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合作治理 破题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战略中治理有效的提出,是为了实现乡村基层善治,构建全方面、多层次、宽领域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合作治理,是一种强调去中心化的公共事务治理模式,其平等、共治的属性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单一治理模式的局限性。本文通过对合作治理模式的分类及应用探究,构建了多元合作治理网络,更契合国家“因地制宜”的社会治理理念,为应对当前乡村振兴中的部分治理困局提供了可行路径。
研究背景与意义
乡村振兴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将乡村振兴战略列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七大战略之一,强调其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战略支撑。合作治理为一种多元主体(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村民等)的治理模式,通过协商协作机制共同参与公共事务,以去中心化、共治、平等为核心特征,与国家所提倡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高度契合。当前,学界对合作治理的研究多聚焦于城市社区,对乡村基层治理的关注仍待深化。因此,本文将借鉴城市社区中的合作治理经验,对农村地区的乡村振兴事业进行探究,以期实现“治理有效”的乡村振兴目标,为我国农村地区的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合作治理在乡村振兴中的不同类型
本文将基于既有理论对合作治理与乡村振兴进行分析,探究基于合作治理视角的乡村振兴框架,为后续的实践探索提供基础。本部分主要探究合作治理在乡村振兴中的不同类型以及理论要点。
尽管合作治理的核心是多元主体平等、公共权力共享及协商共治,在实践中这三种机制会综合发挥作用,但“共享”并非权力的均等化分配。尤其在乡村复杂多变的治理环境中,合作治理会通过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机制一起发挥作用,三类机制因制度角色、资源禀赋差异,呈现出权力配置的非对称性。因此,现基于公共权力的不同权重配比,建构出三种不同的合作治理模式,即以其中一种为主,其余两种为辅助。
政府主导型合作治理模式
政府主导型合作治理模式以政府的政策统筹、资源整合与规则制定为核心,其特征表现为行政力量主导资源配置方向,市场与社会力量提供专业性与灵活性补充。在政策工具选择上,主要以强制性工具为主;在公共物品供给上,以直接供给为主。在市场干预方面,政府通过产业政策信号引导市场主体生产方向,在民生关键领域实施底线调控;在社会参与方面,由政府发起信息资源交流论坛,将社会组织、社区组织的需求纳入决策流程,为公共事务管理增加多样性。
在具体执行中,政府设定乡村振兴治理目标,通过纵向行政体系将资源下沉至村镇,横向联动各部门、企业及社会组织整合帮扶资源,同时将乡村组织纳入治理体系,协调各方共同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市场主导型合作治理模式
市场主导型合作治理模式以市场机制为核心,对乡村中的公共资源进行组织分配。在政策工具层面,主要以激励性工具来实现合作治理;在公共物品供给层面,以企业提供为主。政府通过宏观经济上的总量控制和制度规范,保障市场秩序;社会层面以利润为核心吸引力,带动个体、中小企业等主体进入。
在具体实践中,市场主导型合作治理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村内建立企业化运营结构,引入专业人才,动态调配土地、资金等资源。该模式以村庄为主体,与外部市场中的其他主体合作,充分整合外部市场的资金、技术与渠道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收益分配环节严格遵照效率优先原则,根据多劳多得准则分配产业收益,对贡献较大的参与主体分配更多收益。
社会主导型合作治理模式
社会主导型合作治理模式以社会机制为核心,通过建立团结互信的伙伴关系与合作互惠的制度框架,为多元主体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打下坚实基础。在该治理模式下,各参与主体均以合作协同为行动准则,将信任关系嵌入规则执行流程,通过公开透明的制度设计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与效率。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以村级社会组织为枢纽,整合内外部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以村级社会组织主导当地的合作治理和产业发展,既能保证治理方案与产业规划贴合乡村实际,又能汇聚各类资源以保障产业发展的高效进行。在收益分配环节,采用兼顾公平与发展的策略,既保障个体权益,又强化集体凝聚力,持续巩固合作治理的社会基础。
合作治理在乡村振兴中的实践应用
基于上一部分对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社会主导型三类合作治理模式的划分,本部分将从主体多元化和地位平等性视角出发,探究各模式在乡村地区应用所需的环境和条件、实践作用及适用对象。
政府主导型合作治理模式的应用
适用政府主导型合作治理模式的乡村一般处在偏远的地理位置,与区域中心市场空间距离较远,难以融入中心市场体系。一方面,该类型村庄周围没有中大型企业,受区域经济发展辐射有限,市场规模狭小,村民市场观念淡薄,经济精英稀缺。另一方面,该类型村庄还包括“弱组织型乡村”,其组织结构残缺、治理能力较弱,缺乏明确领导机构,村民参与集体事务的意愿与能力不足,社区发展缺乏系统性规划。
除了这些自身条件存在缺陷的乡村,还有一种类型的村庄也适用此种治理模式,即曾因经济贫困获得政府重点扶持的“明星村”,此类村庄已具备行政介入基础,多被上级组织深度嵌入,是乡村振兴新模式、新产业和新政策的探索试点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玛纳斯县皇工村就是应用政府主导型合作治理模式并取得初步成效的典型案例。作为玛纳斯县下属村落,皇工村地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北部、昌吉州最西部,曾因产业结构单一(以农业为主)被认定为贫困村,由玛纳斯县实施驻村帮扶。2016年工作队进驻皇工村后,政府主导实施跨流域调水工程、产业帮扶等系列振兴举措:通过统筹政策资源,推动农业基础设施升级,带动村人均收入从2016年的12 698元增长至2019年的22 385元,并入选2021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1年农业产业强镇创建名单”。
在这个过程中,玛纳斯县以村民、企业和社会组织需求为导向制定政策,例如在跨流域调水工程中,昌吉州玛纳斯县根据当地村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需求制定政策,调度资源进行保障。例如,在跨流域调水工程中,玛纳斯县通过行政动员协调当地企业、村民及周边单位,平衡多方利益、调度各类资源,推动工程落地;而当地各企业、各村民组织也在政府框架下相互协商,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信息共享,形成“政府统筹—多方协同”的共赢格局。
这类乡村中,由于存在远离中心市场、村民组织化程度较低等现实制约条件,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难以发挥主导作用,需因势利导由政府牵头推进乡村振兴。一方面,政府可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为乡村振兴项目注入资金活水,同时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乡村,盘活市场体系;另一方面,针对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等需要大量初始投入且回报周期长的领域(如道路修建、水电改造、社会保障、生态保护等),因市场和社会组织普遍缺乏承担能力,需由政府直接负责统筹实施,为乡村发展筑牢基础支撑。
市场主导型合作治理模式的应用
市场主导的合作治理模式一般适用于周边市场发育成熟或毗邻中心市场的城郊型乡村,若周边乡镇已形成或正在形成产业聚集,则更能发挥事半功倍的效应。
这种模式在应用时,不仅需要评估周边市场规模,还需要当地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第三产业初期发展往往资金需求大,需要政府组织出台扶持政策,引导中心市场资本与企业进入乡村,破除要素流动壁垒。当乡村形成产业聚集后,政府需在放权与监管间寻求平衡,一方面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保障乡村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避免出现过度干预抑制企业活力或监管缺位导致市场失序的问题。
浙江省安吉县鲁家村是市场主导型合作治理模式的典型实践,该村整合资源实现了区域发展跃升。鲁家村地处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东北部,曾是经济薄弱的贫困村,却拥有丰富旅游资源。2012年,鲁家村成功抓住全县创建美丽乡村精品村的契机,以项目资金激活闲置资源,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入社会资本发展三产。至2015年,鲁家村建成家庭农场示范区,村集体经济年收入增至286万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至2.8万元,成功脱贫。这一过程中,鲁家村以财政资金为杠杆,成功撬动市场力量,助力鲁家村发展。
在鲁家村的振兴过程中,市场机制虽发挥主导作用,但政府监管与社会组织助力同样关键。例如,在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旅游产业时,安吉县政府及时出台监管政策、规范市场秩序,避免了因初期管理缺位可能导致的产业乱象,为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社会组织方面,鲁家村村民委员会经过协商讨论,凝聚村民共识,举全村之力推进试点家庭农场建设,抓住机遇成功实现产业构建。
总体来说,在市场主导型合作治理模式中,企业、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主体作用显著。企业进入农业领域,能够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升级,提升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和质量,促进农民增收,提高乡村经济发展水平。以鲁家村为例,企业在支持农村合作社开展种养殖及加工销售业务的同时,开发乡村旅游资源,提升农民收入和地区经济发展,形成“以一产为根基、二产为支撑、三产为延伸”的产业融合格局,切实带动乡村经济发展与村民收入提升。
社会主导型合作治理模式的应用
社会主导的合作治理模式主要适用于距离中心市场并不遥远,但周边没有形成产业集聚、缺乏成熟市场的村庄。这类村庄通常有少量受中心市场辐射的专业技术型村民以及懂市场的经济精英。除此之外,强组织型乡村也适合这种合作治理模式。强组织型乡村指的是具有较为完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和治理能力,拥有明确的领导机构,能有效组织和协调村民参与集体事务、推进社区发展。
社会主导型合作治理模式在应用时,需要重点关注资源引进事项,包括资金支持、资本引入和人才引进。这种类型的乡村虽然在产业基础上较为薄弱,但因为靠近中心市场、土地成本较低,对资本、人才的吸引力较大,降低了资源引入门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板房沟镇合胜村是社会主导型合作治理模式的典型案例。合胜村位于南山脚下、板房沟镇以北5公里,辖8个村民小组,共866户1 974人,占地面积29 231.6亩(约19.49平方千米),其中耕地面积23 849.6亩(约15.90平方千米),草场面积5 380亩(约3.59平方千米)。合胜村村民在内部协商后,决定成立农民生产合作社,将成员各自生产的农产品和畜牧业产品进行二次加工,统一销往乌鲁木齐市区,通过产业规模化提高村民收入。在2015年至2019年,合胜村人均年收入从16 905元增至22 900元,实现脱贫。
在合胜村案例中,社会组织在村庄产业的规模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该村脱贫致富之初,当地村民提出成立生产合作社,而后当地政府以扶贫专项资金提供启动支持。生产合作社成立后,村民们便有了与企业进行谈判的共同代表与沟通渠道,通过规模效应降低成本,通过统一定价保障销售利润,将二次加工产品销售至乌鲁木齐市场,实现了村民增收、企业获利。
社会主导型合作治理模式要求村庄具有较强的组织动员能力,能够整合劳动力、经济精英、土地资金等发展要素。在该案例中,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在这种治理模式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村民委员会作为村级自治组织,可以代表村民的利益,参与乡村治理和公共事务的决策,推进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升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建、以合作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经济组织,可以整合农民资源,提高农民生产经营能力,延伸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切实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
为推进乡村振兴高效实施,在理论研究中,应当将合作治理理论嵌入乡村生态,为科学治理夯实根基、指明方向;在具体实践中,可以建立各级政府、乡村组织、农民、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合作机制,形成多方联动推进乡村振兴的格局。
总体来说,因地制宜是实现乡村振兴中“治理有效”的核心逻辑。在探索乡村振兴治理路径时,需要立足当地的地理环境、人文历史和乡村特性进行分析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型乡村的特征来选择适配的合作治理模式,有机整合政府调控、市场配置、社会协同的作用机制,最终实现乡村振兴的治理有效与可持续发展。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彦臻
编校:李晓亚
网络:吴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