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赋能 乡村蝶变
本文旨在系统探讨数字技术在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过程中的应用实践、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优化路径。首先,本文阐释了乡村治理共同体与数字技术的核心概念及二者的内在关联,分析了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的理论基础。其次,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实践案例,详细论述了数字技术在重塑治理主体情感联结、优化治理流程、提升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共治等方面的具体应用与积极成效。最后,本文内容为数字技术更有效地服务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引。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的理论逻辑与应用实践
赋能的理论逻辑
数字技术与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具有高度的内在契合性,其赋能逻辑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层面。
首先,重构情感联结纽带能够有效促进主体的“再组织化”。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乡村地区人口持续外流导致传统基于地缘和血缘的联结纽带逐渐弱化,进而导致治理“尾部断裂”。数字技术的介入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微信群、村级政务App、线上议事平台等虚拟空间,打破了时空限制,为在村村民、外出村民,以及各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提供了低成本、便捷化的互动渠道。“虚拟在场”作为参与治理的新兴方式,不仅重塑了乡村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情感联结,而且为治理共同体的存续提供了新的载体,从而促进了乡村治理结构的现代化转型。
其次,在现代社会,扁平化治理结构逐渐成为主流趋势。该趋势通过加强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提升了治理效率。信息技术飞速进步,尤其是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显著推动了信息传递去中介化的进程。上级政策通过更直接的途径传递至基层村民,村民的诉求与反馈亦能更顺畅地上传至政府部门。这种“去中介化”的效应,不仅缩短了信息传递的链条,还促进了政府部门和乡村社会之间的扁平化对接。治理扁平化可以有效降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失真现象,增强政府部门与乡村社会的有效互动,为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治理共同体结构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促使社会治理高效、透明。
再次,为深入提升治理效能并巩固共同体的物质基础,数字技术的应用显得尤为关键。通过智能化与精准化策略,数字技术在乡村的多个关键领域展现了其显著的影响力。这些领域涵盖公共安全、环境整治、矛盾调解、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方面。数字技术的融入不仅提升了这些领域的治理效率,而且显著改善了治理质量。随着治理效能的持续提升,村民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亦得到增强。这种积极的情感体验进一步增强了他们对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因此,治理效能的提升与共同体物质基础的巩固,是确保共同体稳定的重要基础。
最后,在线议事平台、网络投票系统、事务公开透明化,以及积分激励机制等一系列数字化平台和策略,可以有效激发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并大幅降低参与的门槛和成本。这些措施不仅使村民能够更加便捷地参与决策过程,而且大幅提升了他们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此外,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对培养村民的监督意识和规则意识至关重要,它能够帮助村民更好地了解社区事务,从而在参与中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协商议事过程中,村民学会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考虑集体的利益,从而培育互利共赢的公共精神。这种精神是治理共同体的文化内核,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充满活力的社区环境。
应用的实践样态
众多乡村地区已率先采用数字技术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并在该过程中进行了丰富的探索与实践,形成了多种具有地域特色的实践模式。
1.“数字平台+网格治理”模式
“数字平台+网格治理”模式有效整合地理信息系统(GIS)、物联网设备、移动终端等,构建“数字乡村一张图”基层治理综合平台。村域被划分为若干网格,网格员通过App进行信息采集、事件上报、任务处置,实现“人、地、事、物、组织”一图统览、闭环管理。例如,浙江省德清县的“数字乡村一张图”,实现了村级事务的可视化、精细化管理和快速响应。
2.“线上社群+微自治”模式
“线上社群+微自治”模式要求广泛建立村务微信群、QQ群等线上社群,用于政策宣传、通知下发、民意收集、事务讨论、互助服务。这种“微交往”促进了村民的日常互动和信息共享,催生了围绕特定公共议题的“微议事”“微决策”“微监督”,形成了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微自治”格局。
3.“积分制+数字激励”模式
“积分制+数字激励”模式将村民在垃圾分类、庭院整洁、参与志愿服务、遵守村规民约等方面的表现量化为积分,在数字平台记录、公示和排名。积分可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形成正向激励机制。例如,一些地方推广的“道德银行”“积分超市”,有效调动了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
4.“数据驱动+精准服务”模式
“数据驱动+精准服务”模式汇聚政务数据、物联网感知数据、村民上报数据等,分析村民在养老、医疗、就业、救助等方面的需求,实现公共服务的精准推送和主动供给。例如,相关部门为独居老人安装智能水表、智能门磁等设备,异常情况自动预警,实现智慧养老;乡村产业借助电商平台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实现农产品出村进城,促进农民增收。
5.“区块链+信任构建”模式
“区块链+信任构建”模式基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性,应用于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公益项目资金追溯、村务公开等领域,增强了治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夯实了多元主体间的信任基础。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面临的现实挑战
数字鸿沟加剧与主体参与失衡
1.网络接入差异
在部分边远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尚未全面覆盖,且信号稳定性较差。这直接导致老年人群、低收入群体因缺乏智能终端设备或难以承担高额的网络费用,被排除在数字治理体系之外,无法享受数字化治理带来的便捷与高效。
2.数字技能差距
在广大农村地区,老年人及部分中年人的数字素养普遍较低,对智能手机的操作不甚熟练。该现象导致他们在数字社会中面临“数字失语”,可能遭到被“边缘化”困境,难以全面参与数字治理,享受数字治理发展红利。
3.参与意愿的差异性
外出务工的青壮年村民拥有一定的数字技能,但因与家乡的利益联系逐渐减弱,缺乏参与家乡数字治理的持续热情和动力。此现状导致数字治理主体依旧局限于少数乡村精英和基层干部,难以实现真正的多元共治,从而限制了数字治理的覆盖范围和深度。
技术应用悬浮与乡村实际脱节
1.供给导向偏差
在现行的数字治理平台及应用程序设计过程中,普遍存在自上而下的推动模式。该模式体现在开发平台及应用程序时,开发者重视上级的考核需求和管理便捷性,对村民的真实需求和使用习惯考量不足。这种做法导致了“指尖上的形式主义”问题,即平台和应用程序虽然功能繁多,但实际效用有限。该现象与乡村治理中特有的“人情社会”“小事逻辑”存在显著的不协调,进而影响数字工具在乡村治理中的实际应用效果。
2.“数字盆景”现象
在某些地区的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部分数字化设施与乡村日常治理的实际需求契合度较低,数据更新不及时,往往沦为“僵尸系统”,无法真正融入乡村治理实践,丧失了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
“数据孤岛”林立与治理效能内耗
1.部门间存在信息壁垒,难以逾越
公安、民政、农业、环保等各业务系统之间,由于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库不联通,存在“数据烟囱”和“信息孤岛”的现象。村级治理工作经常需要处理一些综合性的问题,但由于数据无法共享,难以形成全域性、整体性的治理视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协同治理的实现。
2.数据重复采集,加重工作负担
不同部门下达的统计任务经常要求基层工作者重复采集和录入数据,这无疑加重了村级组织的工作负担。这种现象导致了“表哥”“表姐”现象的出现,消耗了基层干部的精力,影响了其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的优化路径
坚持需求导向,推行包容性设计
第一,加强村民参与度。为确保数字治理应用更贴近村民实际需求,开发团队计划在应用的全周期设计、开发和评估过程中,融入参与式设计方法。该方法将邀请不同年龄层、不同社会身份的村民参与,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持续优化应用的功能与界面设计,让应用易用、实用、用户喜爱,确保应用真正服务于每一位村民。
第二,推进适老化改造。开发团队针对老年群体特别开发了大字体版、语音版及简易操作的App,以满足其使用需求。此外,开发团队在社区内设立了线下数字服务代办点,为老年人提供咨询及办理相关事务的服务;组织了“数字反哺”志愿服务活动,引导老年人学习使用数字工具,助力他们跨越“数字鸿沟”,享受数字化带来的便利。
第三,强调线上线下融合。数字工具虽便捷高效,但无法完全取代传统治理方式。因此,在推进数字化治理的同时,当地相关部门保留并优化了线下议事厅、广播、公告栏等传统渠道。通过线上线下治理场景的互补与协同作用,所有村民均能有效参与社区治理,共同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推动制度创新,实现技术与治理协同
第一,完善数字治理标准规范。数据融合共享机制为制定数据采集、共享、开放、安全等领域的标准和规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明确的数据采集流程、明确的数据共享权限、明确的数据开放范围,以及有效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了乡村数字治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二,改革考核评价机制。数字治理评价体系的构建应以治理实效和村民满意度为目标。该体系有助于消除“唯平台论”“唯数据论”的形式主义考核,防止资源浪费在“表面文章”上。此类改革可以更有效地引导资金流向真正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从而提升乡村数字治理的整体效能。
第三,厘清权责边界。在数字环境下,政府、市场、社会、村民在治理中的权责利关系需要明确界定。建立健全数据产权、收益分配、风险分担等机制有助于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为乡村数字治理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和制度基础。
促进数据融合,构建一体化平台
第一,构建县级数据中枢。以县域为基本单位,地方政府应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整合与共享,构建统一的乡村治理大数据资源池。此举将有助于实现数据资源的集中管理和高效利用,为乡村治理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撑,从而提升治理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推动平台整合与接口开放。相关部门应整合冗余、相似的政务App,打造功能集约、入口统一的县级或镇级数字治理主平台。这不仅能提高政务App的使用效率,还能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体验。同时,平台开放标准接口,村级组织和社会力量可以基于平台共性开发特色应用。这将有助于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乡村治理的多元化发展。
第三,强化数据质量管理。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采集、更新、核验的常态化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为精准治理提供可靠依据。这将有助于提升数据质量,为乡村治理提供更加准确、及时、全面的数据支持,从而提高治理效果。
数字技术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新的途径,并为其注入了新的活力。该技术通过重塑治理主体之间的情感联结、优化治理流程、激活治理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显著提升了乡村治理的成效。然而,技术的应用并非毫无风险,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背后隐藏的数字鸿沟、应用脱节、数据孤岛、社会资本消解和安全伦理风险等挑战。
推动数字技术与乡村治理共同体深度融合,必须超越简单的“技术工具论”,转为更加注重“技术—社会”协同演化的系统性思维。这表明,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满足村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数字乡村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践层面,相关部门要着力推动技术应用从“供给导向”转向“需求导向”,从“单点突破”转向“系统集成”,从“管理驱动”转向“治理赋能”。通过强化制度供给、促进数据共享、弥合数字鸿沟、培育主体能力、坚守价值伦理,相关职能部门才能有效驾驭数字技术这把“双刃剑”,使其真正成为凝聚共识、激发活力、促进和谐的强大力量,最终助力构建更具包容性、韧性和可持续性的乡村治理共同体,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和中国式现代化奠定坚实的社会治理基础。
终审:魏文源
监审:王莉娟
编校:栗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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