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杂志

数字技术帮农民当文化主角

时间:2025-11-17 09:03:27来源:暨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文字:林鑫泽

  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的背景下,文化振兴被赋予增强乡村文化自信、重塑农村社会活力的重要使命。基于马克思主义技术观和主体性理论,本文探讨了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文化振兴进程中农民主体性的生成逻辑与实践路径,从“技术赋权—主体实践—机制生成”三个维度系统阐释农民文化主体性的内在生成机制。数字技术不仅降低了文化活动的传播门槛,还打破了传统文化的结构性壁垒,从而为农民开辟了表达与创造的新途径;然而,技术赋权并不直接等同于主体性的提升,还需借助能力建设、制度保障及文化资本的积累等多维度路径,以促进农民主体性的内化。以适配性数字工具建设、文化资源数字化活化和多元协同治理机制为核心的实践路径,是推动农民由文化“受众”走向文化“主导”的关键。

  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中国推进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和农业科技创新,加快了农业产业的发展,改善了农村基础设施,提升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发展,其中农民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因素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中提到,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但由于传统社会结构致使城乡文化结构的不对等,农民在文化参与过程中,更多扮演着“文化消费者”而不是“文化创造者”的角色。新时代,数字赋能已成为乡村治理的价值取向与行动路向。当前,数字技术为农民提供了广泛的文化参与机会,促进了农民从“文化客体”向“文化主体”的积极转变。

乡村文化振兴背景下的数字技术赋权与农民主体性

数字技术赋权的双面性

  在乡村文化振兴背景下,数字技术既为农民提供了更多文化参与机会,同时也展现出双重效应:一方面,借助短视频、直播等新型媒介,数字化手段有效降低了文化传播的门槛,加速了农民由文化消费者向文化生产者的身份转型;另一方面,技术赋权并不一定带来主体性的提升,因为算法等自动运行机制在削弱使用者主动性的同时,其声称的中立性与透明度问题依旧制约了农民通过平台自主表达价值的能力。由此可见,数字技术的赋权作用依赖于其具体应用方式及与社会结构的互动,既可能推动社会解放,又可能导致既有权力垄断固化。

乡村文化振兴中农民主体性发挥的基本现状

  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灵魂,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也是乡村文化创造和实践的主体,如何推动农民主动参与是推动文化振兴的关键。在乡村文化发展中,农民文化参与主体性的构建需立足其实践活动,农民主体性发挥具有“在地性”与“现代性”的双重特征。“在地性”指农民文化认同深植于乡土社会,文化实践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如方言短视频、民俗直播等。“现代性”则表现在农民通过数字平台进入更广阔的文化市场,如乡村文化宣传、农产品直播电商等新业态。

  然而,主体性不仅仅是表达权的增加,还涉及文化内容的创造能力与文化资本的积累,文化生产不再局限于专业机构,而是向个体创作者开放。尽管当前众多“新农人”已掌握了一定的数字技术使用能力,但由于历史因素导致的文化断层,使得农民难以重构全面的乡土文化认知框架。因此,亟须借助数字技术加速构建稳固的文化主体性,以推动农民持续性的文化实践活动。

数字技术与农民主体性的关系

  数字技术正在重塑乡村文化的传播方式,使文化生产从传统的单向灌输模式向多向交互模式转变。数字媒介打破了传统乡村信息封闭流动的格局,使文化内容可以跨地域传播,增强了乡村文化的可见度。数字技术的介入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高质量的文化供给,有效缓和了文化服务供需之间的结构性失衡。在基层社会结构变迁的背景下,数字技术成为满足农民分众化、个性化、多层次文化需求的关键手段。但数字平台的算法机制可能影响农民文化内容的传播范围,以关注度的高低和经济收益的多少限制了农民创作主体性的充分发挥,使其创作方向受市场逻辑主导,容易导致乡村文化的消费化或刻板化。因此,技术赋权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市场逻辑与文化自主性。

数字技术下乡村文化振兴农民主体性生成的内在逻辑

技术赋权:提升农民文化参与的可及性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乡村文化传播模式正在经历深刻变革。首先,传统上受限于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及传播渠道的文化表达,如今通过短视频、互动平台等新媒体形式,不再局限于线下社群和传统媒介,信息传播效率得到显著提升。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显著降低了文化传播门槛。文化要素具有主体凝聚、价值引导、关系增强和效能转化等文化功能,作用并有利于农民确立主体身份、提升主体意识、拓展主体能力和凸显主体作用。其次,数字技术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撬动了传统传播结构,农民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平台向公众展示自己的文化实践,而不必经过传统媒介的筛选与改编。与此同时,社交媒体的互动性将乡村文化传播由简单的单向传播模式转变为多元化互动传播结构。

主体实践:激活农民文化创作的能动性

  技术赋权提供了文化生产的可能性,但农民主体性的真正激活,还需依赖其在文化生产实践中的身份重塑与内容创新。在传统的文化传播体系中,农民往往仅作为文化消费者而存在,被动接受外界的文化灌输,受限于“城市大于农村”的传统观念,鲜有主动创作和表达的自信及契机。然而,数字技术的兴起,拓宽了农民能够直接参与文化生产的渠道,推动其身份的转变,为农民建立文化创作自信提供了数据与物质化的激励基础。除了身份的重塑外,农民的文化生产能力也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得到提升。在数字技术的催化下,乡村文化经由现代手段的数字化重塑,得以更好地契合当代受众的审美需求与传播模式。

机制生成:主体性持续发展的社会条件

  农民文化主体性的持续发展除了需要数字技术赋权和主体文化实践,更需要稳定的社会条件作为支撑。在这一过程中,农村文化资本的积淀与农民间共同体的紧密联结,构成了农民文化主体性长远发展的核心要素,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乘着数字技术的东风开始建设个人或乡村的文化IP或文化品牌,将传统的文化资源在互联网上“焕发新生”。部分农民通过分享地方特色美食、传统手工艺、乡村风光等内容,在社交媒体上积累大量关注者,使个人IP成为乡村文化的传播媒介。与此同时,众多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借助电商平台成功塑造品牌,顺利完成了从文化资源到商品化产品的转变,贵州苗绣的品牌化营销策略和景德镇陶瓷的网络热销便是明证。

  数字技术凭借去中心化、低门槛的媒介优势,跨越了传统乡村文化传播的物理边界,通过数字技术强化农民群体的文化认同,推动跨地域农民群体的协作模式从“地缘依附”向“数字联结”转型,协作模式除了实现农产品的联合销售,更通过共同的文化符号塑造了跨村域的集体身份认同。同时,村民在协作中形成互助关系网络,将工具性合作升华为情感共同体,将分散的农民个体联结为具有共同目标的数字社群,通过情感互动与信任机制的重建,形成可持续的社群发展动力。

数字技术赋能农民主体性生成的实践路径

能力建设:农民数字素养与文化创造力提升

  马克思主义一贯强调“人是历史的主体”。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农民文化主体性的建构,实质上是通过能力的不断提升,来实现人的解放与发展,进而推动人的全面发展进程。数字乡村既是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战略方向,也是建设农业强国、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农民群体中的佼佼者,其掌握的数字技能,直接关系到数字乡村建设的整体成效与进度。探索实践路径的第一步,就是提升农民数字技术能力,这不仅是对“技术决定论”的批判性回应,更体现了“以农民为中心”的乡村振兴伦理——唯有当农民具备驾驭技术与文化的能力时,乡村振兴才能真正实现“内生性”而非“植入式”发展。

  1.适配性工具开发

  在推动农民数字能力提升的进程中,确保工具的适配性构成了坚实的基础支撑。传统技术系统往往预设用户已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然而,对于众多文化教育基础浅薄的农民群体来说,这种预设往往构筑起难以逾越的技术鸿沟。因此,在开发专为农民群体设计的数字工具时,应始终坚守“低门槛、易操作、高效益”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低门槛工具有助于降低农民的技术恐惧,避免数字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异化为新的压迫力量;另一方面,简洁直观的操作界面和功能设置,可以使农民在短时间内掌握基本操作,实现“上手即用”。

  2.教育策略创新

  数字素养的提升不仅依赖于技术工具,更离不开系统性、持续性的教育干预。当前,一些乡村的数字教育工作仍面临培训内容不切实际、覆盖范围有限以及“一次性应付式”的困境,这阻碍了长效机制的构建。因此,需紧密贴合农民的知识结构和发展步伐,构建“基础技能普及—专项能力进阶—高阶创新引导”三位一体的分层教育体系,循序渐进地引领农民实现从“熟练应用”到“创新创造”的能力飞跃。此外,教育内容应贴近农民的日常生活与文化实践场景,将抽象的技能转化为具身化的知识体验。

技术赋能:文化资源的数字化活化

  数字化活化作为农民文化参与主体性生成的核心技术支撑,通过数字技术对乡土文化进行系统性重构,突破物理时空的限制,转化为具备传播、交互与再创造能力的动态资源体系。因此,应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框架,聚焦“人”的全面发展和新媒体经济红利的再分配规律,在数字场景与乡村生产生活的深度融入中,构建以激发媒介化转型主体的内在活力为切入点、以城乡数字资源的整合共享机制为载体的媒介基础设施体系。这一过程不仅彰显了技术工具的高效应用,更深刻地蕴含了对传统乡村文化权力结构的根本性重构,为农民实现从文化“旁观者”到“主动参与者”的身份转变奠定了坚实的物质与精神基础。

  1.人工智能赋能文化生产

  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如智能语音助手、图像识别和机器学习等,数字化转型显著降低了农民参与文化创新的技术门槛,促进了乡村文化内容的创新和传播。借助AI技术为农民创作者赋能,助力他们跨越城乡文化表达能力的鸿沟,确保他们能在文化市场中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2.构建多元数字资源库

  数字化手段还能构建涵盖农耕智慧、民俗技艺、方言戏曲等众多领域的数字资源库,使农民能够按需检索、灵活组合并进行二次创作,进而形成一个“资源调用—创新生产—反馈迭代”的良性循环体系。乡村文化数字资源库的构建过程中,农民可自由上传作品,并利用平台提供的元数据标注工具,为每条记录添加时空背景、文化内涵标识及个人见解,便于后续的变速检索与高效归档。

制度保障:多元协同治理机制构建

  农民文化参与主体性的稳固发展,除了依托个体能动性外,还需有关制度保障以确保文化资本的积累机制有效运行,并促进农民文化社群的形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这一决策为农民文化主体性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撑。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民文化主体性制度建设,必须以农民切实需要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确保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

  1.政府引领: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与基础设施供给

  政府作为制度供给的中坚力量,在推动农民文化参与主体性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引领角色。政府需通过制定和完善数字版权保护法规体系,切实保障农民在文化参与过程中,其作品及内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政府需要利用政策引导与财政补贴,鼓励和支持乡村文化园区、数字文创孵化基地等项目的建设,以激活乡村文化产业链条。

  2.平台责任:优化算法推荐与公平传播机制

  数字平台不仅是农民文化内容传播的重要技术载体,更是推动公平传播的“驱动者”。数字平台需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策略,确保农村文化内容得以充分展示,从而消除算法偏见带来的城乡文化传播中的“流量壁垒”。数字平台应当优化算法推荐逻辑,主动设计出专门用于推广农村和乡村文化内容的“乡村振兴专区”,以确保农民自创的文化内容能够在信息流中获得更多曝光率和互动。通过技术手段促进数据透明化和优化用户反馈机制,对推荐算法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内容传播的公平性和多样性。此外,平台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挖掘乡村文化传播过程中的优质案例和成功经验,将其推广复制,形成可持续的激励机制,助力农民文化主体性的稳固提升。

  3.社会组织介入:搭建培训支持与合作共享网络

  社会组织在农民文化主体性建设中是连接政府、平台与农民的“桥梁”。通过搭建第三方支持网络,社会组织可以为农民提供专业的指导与技术培训,积极推动数字化技术在乡村文化生产中的实际落地与应用。社会组织可以与乡村直播联盟等农民文化社群展开合作,共同开展数字技能培训,深入挖掘农民在文化参与过程中遇到的“痛点”与“难点”,助力农民熟悉掌握内容创作、编辑以及运营推广等一系列关键技能,从而提升其在数字平台上的表达能力和竞争力。

  农民文化主体性的构建不仅是乡村文化振兴的根本落脚点,更是实现乡村社会整体进步与国家文化现代化的重要支点。随着数字技术深入乡村社会,其赋权逻辑与结构性影响日益显著,为农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参与平台,也带来了算法主导、市场逻辑异化等新挑战。研究表明,农民主体性的激活需坚持“技术为用、农民为本”,在推进数字技术深入农村的同时,需特别强调农民主体意识的激发与制度环境的优化。唯有通过数字素养提升、文化资源活化和协同机制构建三位一体推进,才能真正实现从“技术渗透”到“主体形成”的跃迁,实现乡村文化由“嵌入式繁荣”向“内生性发展”的深层转变。

  终审:魏文源

  监审:侯欣怡

  编校:焦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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