新,治理实践就没有精神支撑,因此乡村治理主体要具备创新意识和理念,并带动基层治理成员积极培养创新意识。二是要培养创新实践能力。当前,在部分乡村不乏行之有效的创新治理措施,如江苏徐州建立智慧型“一站式”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实践、乡村举办文化活动和传统手艺传承,‌提升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等,但是“三治融合”的创新实践不是“比葫芦画瓢”,而是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既可以在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调整,也可以积极地进行创新探索。三是要构建宽容自由的创新环境。要主动打破不敢创新、不想创新的困境,创造宽容的创新容错机制,鼓励基层治理主体敢于创新。

优化乡村“三治融合”的具体措施

  1.落实基层自治,提高村民自治意愿

  一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为村民有效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制度保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村民在乡村自治中参与治理的基本,构建科学合理的选举制度,是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础。通过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选举,让村民自主选择内心认可的村委会成员,不仅有利于提高村委会的公信力,也有利于提高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要确保乡村事务治理的民主决策,让村民的诉求和想法有表达的渠道。

  二是培养村民的自治意识和能力。目前,村民对乡村治理参与程度低,一个是意识问题,一个是能力问题。意识问题,我们要通过加强对村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乡村自治的重要性宣传等方式,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他们的自治意识,同时要充分保障村民的权利,包括切身利益以及政治参与权利,以更好地激发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力问题就需要通过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参政能力,从而提高乡村居民的乡村自治能力。

  三是发展乡村产业,激发乡村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乡村经济发展是乡村振兴的动力源泉。要大力发展乡村产业,通过乡村红色旅游、乡村银发服务以及结合乡村特色资源的农产品销售等发展乡村经济,通过产业的发展为乡村居民拓宽收入渠道,真正做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村民能够将自身的利益与全乡村的整体利益融合在一起,以共同利益的理念去增强村民对于乡村经济发展乃至公共事务治理的参与主动性。

  2.加强法治建设,培养法治精神

  一是加强基层法律知识普及。乡村法治推进过程中的一大阻碍就是村民法律知识薄弱。要加强乡村法律知识的普及,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如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法律知识宣讲进基层、义务提供法律咨询等活动,让法律知识走到村民身边,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不仅有助于村民了解自己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引导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切实利益,提高村民的法律素养,也能有效增强村民的法治意识,积极配合乡村法治的推进。

  二是加强基层干部的法治培训。基层干部是乡村治理的主体,提高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是推进“三治融合”治理效能的关键。要培养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基层法治工作队伍,保障乡村治理的顺利开展,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效发展。实现乡村“三治融合”就要补齐短板,加强乡村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就是要强化基层法治宣传教育,让法治理念、法律知识能够入脑入心,让村民自觉地遵守法律,助力乡村治理现代化。

  3.推动乡村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德治氛围

  一是重视乡村文明建设,构建良好道德秩序。优良的家风、朴实的民风、和谐的乡风是乡村治理的润滑剂。要加强乡村文化体系的构建,既要不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乡村文明与新的现代文明快速接轨,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地入脑入心,成为村民生产生活的自觉行为,又要重视传承乡土文化,乡土文化包含着一个乡村的历史、传统、价值观、生活方式等等,在乡土文化的引导下,乡村可以更好地保存和传承祖先的智慧和传统,有助于弘扬正能量和道德观念,提高乡村的凝聚力,为乡村德治的推动打好群众基础,构建良好的氛围。

  二是树立道德榜样,培育和宣传道德典型。相对于乡村自治与乡村法治,乡村德治更多的伦理道德层面的约束,是一种“软治理”。树立道德榜样,培育和宣传道德典型,对于良好的乡村社会秩序、构建良好的家风、乡风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一方面,要树立合理、多方面的榜样,如文明家庭、最美婆媳、好人榜样等等,在乡村构建道德素养“赶超”之风;另一方面,要有科学、透明、公正的推选机制,确保树立榜样的真实性、权威性,让村民真正认可的道德模范,才能让村民自觉地去模仿。榜样的作用,就是以少数人带动多数人,让道德规范约束村民的行为,让榜样示范助力乡村德治。

  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机制,已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经历了十年有余,但依旧有很多短板与问题。在经济快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城乡发展不平衡所引发的矛盾越发凸显,乡村振兴刻不容缓,“三治融合”治理机制能够助力乡村治理水平的提升。因此,要探索乡村“三治融合”的优化路径,提高治理效能,助力乡村振兴。总的来说,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优化乡村“三治融合”不仅是制度理论层面的内容,更多的是对“三治融合”体制机制创新的一种要求。“三治融合”的核心在于“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聚焦于党建引领,发挥乡村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提高基层党员干部的治理能力。同时,创新“三治融合”的实践,全面补足自治、法治、德治的短板,以自治为核心,积极调动自治主体的主动性,提高自治主体的能力,以法治为保障,推动乡村治理的有序进行;以德治为辅助,构建良好的乡村氛围,最终要将三者有效衔接,并落实到乡村治理的实践当中,因地制宜、敢于创新,让“三治融合”真正发挥实效,助力乡村振兴的实现。

  编校:陈绪绚

  网络:吴飞飞

  监审:苏子君

  终审:魏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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